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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天一案辩护看律师职业伦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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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蓟门决策第30期主题:从李某某案辩护看律师职业伦理主讲: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点评: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朱明勇(著名刑辩律师)易胜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伍雷(著名刑辩律师)周泽(著名刑辩律师)毛立新(法学博士,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持:李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时间:2013年10月24日(周四)下午2点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综合科研楼B209会议室李轩: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回到我们的母校之一中

2、国政法大学,接受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以及何兵院长的委托受邀主持这么一个小规模的高端研讨会。一般说,小社开大会,大学社开小会。蓟门决策到今天是30期,围绕着中国国计民生、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做出了非常多的英明决策供有关部门研讨。今天是另外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从热心听众挤爆现场的情况可以看出,讨论的李某某案在今天社会生活乃至法治社会中掀起了不少波澜。前两天我以娱乐化的心态看这次研讨会,但今天多少有点纠结,心情也有点沉重,因为就在我来的路上听到一些不太好的说法或者动向,说这个案件不光是律师违纪,可能还涉及到违法,有关方面考虑要抓几个律师。如此恐怕是一个大问题了。李某某案从今年进入人们的视线,高

3、潮迭起、精彩纷呈,而且不断地吸引人们的眼球,让人们大跌眼镜,很多演员出场,包括少数律师,案情有色情、有暴力,或者黑道、江湖尤其是律师的江湖。但我个人的体会是,此案虽然有影响,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尤其是在律师业方面更多是不利影响或者是坏的影响,不像之前发生的贵阳小河黎庆洪案、北海案,给大家展现的是律师正面形象,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很多律师粉墨登场,或者以各种各样的身份发表意见,有些意见和做法超出了法律援助范围和旁观者所能忍受的极限。今天围绕这样的话题展开研讨很有现实意义,我希望每一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能够成就一批律师而不是毁掉一批律师。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代表主办方做几个说明:第一,这次研讨会不是跟风的

4、研讨会,不是有关方面对某些律师展开调查后做的研讨会,这个研讨会由来已久,从刘志军案开始,很多律师就向何兵院长请求能否展开律师伦理的研讨,在座的伍雷律师公开向钱列阳律师约辩,直到贵阳小河案纪念一周年,这个研讨会也没有开成。之前一个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小型研讨会,我有幸受邀,和钱列阳律师进行了一次对话,多多少少理解钱律师的一些做法。第二,这次研讨会不是要落井下石,恰恰相反,我们希望规范律师行业发展,在有关方面如果对律师有过度处罚的要求或者适度算账的举措时,希望有关方面理性对待,不要做一些出格的所谓的反映民意的错误之举,所以我希望这次研讨应该发出法学界和律师界理性的声音,尤其是希望有关方面包括律协不要是

5、有人打了招呼事后追查律师,如果秋后算账首先要算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账。今天邀请了很多重要级嘉宾,首先是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大家掌声欢迎!许教授我比较熟悉,长期以来关注司法实践,尤其在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方面有很深造诣,今天由他来主讲再恰当不过了。点评嘉宾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教授!王教授早年从事律师学的研究,在这方面有很大的发言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著名刑辩律师伍雷先生!知名律师,同时身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著名律师周泽律师!南方都市报何雪峰主任!巴士广先生,掌声欢迎!南方

6、都市报李响先生,大家欢迎!最后一位并不是不重要的一位,恰恰相反,他是这次研讨会核心灵魂人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大V何兵教授!下面把时间交给许身健教授,有请许先生主讲,大家掌声欢迎!许身健:非常感谢主持人,感谢今天来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说实话律师职业伦理在法律教育中或者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冷门的一个,今天场地很热,托各位嘉宾的福。非常冷门的专业、冷的话题到很热的场面来,我受宠若惊。今天讲的话题主要是给大家提供一个机会,相互交流探讨。我觉得李某某案正当其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尤其认真对待律师职业。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比较

