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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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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连锁加盟合同 许可方(甲 方 ):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营 业 执 照: 被许可方(乙方): 地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电 话: 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泊捷时尚酒店”) 和 (以下简称乙方或被许可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的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拥有位于 ,建筑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的房屋完全使用权,使用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加盟范围见附图),改造成 个客房(暂定 个客房),确定数据以最后工程验收资料为准。 乙方承诺按本合同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的规定,承担加盟责任。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接受乙方加盟,并许可乙方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商标、标识及命名连锁经营加盟店的店名,甲方提供经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帮助乙方达到“泊捷时尚酒店”的经营标准。 二、加盟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照执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四、乙方拥有的加盟范围的物业成为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店后,该物业产权或完全使用权关系不变。 五、加盟店的资金应用和利润分配不受甲方限制,其经营期间的债券、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乙方加盟店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独立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分店”名称,对外不得使用甲方“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 六、甲乙双方之间仅限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代理、雇佣和承包经营关系。 七、“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店定位于经济型酒店,其服务设施包括:客房、简易餐厅、简易商品柜等满足旅客基本需求的酒店设施。经营范围仅为上述的服务内容。 八、加盟店的外形设计、内部功能分割:装修色调、格调、视觉形象的效果;设备的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用品的规格、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的选定、服务的操作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客户及餐厅菜肴、酒水的销售价格等均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书面同意后可对外营业。 九、甲方承担的义务: 1、授予加盟店连锁旅馆商标、标识及连锁经营店名的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署、并收到约定费用后的15天内向乙方提供连锁酒店平面图及立面设计施工图及项目报价方案,设计费用按 25 元㎡计算,设计费用由工程施工方负责结算给设计方。 3、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泊捷时尚酒店”经营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帮助加盟店达到“泊捷时尚酒店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4、接纳加盟店在甲方网络内参与联销。 5、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各类设备的规格、质量的统一标准。 6、向乙方提供所需各类物资和供应用品的规格、质量的统一标准。 7、对加盟店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派员帮助加盟店开业准备 。 9、须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对现有经营管理技术进行完善,并及时对加盟店进行指导。 十、甲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按约定额向乙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保证金、装修工程指导费、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加盟管理费。 2、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拥有定价权、服务项目选定权、服务质量检查评定权、视觉形象和品牌信誉维护权、统一促销权、重大业务组织安排权、信息收集和利用权、重要岗位人员考核权和录用否决权和对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指导权。 3、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有检查监督的权利,可定期对加盟店经营管理内容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及评定。 4、对不符合“泊捷时尚酒店”规范的行为有处罚权、有权要求乙方对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5、当加盟店出现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硬件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乙方就同一问题累计三次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加盟合同,原已收取费用不必退还,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甲方其他品牌。 6、对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关键岗位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工作。 7、对乙方向第三者泄露甲方的电脑软件、经营材料、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追索赔偿权利。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甲方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组织经营和管理,业务上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对甲方行使权利提供方便和支持。遵守甲方制定的《质量检查处分或处理条例》。 2、按期报送营业日报、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通报加盟店经营管理情况。营业日报应于营业次日9点前、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等到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双方约定以外的业务,也不得把加盟酒店的客房包给第三方经营,遵守“泊捷时尚酒店”“全年无休、24小时对外营业”的规定。 4、加盟店不得损害甲方和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连锁店的业务,承诺不向第三方泄露电脑软件、经营材料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帮助第三者模仿“泊捷时尚酒店”的商标、标识、店名和经营技术,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授予甲方所授予的连锁经营店名、商标、标识各经营技术的使用权。本条款规定的保密业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按约定金额和时间交纳装修工程指导费、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加盟管理费。 6、纳入甲方的网络经营,服从统一经营指挥。 7、维护“泊捷时尚酒店”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以及设备(含电脑硬件、家电)、设施、招牌、标识等都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8、同意营业中的一次性用品及其他标有甲方商标或标志的器具、用品等物品由甲方非赢利统一配送,以便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9、乙方承诺不在“泊捷时尚酒店”所属各连锁店中招募人员,也不录用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泊捷时尚酒店”所属各连锁店的员工(含加盟店)。确因工作需要,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录用,若未经甲方同意而录用上述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工并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人的违约金。 10、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并保证各类促销活动按甲方的要求进行。 