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农银汽借字( )第 号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乙方因购买汽车的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借款(大写) 元整。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只能用于向 (以下称“汽车销售商”)购买 (汽车品牌) 辆。所购汽车资料要素如下: ; ;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具体以借款凭证记
2、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借款利率按 年期档次年利率 %执行,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于下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五条 借款拨付乙方在此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拨付借款: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银行卡帐户(帐/卡号 ,开户行、所 )以乙方支付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汽车销售商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帐号 ,开户行 )内,无须再行授权和确认。2、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
3、项下的借款以乙方支付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全额划入汽车销售商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号 ,开户行 )。第六条 借款拨付条件本合同生效并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1、甲方已收妥乙方与汽车销售商(经甲方认可的)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2、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户/银行卡内存有 元的首期购车款,且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将该首期购车款连同借款一并划入汽车销售商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3、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的文件、单据正本移交甲方收执。4、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已经付清。5、 。6、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在 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入汽车销售商的存款帐户。第七条 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1、乙方
4、从 年 月起开始还款(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除外),按 项约定的还款方式确定每月还款计划,并委托甲方于每月从其上述存款/银行卡帐户中自动扣收。(1)采用月等额还款法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为 元,共还 期,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其中每月等额还款金额及本、息拆分公式为:(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总额月利率当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余额月利率当月贷款应收本金=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额-当月贷款应收利息(2)采用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每月还贷本金为 元,共还 期,至贷款本金全部结清,利息按月结清,其中每月还款本、息计算公式为:月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月数月还贷利
5、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月还贷本息额=月还贷本金+月还贷利息2、乙方应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本息,每月的第20日为还款日(如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3、如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调整,调整后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甲方另行通知,但还本付息日和最终还款日不变。4、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乙方开立在甲方银行系统内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而无须乙方的存折、银行卡和密码。5、乙方因购车事宜与汽车销售商发生任何纠纷不影响乙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丙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提
6、前还款1、乙方如须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 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2、提前还款后,其尚欠借款的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仍按原档次执行,已收利息不退还,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期还款额。第九条 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信证明及借款申请材料无虚假伪造事实。4、乙方如系法人应按时向甲方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和现金流量表。5、乙方承诺在因所购汽车质量有缺陷或购车合同与汽车销售商有争议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偿还贷款本息义务。6、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前要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7、
7、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8、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9、甲方有权对乙方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10、各方当事人在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第十条 借款担保三方约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担保:1、履约保险(1)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被保证人)向丙方(担保人)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还本付息的保证。(2)上述保险单号为 保险金额为 元(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3)丙方须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的约定履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
8、务。(4)上述保险在乙方借款本息付清前不得变更或撤销。(5)上述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收存,作为甲方向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前提条件。2、保证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丙方(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其他应由乙方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4)保证期间:贷款到期日起二年。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提前到期情形。(5)丙方承诺:甲方依照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时,仍承担保证责任。3、抵押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丙方(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物状况
9、(详见 抵押清单);上述清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4)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其他应由乙方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5)丙方对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在乙方未还清积欠甲方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前,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馈赠、出租、重处抵押或以抵押物清偿其他债务。(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价值减少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若丙方对该抵押物价值减少有过错责任的,丙方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乙方减少
10、的价值相等的担保。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抵押物价价值减少,乙方均有义务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减少相等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抵押权。(7)丙方须对抵押物足额投保,并指定甲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被保险的抵押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无论是否因丙方的过错,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前,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如中断、撤销的,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丙方、乙方追
11、偿。(9)丙方向甲方提供该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与甲方一同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甲方保管。4、质押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丙方(出质人)提供质押担保。(2)质物或质押权利状况 (详见 质押清单),上述清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4)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其他应由乙方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5)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质物移交给甲方,质物的权利凭证和保险单据正本一并移交甲方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质押需登记的,丙方应与甲方一同办理质押的登记手续。质押登记证明
12、文件正本交由甲方保管。(6)丙方应对质物足额并指定甲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被保险的质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无论是否因丙方的过错,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7)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前,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如中断、撤销的,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丙方、乙方追偿。(8)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质物或质押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当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第十一条 意外赔偿:
13、乙方购车后,在还款期内车辆发生一切保险责任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甲方贷款本息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转让:还款期内,乙方转让车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归还甲方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违约使用的期间以日利率万分之 (大写)计收违约金。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按逾期期间以日利率万分之 (大写)计收逾期利息。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1)乙方未按定用途使用借款;(2)乙方拒绝或阻扰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
14、进行监督检查;(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4)乙方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甲方权益的合同;(5)乙方为个人的,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乙方为法人的,发生合并、分立、被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议通过须解散、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处理其所属的财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其财产;(6)乙方连续三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三个月以的;(7)乙方与丙方串通套取借款,损害甲方权益的;(8)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第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公证费、保险费、抵(
15、质)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动输费、保管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执行中发生诉讼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抵(质)押物须依法登记的,自办妥登记之日起生效;质物权利凭证自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登记机关 份。第十九条 提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盖章)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借款人(个人) 担保人(盖章)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住所 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