7、弱,中国将近700所法学院,开设这门课程的院非常少,有队伍研究这个话题的研究所也非常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是全国700所法学院中唯一的一家。相对来说这样一个学科比较寂寞,长期以来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并不受到重视。法学院14门课程中(民法、刑法、法知识、法理学),并没有这样一门课程。如果把法律教育定为职业教育,你又不把这门课程作为必修课,显然是不正常的。不但课程没有必修课,在很多法律教育管理者来说这门课可有可无。因为很多年前曾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大法学院院长开了一个会,研究法学教育的走向,在这个会上,朱苏力院长说“我认为有些课程没有必要开”,他说法律职业伦理没有必要开,因为开了这样一

8、门课后对从事法律执业的学生来讲,不但没有好处,而且有很多坏处,因为这个课开后,会教会学生在将来的执业中打擦边球。所以对于这门课程是否需要开,法学教育界有这样的争论。现在我们可以看看法学教育在比较发达的美国也经过了漫长过程,最初也并没有人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长期以来,在他们的法学教育过中,把这门课定义成一种讲正义、理念的思想理论课。但美国发生了一个重要事件,即1970年初发生了水门事件。尼克松在他的竞争对手的大厦里按了窃听器,而尼克松本人几乎是前律师出身,是法学院毕业的。这样的现状,结合美国60、70年代陷入越战泥潭,国家权威进一步衰退,这时美国人发现整个法律人群体是一些“小人”,为了取得

9、成功而不择手段的人。这样的话,就会产生重大问题,因为美国人有这样一个逻辑,一个国家如果要成为一个强国必须要实现法治,如果实现法治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良好的法律体制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人队伍,这个法律人队伍必须德才兼备,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假如法律人队伍尤其是律师队伍不是一个德才兼备的群体,是一些小人,为了取得成功不择手段,美国司法体制就岌岌可危,法治会荡然无存,会跌入万劫不复的地步。所以美国律师协会借这样一个契机强制美国法学院必须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并且做了很多研究。如果美国人对法律职业、对律师群体持有一种不信任态度,时间长后,在商业上来讲,整个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群体商业前景也会越来越

10、黯淡。也就是说强调职业伦理的约束,对于法律职业、商业的发展有利。而且以水门事件作为契机,从此法学院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项必修课,每个法学院到二、三年级唯一一门必修课是法律职业伦理,其它课程是各州做各州的,但法律职业伦理不一样,全美同考。而且法学院其它课程是给当事人学的,但法律职业伦理是给法律人自己学的。美国从粗糙不重视到现在把律师界、法律界伦理作为法学院的必修课,作为重中之重,借用的契机是件水门事件。今天中国发生了李某某案,我认为这个案件在中国律师执业伦理发生史上应该起到非常独特的作用,这个事件提醒我们今天强化重视职业伦理的时候到了。当然之前我们可以看到有其它的事件,比如李庄案件,在李庄案上,

11、全国上下法律人群体、律师群体主要关注的是集权、不按规则出牌,是对律师安危的一种公然挑战。这个事件让律师作为一个相同的群体、作为同胞同行惺惺相惜,李庄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果今天我们不说话,也许明天就没有人替你说话了。而且这个事件是对法治的一种公然挑战,律师群体站出来责无旁贷。李庄事件有职业伦理的意义,但没有李某某案突出。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群体,但在法律职业伦理组成中,律师师职业处于各种矛盾的漩涡中;作为法官的要求是中立、独立、公正,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检察官有客观义务,是法律的代表,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公务员也相对简单要求。但律师处于各种各样的矛盾漩涡中,所以相对来说在整个法

12、律职业伦理中,律师伦理最重要、最复杂、最受关注的。律师职业伦理最受关注,刑事辩护律师的伦理更受关注,因为相对于其它业务来讲,如非诉业务,很多是常规性的、文件性的,在这些过程中有些大客户对律师操纵,当然从事非诉的律师贯彻“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更充分。但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律师业务中起到非常独特的作用,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罪与罚、与非罪,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尊严、财产乃至于生命。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对比更加强烈、更加受到关注。所以我想律师职业伦理中,刑事辩护的伦理是焦点的焦点,而且最显功夫。那什么叫一个好律师?好律师若良医生。对一个好律师的评价和对一个好医生的评价像类似,当然治病救人要比律师工

