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ZTSN2012-29发包人: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大关县寿山乡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承包人: 中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
2、司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项目。 二、项目地点:大关县寿山乡甘海村。 三、承包范围:石灰石开采及运输。 四、承包内容: 1、甲方石灰石矿山办理完毕相关合法手续后,矿山产权及开采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对矿山的开采工作进行承包,承包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矿石运输、矿山基建设施等内容,乙方的前期投资已包含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经结算的承包总费用中。 2、乙方承包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至破碎机入料口以前的所有作业工序。2.1、矿石、废石和浮土的凿岩、爆破铲装及运输;2.2、矿石运入破碎机入料口;2.3、废石运至甲方指定的废石场;2.4、剥离浮土运至甲方指定的弃土场;2.5、石灰石破碎站入料口至矿区的
3、所有矿山基建工程(详见甲方委托设计院按国家规范设计的所有项目);2.6、石灰石开采剥离配套的电气工程;2.7、石灰石开采剥离配套的给排水工程。3、乙方投入采掘、运输、计量设备,利用国内先进的采掘技术对甲方生产所需的矿石进行合理开采、运输、破碎及搭配,做到综合利用矿山、并对矿山生产安全负总责。4、乙方在承包期内,对运矿道路、房屋建筑物、机械电器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甲方因扩大规模(即超过105万吨/年)或其他原因进行改、扩建(如原计划规模不足等)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承包期限矿山建设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矿山服务年限为30年,本次承包合同期
4、限为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并按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生产管理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的标准建设矿山,按矿山开采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开采,生产计划、开采方案、矿石质量控制方案由乙方编制,报甲方审批,乙方修筑运矿道路时需占土地由甲方负责征用。 2、开采要素按设计要求控制。 3、乙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做好一切善后工作,甲方积
5、极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自行采购材料。采购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 七、计量与统计 1、乙方生产的石料数量,以矿山汽车衡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计量工作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由甲方在破碎站前设置电子汽车衡,并由甲方负责管理。 3、每月22日(2月份为28日)为计量统计截止日期,当月的矿石数量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后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 八、承包费用、结算及支付1、承包单价1.1、矿石爆破开采并运至石灰石破碎机入料口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14.76元/吨(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
6、生的除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政策性规费。2、结算及付款 2.1、双方每月按实际供应合格的矿石数量,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根据本条第1项1.1目约定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的次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清当月承包费(以货币支付)。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承包费前,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承包费。 2.2、如因拨款不及时,影响矿石开采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3、本条第2项2.1目约定的结算方式系本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承包费的唯一结算方式,按该结算方式结算的合同总承包费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履行的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运输、矿山设施、
7、设备建设等义务)所发生的除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外的所有费用、税金。 九、生产设备及人员配备 1、承包期内,乙方必须配备以自备设备为主并能生产达到甲方生产所需矿石质量、数量、规格的矿石的机械设备。 2、乙方应配置能满足生产甲方所需并达到甲方提供的矿石质量指标的矿石的相关人员(质量指标由甲方按工艺要求具体下达)。 3、承包期间,乙方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生产、生活设施 为满足甲方生产需要,矿石生产所需的生活设施由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一、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1.1、甲方向乙方提供设计院完整的
8、开采设计方案一套,作为乙方今后降段、生产的指导。 1.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承包费。 1.3、负责乙方进厂的石灰石质量控制考核。1.4、甲方月底给乙方下达下月生产计划,并对乙方完成计划情况进行考核。 1.5、采矿权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甲方办理,乙方积极协助。 2、乙方义务:2.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编制详细的开采计划并报甲方一份。2.2、在大关县成立分支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明确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负责具体事宜,其签署的文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因现场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前原现场负责人签字仍然有效。 2.3、承包期间,乙方负责矿石供料期间的钻孔坐
9、标测量,甲方负责在乙方钻孔过程中的取样及质量分析,相关分析数据返馈乙方,由乙方绘制钻孔质量图作为下一开采平台参考依据,甲方根据钻孔质量分析数据,向乙方下达配矿指标,乙方再确定开采方案并严格按甲方下达的生产技术指标进行配矿生产,并保证运至甲方破碎机下料口破碎,质量合格率100%,质量控制指标为:石灰石粒径800mm;CaO48%、MgO2%、K2ONa2O0.6%;石灰石含泥量5;乙方应合理搭配矿石,以最大程度的利用矿山资源。甲方在石灰石均化出料皮带取样考核(取样频率生产期间每4小时取一样品,相关分析数据返馈乙方,以便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对矿石质量的调整)。2.4、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量组织矿
