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5年棚户区改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五指山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15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15年棚户区改造
。
2.工程地点:海南省五指山市城区三月三大道东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
5.工程内容:一栋9层多层住宅楼,建筑面积4603.2㎡,配套电气工程、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1.土建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散水以内部分,但不含管桩基础)。
2.室内给水安装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内容进行施工(散水以内部分)。
3.室内排水安装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内容进行施工(散水以内部分)。
4.室内强电安装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内容进行施工(散水以内部分)。
5.室内弱电安装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内容进行施工(散水以内部分)。
6.消防安装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散水以内部分)。
7.防雷工程部分(毛坯房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散水以内部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11月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贰万陆仟肆佰陆拾壹元贰角陆分 (¥8426461.26元);(暂估价,具体以竣工结算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海南省最新相关定额及信息价、及甲方确认材料价等调差记取相关费用)。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林晓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5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海南省五指山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会议纪要;有关工程洽谈、变更、现场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办公室、工人宿舍、食堂、卫生间、大门、门卫、工人活动室、材料加工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此处空白。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按工程施工实际需要。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招标文件;(11)施工组织设计;(12)有关工程洽谈、变更、现场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13)其他投标文件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所需的所有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及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所需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14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供壹式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形式以书面形式签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签收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地点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工商注册地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 职务: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项目经理室或承包人工商注册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 职务: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监理办公室或监理人工商注册地址;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 职务: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设计图纸中设计红线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完成外接至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第1.11.1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1.11.1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第1.11.2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1.11.2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第1.11.4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此处空白。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此处空白。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量验收及相关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竣工验收资料存案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捌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移交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第3.1款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林晓生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协调调用企业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合同工期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2.1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2.1款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2.3款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2.4款执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第3.3.4款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5款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5款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执行总承包,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此处空白。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此处空白。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此处空白。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此处空白。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此处空白。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行使职权权限,两者如有矛盾,按后者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发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 此处空白 ;
(3) 此处空白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6.1.1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第6.1.4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6.1.4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6.1.5款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6.1.6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第7.1.1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1.2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1.2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2.2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前10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前10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4.1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第7.5.1款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违约金按2000元/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6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大风、大雨、大雪、台风、大雾、高温、地震、海啸等;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奖励按2000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第8.4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第8.6.1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8.1款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本工程试验与检验交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无需配置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本工程试验与检验交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无需配置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第9.4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6)图纸设计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照海南省相应最新定额及信息价、甲方确认材料单价等取费标准进行计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0.5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0.5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的方法和金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此处空白。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应当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此处空白。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此处空白。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此处空白%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此处空白%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此处空白%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此处空白%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此处空白%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当月海南省定额站颁布的材料及人工价格进行计价,甲方指定品牌或信息价内无此项材料价格的,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甲方及监理公司审核进行调差,甲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报价单后5天内要审核完毕并答复乙方。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此处空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海南省最新相关定额及信息价、及甲方确认材料价等调差记取相关费用) (1)、土建工程执行《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室外道路等配套工程执行《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3)、安装工程《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4)、其他项目按海南省相关最新定额执行;(5)、人工及材料价差执行海南省定额站颁布的同期信息价及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6)、取费标准执行海南省建设厅颁布的相关现行取费标准。(7)、若施工期间海南省颁布新定额,则以后完成工程量按最新定额执行。(8)、若信息价中无此项材料价格的,乙方要提供相关材料由甲方确认认可,甲方拒绝审批或超过5天审批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且甲方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签证; B、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少计、漏计、错计;C、本工程若存在定额未包括的子目,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列入直接费计取造价。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其他价格方式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7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每次工程进度款按核定已完成的工程量的70%支付,不另扣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海南省有关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此处空白。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此处空白。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4.1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4)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5)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此处空白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本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不含管桩基础)由乙方垫付工程款,主体结构施工到四层时,甲方按乙方从开工至完成到主体结构四层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到完成工程造价的90%,以后按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进度结算方式进行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每月进度款总价的90%;工程完工支付到完成总工程量的90%,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结算并支付承包人工程结算总造价至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后的十四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5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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