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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19750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1.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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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 利通物流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与 为促进运输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关海运、海空联运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 一. 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委托利通物流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办理国际货物海运出口运输业务。 二.责任与范围 2.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予甲方安排出运。 2.2 乙方订舱时,应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及国家规定之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件。 2.3 订舱时,乙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甲方正确之托运单,托运单应明确标明乙方订舱本身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和乙方订舱公章,如乙方要求代开发票请注明代开发票客户名称。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於托运单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2.4 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之出口运输代理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装船出运,并及时告知乙方中转港信息及目的港情况。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天左右乙方可从甲方取回有关文件单证(以结清相应费用为前提),如须更改乙方不得超过1年(以报关日为准)。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暂扣乙方单证直至乙方依时结清各项应付费用。 2.5 乙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之运输。如果乙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2.6 乙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乙方应於订舱时,明确注明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於托运单,甲方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2.7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得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之要求。 2.8 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甲方有责任於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乙方,并与乙方书面确认通知,乙方亦得及时与甲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2.9 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乙方付款暂以甲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达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多退少补之方式确定运费。或者乙方可到甲方仓库复核,如果甲方错误,乙方来回合理车费甲方承担(最高限额在500元人民币内),为了减少在甲方仓库问题上争议,甲乙双方遵守如下之规定: 乙方的货物根据甲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进仓通知书进甲方仓库(进仓通知书上乙方有义务填写相应内容),甲方仓库有责任及时卸货,并且甲方有责任根据托运单,进仓通知书核对进仓件数,包装情况,麦头等,主动出具仓库收货回执。(乙方有义务让相关人送货到甲方仓库,如果乙方送货是司机,应视司机是全权代表乙方。如果乙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尽量在送货时丈量,双方就地确认)。 乙方送货物是多笔货物混在一起送入甲方仓库,乙方提供进仓通知书、表面实际麦头资料和件数包装资料、规格等要求甲方分货,如果一切分货资料正确,人为错误,后果甲方承担。 2.10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责任代乙方索回超收差额。 2.11 乙方付费时,在协议规定付费时间前一周必须与甲方确认应付费用对应的发票是否收到,且需依开航日期,循续依时付清运费否则甲方仍有权暂扣乙方其他之单证及货物(即使该货物的发货人不是乙方,只要是由乙方委托甲方的),至乙方依时、依续结清应付费用。有关发票付款情况更改,除甲方原因,乙方要求更改发票必须在开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改要求并交回原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更改。乙方要求更改,有任何涉及甲方收款问题情况,甲方也有权拒绝更改。如果乙方所出运货物之改运费条款为“到付”或因要求更改运费条款而造成甲方及其代理收取费用有任何困难或争议的,由乙方全额承担并支付,且在双方规定的协议时间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其他乙方之单证及货物(即使该货物的发货人不是乙方,只要是由乙方委托甲方的)直至结清为止。 三. 运费及人民币费用 3.1 拼箱方面,乙方依据甲方最新发布之拼箱运价,依生效日期计算运价付费与甲方。 3.2 整箱方面,乙方依据甲方最新发布之整箱运价或乙方与船公司之协议合同依生效日期计算运价付款与甲方。 3.3 运价生效日期均以开航日期为依据。 3.4 海空联运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协议。 四. 付款方式 4.1 美元运费方面:乙方同意拼箱业务于船舶开航后的 30 天内,将海运费用以 (现金,电汇等且只能以美元结算)支付方式,於 (何地)支付于甲方。乙方同意整箱业务在船舶开航后的 30 内,将海运费用以 (现金,电汇等)支付方式,於 (何地)支付于甲方且乙方报关资料须交由甲方报关。 人民币费用方面: 乙方同意拼箱业务于船舶开航后的 30 天内,将海运费用以 (现金,电汇等)支付方式,於 (何地)支付于甲方。乙方同意整箱业务于船舶开航后的 30 天内,将海运费用以 (现金,电汇等)支付方式,於 (何地)支付于甲方且乙方报关资料须交由甲方报关。 4.2 甲方为乙方委托的业务设定人民币/美金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当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累计总额超过了此信用额度时,乙方同意将超过的部分立即支付给甲方。 4.3 若乙方不能履行上述的第4.1条和第4.2条,乙方应每天支付逾期付款额0.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委托出运的其他货物,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欠款为止。 4.4 乙方依时依续付清应付款项后,甲方於隔月20日----25日之间准时结清前一月全部订舱佣金。运费到付之订舱佣金则需再隔月的20----25日之间正式结清。但前提必须是确定到付运费甲方代理已实际收到。 4.5 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对冲之结帐方式。 五.协议终止 5.1 如遇乙方未按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於目的港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单证和国内未出运的货物(即使该货物的发货人不是乙方,只要是由乙方委托甲方的),直至乙方结清费用为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目的港及装货港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於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与甲方发生订舱业务时,本协议亦即自动终止,乙方则恢复付款交单方式与甲方订舱。 5.3 乙方欲终止本协议,应电话确认及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财务部,7日后协议即自动终止。 5.4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之义务与责任。 六. 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内容双方未经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七. 法律与仲裁 7.1 本协议不适用於个人、个人单位,仅适用於公司商行。 7.2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请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7.3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7.4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以法定程序照章办理。 八. 帐号 甲方收款帐号 乙方付款帐号 美金帐号: 美金帐号: 人民币帐号: 人民币帐号: 九.协议生效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应结清所有与甲方签约前已发生之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9.2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甲方签订日期起,以( )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方能延长一年。 9.3 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9.4 一切附加协议,和本协议同样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 特别声明 10.1 甲方绝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货物订舱,乙方保证所托运货物绝不属于危险品,半危险品。如果乙方发生违约之行为,不论其托运单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内外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0.2 乙方之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10.3 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转港更改运输方式得经双方书面确认及有关费用,而乙方尚未於上海预结费用前,甲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 乙方目的港收货人,经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者,目的港产生之运费及额外费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货人全部承担,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乙方承担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及其运费。 乙方订舱样章 甲方公章: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分公司 法人: 法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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