13、作单纯,但对于医生的角色期待和对于律师的期待差不多。假如把律师的工作当做治病救人、解决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解决的病症更加疑难、更加复杂,风险更大。这样的案子,刑事辩护律师属于焦点的焦点。当然另外一个情况是李某某案有自己的特点,跟中国当下社会有一些相重叠的地方,中国处于转型社会、竞争、价值观分立、利益分化等情况下,有各种各样的思潮。当然有客观存在的因素,比如仇富,不同阶层之间的一种断裂,相互仇视,当然还有其它的复杂原因,即李某某父亲的特殊身份。李某某案基于这些原因和因素,所以我说它属于非常重要的关键节点。像我刚才做的介绍一样,水门事件在美国律师界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相信李某某案带中国重新关注这

14、样的问题,认真对待职业伦理会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就像很多年以前有人问周恩来一句话一样“周总理,请问你怎么看法国大革命?”周总理说,“它的影响现在说为时尚早。”今天讨论律师执业伦理,现在讲李某某案对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为时尚早,但肯定是一个契机。这个案子从发生到现在一审结束,那么多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律师同仁、法律人、青年法学生关注这样的问题就是明证,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提醒我们要认真对待律师职业。什么叫职业伦理?所谓伦理是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有什么样的差别?很多人现在讲律师职业伦理,把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混为一谈,实际上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因执业行为和他人

15、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内化,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说伦理含义,要提出另外一个概念:什么叫职业?“profession”有一个“PRO”,“PRO”是“宣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职业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业。那哪些行业应该属于职业?我们把律师作为一种profession。那什么叫职业?职业包含法律人、教师、医生,我提到过“好律师若良医”、宗教人士。这几个行业有一些相通特点,也就是说它们都有公共性,主要目标都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叫有这样的职业性,商业性处于第二位。在很多会议上律师进行讨论时,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寻找你的客户,很多话题是关于商业性的话题,但律师行业有一种公共性

16、、职业性,商业性处于第二位,律师要谋生。学界一般认为职业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区别于满足实用技巧和工匠性专才。二是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追求私利的商业或营业,尽管自由职业和其它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较高的收入,但高收入不是主要目的,而是附带结果,最根本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三是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的行业。正因为律师行业有公共性特征,所以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所谓职业是从属于公共服务的群体”,把职业界定为“公共服务”,抓住了职业的本质。美国律师协会在有关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为使命、为

17、委托人服务并通身公共服务的法律专家。律师职业价值包括两方面,即依法捍卫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刚才对什么叫职业做了界定。由此引发出下一个问题,律师是什么,律师是谁,律师的角色是什么。从中国的律师法来看,结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对律师角色做了重要界定: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员,三是对社会正义、社会公正有特殊职责的公民。首先,委托人代理人是最重要的,律师是委托人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工作。而且律师担任委托人代理人,当中要贯彻法律职业伦理: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大家对“以委托人为中心”耳熟能详,但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就刑事辩护而言,律师必须要给被告人做热

18、忱的辩护,而且辩护的标准要求是做有效的辩护,要有相应的效果。什么叫有效的辩护?显然不是我们生活中见到的常规案件,聂树斌辩护律师提出一些常规的辩护意见,比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聂树斌有这样的悲剧,里面有侦查机关不当的侦查行为和审判机关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我想和律师的辩护行为有非常大的关系。“热忱的辩护”是辩护律师要对被告人进行热忱的辩护,辩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性辩护,忠诚献给委托人、被告人的。前面我提到辩护律师是法庭一员,他的忠诚并不是全部献给被告人,有一部分献给法庭,对法庭的责任不能误导。既然是热忱、有效的辩护,就必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竭尽全力、竭尽所能为被告人提供尽职的辩

