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 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 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 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 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季度进行。第四季度清算即为年度清算,结合中央资金补贴一并清算。
第十一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并附推荐车型目录。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测算依据说明(按照车型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分类,测算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预计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 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季度清算资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资金清算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四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 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序号
购车单位(人)
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车辆类型
公告批次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车辆牌号
补贴标准(万元/辆)
消费者
联系电话
销售网点名称
销售网点电话
销售网点联系人
合计
我公司承若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有虚假材料,我公司自愿退回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放弃申请资格,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申请单位:(加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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