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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暂行)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玉米(丹东)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玉米(丹东)
1.2 商品代码:BMADD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玉米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玉米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玉米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玉米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玉米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玉米(丹东)交收的玉米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1353-2009《玉米》的三等玉米,质量指标如下:
名称
容重/(g/L)
不完善粒含量(%)
杂质含量(%)
水分含量(%)
色泽、气味
总量
其中:生霉粒
国标三等
≥650
≤8.0
≤2.0
≤1.0
≤14.0
正常
6.2符合如下质量指标且其他标准符合GB1353-2009《玉米》的下列玉米可用于替代交收,质量指标及差价如下:
名称
容重/(g/L)
不完善粒含量/%
杂质含量(%)
水分含量(%)
色泽、气味
差价
总量
其中:生霉粒
渤海二等
≥685
≤6.0
≤2.0
≤1.0
≤14
正常
20
渤海三等
≥650
≤8.0
≤2.0
≤1.0
>14≤14.5
正常
0
渤海四等
≥650
≤8.0
>2.0≤4.0
≤1.0
>14≤14.5
正常
-15
备注:“渤海二等”“渤海三等”“渤海四等”与交易所电子交收申报系统中玉米(丹东)的交收等级相对应。
6.3玉米交货状态为散粮;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玉米储存应符合GB/T 20570-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要求,其中:入库指标,宜存;出库指标,宜存。
6.5港外库散粮交收玉米出库不完善粒总量允许范围≤9%,港口库散粮交收玉米出库不完善粒总量允许范围≤11%。
6.6“德美亚”品种或混有“德美亚”品种的玉米,不得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收。
6.7转基因玉米不得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收。
6.8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玉米,应当是同一产地、同一质量标准的玉米。
6.9玉米《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6.10 卖方货物入库需向仓库交付保管损耗及水杂减量费用:如下(入库检验当日为第1自然日,结算基准价为入库检验当日的交易所前一日结算价)
天数
1-30自然日
31-180自然日
181自然日至一年
费用
0.1%
加付0.1%
加付0.1%
备注:“一年”为某日至为转年后该日前一自然日(例: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结算基准价为2012年5月30日交易所的前结算价)
6.11单次玉米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0.2%,仓库与买方按照交收配对当日结算价进行溢短结算。
6.12 16:15-16: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商品。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仓库存货凭证》的;
10.2.2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3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玉米(丹东)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玉米(丹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玉米(丹东)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玉米(丹东)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进入交收时间,则不可转让合同。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玉米(丹东)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玉米(丹东)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玉米(丹东)商品代码为BMADD。
二、玉米(丹东)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玉米(丹东)交易手续费为0.04%。
四、玉米(丹东)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6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60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五、玉米(丹东)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玉米(丹东)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七、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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