19、护。西方国家有一些辩护律师说的话有些极端,“在我的委托人和我的祖国之间,宁可选择背叛我的祖国”;“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掀起一场混乱、掀起一场地震也在所不惜”。李某某案发生的很多问题,比如我们对兰和律师有很多非议,但我想他所做的是否符合“热忱”的标准?是否做到了以委托人为中心?所谓职业伦理探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那律师在职业生活中需要处理哪些关系?我想律师要处理的关系不外乎为两类:一类是对事,一类是对人。对事的关系是解决问题、解决案件,要迎难而上,要找到问题的症结,竭尽全能提出一个安全的(有时要为被告人冒一下风险),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人的关系是作为一个律师要与上级律师、律师主任、律师事

20、务所本身要解决的关系,对自己的团队关系处理好,与律师同行处理好,当然也包括跟媒体的关系,对各种各样的关系要处理好。兰和的辩护行为,最重要的标准是他在完成一个重要的职能,即忠诚献给他的委托人李某某,最重要的是判断他是否竭尽全能,是否做到了利益最大化。律师的职业角色有三个,这几个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律师处于整个职业伦理漩涡是因为有时必须要做出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尽管做出选择,但对于辩护律师来讲首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种各样的方案、各种各样的选择,哪个是唯一正确的很难讲。比如李庄案,很多人认为陈有西采取的辩护策略是错的,但很难讲,陈有西也是在几种方案中选择了一种。夏俊峰这样的案件,刑事复核

21、走过四年时间,不能以成败看待那个结果。最后夏俊峰执行死刑可能有很多因素,有些是律师所无法控制的。辩护策略像一个医生给一个危重的病人提供各种方案一样,很难说这种方案是最好的,那个方案是不好的,只能让委托人保持明知,你要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你尊重他的选择,但决定权并不在于你,而是在于他。假如被告人认罪、坦然受死,你是否一定要告诉他不认罪,我觉得很难讲。当然这只是假设,假设被告人愿意坦然受死,认为自己做错了,那么辩护律师应该尊重他的选择。医生在治病时,各种各样的方案有风险。同样一个好的律师是让被告人了解你职业行为的意义、方案的意义,你去扶持他,勇敢地做出选择。回到刚才的问题,评价兰和的辩护是否达到了

22、这样的标准。李某某案,有些律师公布了被告人的隐私,这确实给被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律师作为一个对维护社会正义、特殊的公民,没有达到公众对其角色期待,如此做要谴责,尤其是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行为要在律师生活中保持谨言慎行。当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若我们把刑事审判当成一场公平的竞赛,做一场游戏,参与游戏的各方,不管是公诉、侦查、审判、辩方,大家公平公正地玩游戏,进行有效的博弈,按拳出招,如此剑不走偏锋才是正常的。如果有人胆敢把游戏规则置于鼓掌之间会受到同行建立谴责。如果玩游戏时出现明显偏差,有一方力量强大,不尊重这样的游戏规则,相应一方的律师吸引媒体、大众的注意力,最终以他本人的一种职业声誉的损

23、害(也许带来损害的同时给自己带来特别的好处),通过这样一种剑走偏锋的方式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这谴责还是赞赏值得大家讨论,律师的利益和被告人利益哪个大哪个小值得讨论。我们讨论生活当中的伦理时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会面临很多选择,要对自己每一个选择负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某案的律师抛出这样的怪招、怪牌,让公众、让媒体关注,而这种做法做得是否得当,有律师同行的评价。但我想要做评价的话,重要的是律师在完成他的职责过程中是否到位和尽责。当然李某某案中还有一些其它现象,比如有一位律师向李某某的母亲发出一个短信要约:希望你聘请我做你儿子的辩护律师,因为我现象需要这样的一个大案要案,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担任政协委员

