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祝国新(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 常熟 215500)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开展日常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规避责任,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些设想。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责任主体 处罚 行政执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监员在一些问题认识上的不足和管理上的局限。监督历史。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为第一阶段,该阶段质量以
2、企业自控为主,1984年至2000为第二阶段,以1984年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标志,2000年至2010年为第三阶段,以2000年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标志,2010年至今为第四阶段,以2010年8月1日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为标志。质量控制第一阶段以企业自控为主,第二阶段主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第三阶段以竣工验收备案为主要手段,第四阶段以抽查、抽测为主及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每一阶段质量控制模式的转变都与当时工程质量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弊端)有关,为的是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和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可以说,我们国家一直在寻找一种能与经济
3、发展相适应、能适应新形势下监管需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5号部令就是在总结以前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背景下出台的,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定位,对监督方法、程序、内容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机构、人员作了要求。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5号部令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的执法监督,监督模式由以前的定点部位验收改为抽查、抽测和竣工验收监督。在日常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自我定位,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责任主体,所以质监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不要充当“老大”。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责任主体都等质监站下结论,唯质监站的意见为最终定论,这里就有个风险,一旦以后出现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到质监站身上,因为施工单
4、位是按照质监员的意见进行施工、操作的。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技术专家”,有技术问题、质量问题,让施工单位去找设计单位,找专家进行处理,质监员只要按设计单位、专家的书面意见进行质监就可以了。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要跳出这个局限框框,要明白质量监督机构及质监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规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和质监员不是责任主体,不必代人受过,工作中应坚决回避不应由质监员承担的责任。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停检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验收标准及相应要求,在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设定检查范围,检查项目内容具体。我们是以抽查为主,对抽查的内容进行记录,如发现问题应详
5、细记录,我们的执法监督行为应闭合,如果发现了问题因没闭合而出了问题,质监员是渎职,如果去了现场没发现问题,顶多是失职,所以执法监督活动的闭合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危及公共利益的部位。当然不鼓励能发现问题却不去发现或者发现了问题却不提出来,严重失职也是要追究刑罚的。监督过程中应以质量行为监督为重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分为静态质量行为和动态质量行为,静态质量行为容易检查,相对而言动态质量行为就显得有点隐蔽,所以,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应该放在动态质量行为上。工程质量不是说出来的,也不是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出来的,是干出来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首先查看人员配备情况,到位情
6、况,现场有没有人在管,要保证现场有人在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一个工程项目,质监员一共到位才那么几次,怎么可能凭那么几次抽查、验收就能保证工程质量,主要还是现场人员的管理,质监员到现场首先要查看有没有人在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管理的标准、目标是否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在质量行为方面不断监督他,督促他,甚至处理他,促使他提高质量意识,进而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对于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质量行为都要去监督,只需要监督那些重要的质量行为即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
7、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质量和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按图施工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抽查资料、抽查实物质量、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质监员应熟识实体监督的依据、内容及监督重点,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千万不要到工地现场后,这里看看,那里望望,抓不住重点,最后提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起不到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及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内容及重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
8、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内容:监督验收组成员组成和验收人员资格及竣工验收方案执行情况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监督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和功能性检测结果的合格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住宅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并做好督促整改和复查工作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协调验收各方协商处理,待验收意见一致后,重新监督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
9、督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日常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质监员往往纠结于实体质量,偏重于实物质量的检查,这就又充当了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角色,这在内容上是远远不够的,在重点把握上也有偏差。应培养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监督过程中起决定因素的是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应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扎实的工程技术及相应规范,具有掌握现代化监督工具的能力,能够准确发现、及时处置工程存在的问题,具有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情况的综合监管素质。要解决问题,首先得善于发现问题,质监员进入施工现场要发现问题,就得先掌握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甚至规范
10、的施工操作及常见施工方法。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每个质监员有培养计划,定期对质监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全面提升质监员的业务能力。每个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管理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方法,可以组织质监员到其它质量监督机构交流、学习,取之所长,补己之短,最终形成一套更为有效、实用,更有效率的质量监督模式。执法监督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被监督。由于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长期以来,质量监督部门在建设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就难免会滋生一些自我膨胀情绪。我们的监督行为是政府行为,是代表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在内部,应加强自我约束,我们所有的活动都应限制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11、范围之内,换言之,在规定范围之外的,我们是不能去做的,其次,规定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执法尺度上有任何的放宽,在对待行政相对人时应有平等的心态,不应有高高在上的颐指气使;在外部,可以定期开展公开点评监督会,邀请被监督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参加,对工程现场管理、监督工作不足进行点评,促进质监人员的执法水平、服务态度、工作能力的提升。差别化管理。有些工程很重要,我们去的次数可能多;有些一般的工程我们可能去的少;有些单位的质量状况一直就很好、很稳定,我们可能就去的少;有些单位质量状况比较差,我们不大放心,队伍不稳定,我们就去的要多。对于质量差的工程或单位,应按照
12、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对这些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他们对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就不会重视,也得不到提高,工程质量也难于保证。质量监督的困局。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委托执法,只有执法权,没有行政处罚权,这就造成了日常执法监督活动的脱节,对监管对象起不到或者说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老油条”单位,他摸清你的执法尺度,有点有恃无恐,而质量监督部门有时对于这些单位显得无可奈何,想处罚又没处罚权,或者说做出的处罚对他而言无关痛痒,这种状态下建造出来的工程,质量就很难保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能下放部分处罚权限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这样的话既做到执法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又能起到震慑作用,
13、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或者能否与局属相关部门联动,加强互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某个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快速跟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遏制质量责任主体继续违法违规的冲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应依法监督,执法活动的合法包括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合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重实体轻程序,重实物轻资料。大概是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影响,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也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实物轻资料,而对于此,只要实体质量没啥大问题,很多时候质监监督机构往往采取默认态度,这样就纵容了质量责任主体的错误行为,使得执法活动不能做到完整、严谨、合法,达不到政府执法监督应具有的
14、权威性和震慑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单位里要有这个氛围,有这个意识,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次要提高整个质量监督队伍的监督执法水平,再次,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委托权限进行行政处罚。 质量监督机构是运用行政的手段来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从而保证工程质量。质监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切勿夜郎自大,要懂得如何规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应重视对质监员的培养、考核,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对于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应该处罚的一定要实施处罚,遏制再次发生。作者简介:祝国新,男,国家一级建造师,工程师,工学学士,目前主要从事市政工程
15、质量监督工作。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
16、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