10、石生产a、因乙方组织不力,造成甲方停产,乙方承担甲方停产期间的直接损失。b、乙方必须保证石灰石储备量不能低于2万吨。如储备量过低造成甲方限产,乙方承担甲方限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2.5、遵守甲方厂纪、厂规,和甲方友好相处,共同发展,乙方接受甲方的考核。 2.6、乙方密切配合甲方生产组织(检修等),乙方服从甲方整体的协调。2.7、每年底对采场进行实测,向甲方提供采场实测现状图。2.8、承包期间,不准对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供应和出售矿石;矿山上的一切资源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处置该矿山上的所有资源。 2.9、承包期间矿山发生的外部协调由甲方负责、乙方积极配合。 2.10、乙方负责办理火工材料的审批和
11、使用手续,甲方协助办理。 2.11、乙方承包的工作场地用电用水由甲方指定搭接点,满足用量需要,乙方负责架设,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12、除履行本条上述2.1至2.11约定的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属乙方的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不足一周的,不予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每天0.05%的违约金。2、乙方确保按质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交矿计划的100%,因乙方原因交付给甲方的合格矿石量完成率低于95%时,每低计划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若该违约行为连续2个月发生,甲方有
12、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甲方暂停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承包费;乙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按本条、项上述约定累计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属乙方建设的矿山设施、非移动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3、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矿山建设期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完成矿山建设,按期投入开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4、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对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供应和出售矿石;否则,乙方应按其擅自处理的矿石价值(由甲方根据市场价格核定)的双倍赔偿甲方。 5、除合同法另有规定、本合
13、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不得擅自终止、解除合同;否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若甲方擅自终止、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应付而未付的承包费支付给乙方,并按经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乙方投入矿山建设的工程、设备款的合计金额乘以剩余承包年限占总承包年限的百分比比例计算赔偿金给乙方;甲方支付该笔赔偿金后,乙方投入矿山的设备、设施即归甲方所有。 (2)若乙方擅自终止、解除合同,乙方建设的矿山设施、非移动设备即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6、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其它条款已作约定,按其执行;未作约定的,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不
14、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届时,若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即终止;若合同不能部分履行的,待不可抗力消失后,合同双方再行协商解决。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就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怠于通知另一方的,应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如战争、骚乱、地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等。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若有);2、本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条
15、款中引用的甲方相关规定;3、乙方投标期间提交并经甲方认可的澄清、承诺文件;4、乙方投标文件;5、甲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 合同文件之间应能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的;若合同文件内容有歧义或合同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以上述序号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各方最新确认的文本为准。 十六、其它 1、乙方在大关县设立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但民事责任仍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应确保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接受甲方计划统计、生产调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至承包期满、承包费结清时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建设的矿山
16、设施、非移动设备即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3、承包期限届满时,若续签合同,则按招标文件执行;任何一方若不准备续签承包合同,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对方作好衔接工作;否则,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 4、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持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发包人: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大关县翠花镇顺城北路 单位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 1号办公楼三楼一层 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邮政编码:657406邮政编码:710043 电话:0870-8890567电话:0871-4601888 传真:0870-8890678传真:0871-701872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关县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 朱雀大街支行 银行账号:53001637436051001600 银行帐号611301078018150014661 签订地点:昭通市大关县 签订时间:2012年9 月 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