24、。如此赤裸裸的行为不光是律师、法律人,整个社会公众要谴责,这是一种裸奔行为。我把裸奔分为两类:一种是利他型,一种是利己型。一个刑事辩护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和大众公众伦理之间存在差异,也许公众把十恶不赦的罪犯看成一个恶魔,这时候律师职业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要担任恶魔的辩护人,如此行为在老百姓、普通人看来是一场“赤裸裸的裸奔”,是非常丢脸的行为。比如伊拉克因为有的律师给萨达姆辩护,被绑架枪杀,因为在他们看来给战犯、屠夫辩护,就是战犯、屠夫的同伙。但律师职业准则要求他勇敢地跟被告人站在一起。辛普森案件辩护律师团首席辩护律师柯克兰写过一篇小文章,有人问他“你怎么给这些人辩护?你给辛普森这样的人渣辩护你就是人

25、渣?”柯克兰讲,“我的职业要求我勇敢地跟我的辩护人站在一起,辩护永不止息。”要给十恶不赦的罪犯辩护,在普通人看来为坏人辩护是一场裸奔,这种是利他型的,律师为了委托人。前面某个律师的行为是赤裸裸的拿这个案子进行炒作,希望得到政协委员的职位,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告人之上,这是赤裸逻辑性的裸奔。李某某案提供了非常丰富的题材与话题,包括最后一审辩护律师发表一个声明:我不再愿意担任李某某案二审辩护律师。我认为做这样的行为是不当的、不严谨的、不谨慎的,仍是为了自己的脸面和职业上的名声,因为你的行为本身给公众造成非常不好的不良暗示。所以李某某案各个侧面值得法律人深思、思考。今天我是打开一个话题,希望借着这个

26、话题跟在座嘉宾、同学展开一场热烈的讨论,希望大家认真对待律师职业伦理,谢谢大家!李轩:非常感谢许身健教授!许身健教授刚才的演讲从法律现象开始深入剖析相关伦理哲学的基础,并且从美国律师协会所定义的律师身份探讨职业伦理的话题,很多内容值得我们深思。其中许身健教授特别提到考虑到每一个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法律顾问)在案情当中的不同情境,可能掌握的信息跟我们有所不同,并且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对这个表示理解,并且区分了利他型裸奔、利己型裸奔两种可能在我们看来有些不好的行为。同时点出了在李某某案中,律师所表现出的种种值得我们反思,尤其值得以同行观察进行分析的思路。非常感谢许身健教授。现场还来了两位重量级嘉宾:

27、一位是知名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前法制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新闻系教授、著名律师周泽!大家掌声欢迎!周泽:我完全不同意你这么说。李轩:(笑)实际上我忽略了一个细节,主办方做了一个PPT,按照以往的惯例要先介绍案情,但我考虑到两点:一是李某某案大家众所周知,PPT介绍的内容不超出我们常识所了解的范围;二是我发现里面个别不当言论,可能会导致新一轮反击的目标,为了不使会场成为某些律师反击的目标,所以在场不要说了。这里我要特别表扬一下许教授,全程以“李某某”代替,希望以下的点评和研讨尽量做到公平、理性、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下面有请第一位重量级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证据

28、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先生!王进喜:谢谢各位!我名不正言不顺,现已不是证据科学院的副院长了,已经下野了。刚才身健对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了一个简单的描述。在过去两个月中,李某某案并不是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我看了审判纪,包括薄某某案、陕西杨某某案、王书金故意杀人案一系列案件都引起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跟这些案件相比,李某某不是因为案情问题而受到各方关注,而是这个案件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行为有大量的行为界限问题,如涉及到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许身健教授也说还涉及到对于委托人的不当劝用,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在不断发酵。9月29日北京律协会长张学兵宣布北京律

29、协将会对近期有关案件,主要是对李某某案中有关律师的行为进行调查,切实维护律师行业律师的严肃性,维护北京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实际不仅仅是北京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而是整个中国律师行业的形象,这个决断很重要,会成为下一季舞台的重要看点。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多,涉及到委托人的有关行为,涉及到律师的保密义务、言论界限,特别是现在的博客、微博、微信已经成为传统媒体重要取代者的自媒体时代,律师言论界限特别引人注目,一个朋友说过“胜言胜于雄辩”,对于律师的职业来讲尤其如此。律师言论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一些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行为要遵守一定的规则。那规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不管是职业伦理还是职业道德,实际上是