11、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但其不取代加盟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责任。 12、同意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电脑管理软件。 13、同意接入宽带,以便和甲方信息中心联网。 14、乙方按甲方统一规范发放店长及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详见附件)。 十二、乙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商标、标识及用于连锁经营的店名。 2、有权获得甲方的经营方法和技术规范。 3、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加盟店达到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4、有权要求甲方的联销网络。 5、有权要求甲方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所需各类物资的规格、质量以及采购的渠道等资料。 6、有权要求甲方对加盟店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有权要求甲方对加盟期内提供业务检查和技术指导。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费用 1、加盟费(一次性):按2000元/间计算。 2、品牌使用保证金:10万(包含工资押金)—(合同到期免息归还) 3、捆绑式加盟管理费:是指乙方在加盟店开业后的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系统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自乙方开始营业起,当月营业额低于15万元将收取3%的加盟管理费;当月达到营业额15万元以上收取5%的加盟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结算月次月十三日前将结算月的加盟管理费和员工工资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建设银行丰泽支行,账号: 户名: 双方确认营业收入的范围为客房收入,营业收入金额根据乙方提交的营业日报表汇总确定,如有异议,以甲方同意的审计金额为准。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原始账目给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4、乙方应遵循甲方财务的相关变动(以兴隆店为准),否则将被视为乙方违约; 5、上述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每逾期一天,加收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三个月不缴纳相关费用,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6、由乙方按甲方的工程标准和要求,自行出资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所有一次性用品由甲方统一配送。 7、合同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按每间客房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由甲方按工程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该保证金。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开业。甲方有权东动用该保证金进行开业前未达标项目的整改,以使工程整体达到开业标准。 8、在签约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加盟项目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费,其中系统初装费5000元,维护费1000元/年,会员卡系统2000元/年,此费用包括“泊捷时尚酒店”酒店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费用,以及建设期的相关工程指导费用。 十四、工程施工 乙方自行选择施工公司进行装修,所选择的施工公司应具备施工资质,在双方签署加盟合同前,该资质应先交由甲方审核,确定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经甲方审核;不得由别的施工队伍采取“挂靠”的形式进行施工;在全方面进场装修前必须由该施工公司先按“泊捷时尚酒店”要求先进行样板房的装修,在样板房通过验收后,方可进场开展全面装修。 加盟方如果选择由“泊捷时尚酒店”推荐的施工公司进行装修,则双方签署加盟合同后,即可开展全面装修,不需要事先进行样板房的装修。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变更。合同变更须书面签订变更合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修改条款附后,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的权利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1、当加盟店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 2、当加盟店发生严重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 3、当双方一致认为终止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或当双方商定以其他方式合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当发生第十条“甲方享有权利”中第五款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5、当合同一方违约而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合同守约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6、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加盟店并开业的,甲方有权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另行开设连锁店,并不因此而受本合同和章程的限制。 7、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如欲出让或出租加盟店的产权、经营权或使用权时,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8、加盟店如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审查、查封等处分、处罚、致使甲、乙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本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对“泊捷时尚酒店”品牌信誉造成损害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品牌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9、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继续加盟“泊捷时尚酒店”,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评审通过并严守合格后由双方续签加盟合同。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停止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商标、连锁经营店名和带有“泊捷时尚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和招牌等,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并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上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约而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全额返还乙方当月所交纳的运营管理费。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3、当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泊捷时尚酒店”的品牌信誉受损,乙方须赔偿甲方品牌信誉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4、本合同终止后十五天内乙方未停止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招牌和带有“泊捷时尚酒店”商标、标识的所有物品,并未经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甲方享有对文件资料等知识产权的追索权,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内容,一经证实,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八、附件和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甲方双方的营业执照、乙方拥有加盟店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乙方加盟范围图示及说明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与《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不一致处,以本合同为准。 十九、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解决。 二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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