30、一个意思,中国在翻译时经常出现错乱。我认为对于律师包括法官、检察官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它是法律。如果不是法律,会发现有很多问题。为什么说它是法律?如果它不是法律,法官就没有办法沿用律师的行为规则对律师进行管理。曾有一个法官问我,“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分别代理一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行不行?”我说“违规了,你没管?”他说“我没法管,这是律师制定的规则,不是法律,法官是执法的,律协制定的不是法律,怎么执法?”律师制定的规则,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都应该是法律,律师根据这个规则对律师进行惩戒。那最终的救济权在哪儿?按照现在的规则,北京市律协对律师进行惩戒处分,不服,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复查。如果还不服

31、,能否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律协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手段权力是否足以查人家?如果你没有这样的权力,怎么能做出一个正确性的裁判?这涉及到律师的声誉。所以职业规则就是法律。我现在讲课包括写东西以法律职业行为法界定其界限。许老师讲美国制定这样的规则从水门事件开始,中国缺乏这样的导火索,出的事情很多,但引起行业内部重视的事件是不多的,所以我们可能还需要再出更多的事情(现场笑),引发行业对职业行为规则的关注,因为我们看到无论是从行业还是行业管理者对这个问题都不重视。比如,前几天我在网上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了批评,2004年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8年进行修改,但修改以后没有公布。前年12月份又改

32、了一次,而因要换届了,不公布不行了。街谈巷说改完放在那儿,忘了公布。作为管理机关对这个规则不重视。另一方面广大律师对这个规则不重视,很多律师执业过程中对于实体法、程序法比较重视,但对于规则不重视。所有人不重视就会带来问题:即现有规则建设的技术性。身健说了一句话,兰某某的行为是否违规有疑问。为什么有疑问?因为不清楚他的行为界限在哪里。比如律师言论,能否披露这个案件,如果对方或媒体披露了案件,作为律师有没有权利进行反击?我们没有规定。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三个机构都不作为。在进行时,无论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师协会都没有采取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规则里讲得很清楚,比如司

33、法部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讲得很清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这属于以其它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所以行政法规讲得很清楚。律师协会没有作为好理解一点,即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规定,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判决前,承办律师不能通过传媒或者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2011年全国律协公布修改以后的规范把这个给删掉了,所以现在律师言论在律协范围内缺乏有效的条文规制。唯一涉及到的问题可能是保密问题,律

34、师要保守委托人的隐私,当然对于哪些属于隐私要进行界定,这个比较复杂。法院不作为,2009年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所以这里面法院也没有裁决措施。在这样一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中,律师没有慎言法院慎言,应该采取措施时而没有措施,整个规则执行机制有问题。所以造成现在的局面是,一方面行业不重视、整个社会不重视造成技术性很差,没有办法操作。另一方面是出了问题,谁都不知情。这样的

35、事情,整个行业要进行反思,如何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建设,如何把它当成一个法律来看待。在法律职业管理中,把它视为法律还是视为伦理,其实是人治和法治的界限。如果视为法律就严格执行,对律师、法官相关管理;如果仅仅把它当做一个伦理,各个方面都可以做,无所谓。我就讲这么多,谢谢!李轩:感谢王教授,时间上稍微长一点,可能有很多没有讨论完的地方。王教授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律师的言论界限。我们一般理解庭内、庭外言论的区别很大,庭内可以知无不言,但庭外要谨言慎行。还提出有关机关不作为,包括法官不作为,该支持不支持;律协不作为,该监督不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还间接隐含着公安机关过早披露的不当行为问题、媒体过

36、度披露的问题。但我注意到,法院在一审结束后接受公开媒体采访的行为,事实上在判决未生效之前也是非常不当的。所以这个案件不限于律师的职业伦理,法律人职业伦理方方面面都值得我们探讨。如果是结合刚才提到的有关方面不作为,事后秋后算账,对律师过度处罚可能剑走偏锋,可能会出现另外一种局面,希望下面的专家能够发表更精彩的观点,下面有请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发言,大家掌声欢迎!吴革:我是一个律师,不代表全国律协。刚才听了许身健教授的演讲,非常受鼓舞也非常受启发,说了很多精彩的语言:“好律师若良医”。还说了律师的职业伦理是三最:最重要、最复杂、最受关注,职业的角色有这样的特

37、点。产后倡导国际经验:律师应该热忱地辩护,同时在复杂的环境下,律师谨言慎行但也要勇敢地选择,律师职业充满了选择。我期待许身健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研究能够成书,让更多的法律同行学习、借鉴。本期论坛是从李某某案辩护看律师职业伦理,就这个问题我谈自己的看法。第一,为什么李某某案受到了如此高的关注?可能大家都有这种感觉,特别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会经常碰到非法律方方面面的,如经济的、农业的、海内外的朋友向你打听你对李某某案怎么看?对李某某案律师怎么看?为什么这个案件长时间受关注?我一开始不明白,这不就是一个很平常的案件吗?为什么要我谈看法。后来问得多了,我说:受关注因为有“三个二代”:一是李某某案是官二代,

38、他的父亲是文职少将,比我爸是李刚官大多了;二是星二代,他母亲、母亲都是星;三是他是富二代,虽然跟北京的富人比不是很富,但跟全国大多数老百姓相比是非常富的,比如宝马改装花了20万,也许在富人中看来很次,但还是很富了。他是三个二代,一个二代都可以引起网络高度关注,何况是三个二代呢?这个案件被我们高度重视,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最后转化成超过所有案件,甚至比薄案受关注度还要高有它根本原因。但这是表面现象,我们要看到的是一个更深刻的现象: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走向法治时代,公民法律意识高度觉醒,自媒体又为大家提供了去观察这些案件发展的媒介、参与整个案件的媒介。所以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在中国走向法治的时代

39、,大家对个案推动法治的期待,通过这个案件能不能看到有关的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如何通过这个案子诠释法律,这是我们关注本案的重要原因。我多年研究中国影响性诉讼,个案如何推动中国法治。过去二、三十年,是一个立法的时代,某某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这个法律体系建成以后怎么样用个案测试这个法,大家关注的个案是我们测试这个法律的过程,这时就能看到是否做得好。往往在一些个案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反而有一种对公众的敬畏,急于脱身,说这个案件的处理不是受到舆论影响、社会复杂关系的影响,是秉公执法的,从量刑来看,差别很大,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感觉到司法机关被公众的关注是比较胆怯、害怕的,我们认为起到了作用,但里面的经验

40、需要总结。第二,律师的关系学,律师有几种关系:一是律师和法律、法治的关系。律师应该遵守法律,但更应该推动和完善法律;律师信仰的应该是法治,而不是单纯表现出信仰法律,你按法律规则执业,还要不断地推动法律完善,因法律有善法和恶法。如果一个律师选择违法,就有很大问题,牵涉到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二是律师和当事人关系,律师应该忠于但独立于当事人,如果律师不忠于当事人,律师的职业伦理、职业底线就被突破了,没有价值;如果仅仅是表现为忠于听当事人的,非独立于当事人,那这个律师显得也没有价值。如果一个医生治病就听当事人的,当事人说怎么治就怎么治是不行,良医应该给当事人建议,因为你毕竟比他更专业、有经验,看得更远

41、。独立于当事人独立在哪里?独立在你的经验和你对法律的研究、对法律的信仰。三是律师跟媒体的关系,尤其是自媒体,我觉得要慎重善用,不愿寻找关系的、去搞勾兑的律师,所选择的办法是利用媒体。比如一个律师碰到一个当事人,第一审走的是关系,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最后没有用,因为有更多的领导来看这个案件;二审程序找媒体,愿意开高价帮我炒作,可能看到炒作会带来案件的改变。但对媒体不慎重可能导致你被处罚,因为法庭内言论和法庭外的言论有区别,案件审结前后的言论要区别,不应该用媒体影响司法,你也不能不当地披露案件秘密,里面有很多原则要慎重。不过也要善用,有人前几天跟李律师在一起开一个会,最高院准备出台一个新的法律规则,

42、李律师讲应该善用自媒体,要慎用。四是律师和其他同行的关系,这种关系有简单的两个词: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如果你不尊重同行、不尊重检察官、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荡然无存,法律舞台上需要这几个角色共同扮演,不可能独角戏,所以在这个舞台上大家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不是说尊重就不监督了,对于违法行为一定要相互监督。最后,律师职业魅力是它充满着挑战和选择,优秀的律师是能在充分挑战和选择过程中把握好度,如此我相信此职业的魅力会有很多人把它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谢谢各位!李轩:非常感谢吴革律师,这么多年我和吴革律师合作非常多,他有一些概念、术语基本都比较熟悉,包括影响性诉讼、个案促进法治。今天我听到了一些新说法,其

43、中“以个案测试法”,这就提到了更高一层局面,中国某某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通过什么检验它到底是成熟的半成熟的,是有效的还是有问题的?通过测试再促进法治,这个强调非常重要。同时提到两个关系:一个是律师要忠于当事人,同时独立于当事人。他认为忠于和独立于当事人是不矛盾的。对此我特别赞成,忠于不是盲忠,独立不是不为当事人考虑。另外一个关系为律师同行之间是尊重与监督的关系,这也不矛盾,今天这样的研讨会实际上也是起到一个监督的关系,同行自律与监督。我也注意到吴革律师发言中再次重复了前面两位嘉宾的概念,转型时期中国环境异常复杂,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下,尤其在制度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律师可能为当事人的利益突破有

44、些规则,剑走偏锋,有些突破值得鼓励、同行尊重,有些突破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来之前我特别做了功课,知道易胜华律师来做点评嘉宾,之前我听到易胜华律师对这个案件有独到的见解,但可能有误传,因为我相信兰和律师志在必得的表现包括陈有西律师特别让人费解的转入(现场笑),可能确实是基于他们对这个案件有特殊的了解,易胜华律师似乎在这方面有更多的信息带给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争论焦点出现,大家掌声欢迎!易胜华:谢谢大家,我觉得我今天来有点上当受骗,因为是张律师邀请我过来,说有一个蓟门决策论坛是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我说好。因为事先我知道蓟门决策论坛是何兵老师办的,而且何兵老师又是我那本书的推荐者,算是我的恩师,肯定

45、要过来捧场。关于律师职业伦理,李律师谈到伍雷律师对钱列阳律师发出挑战,当时在张律师主持之下,关于律师职业伦理展开了一场正方和反方的讨论,伍雷律师作为其中一方队长,我是作为另一方的队长。后经过反复考虑,我觉得向伍雷律师投降,退出这场辩论。因为当时觉得刘志军案辩论的点稍微少一些,更多是集中于对某一个律师具体办案当中的方式是否妥当问题,而我考虑到具体案件中每个律师有自己的风格和自己的考虑,作为其他并不是参与这个案件的律师讨论这个事不一定很合适,基于这种考虑我退出了与伍雷律师的辩论。之所以我说是被骗过来的,是因为我并不知道今天的主题是关于李某某案,兰和是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兰和在此案中参与进

46、来,我对这个案件发表了很多观点,很多观点和兰和的观点完全不一样,甚至站在他的对立面。虽然最开始我们所里最高层要求我不要发出不同声音,毕竟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我忍了几天后实在没忍住(现场笑),就发声了,后来所里最高层也不管我了。因我一直不断发出声音,网上有一篇梦醒十分,虽然我及时删除,但被广泛地转载、不断地扭曲、切割,现在还有人紧盯着我不放,动不动将我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很多信息披露出来,让我的当事人感到非常惊恐,我自己也觉得非常内疚,从我的角度来讲,本身是想做一个简单的比较而已,没想到被人有意歪曲,虽然在我的文章中没有披露我的当事人任何信息,但架不住那一群人的悬赏,很多人给他提供信息,结果还是有很

47、多信息被披露。由此真觉得自己不应该对这个事情发出言论,我自己不害怕,但我的当事人害怕,就觉得自己不对,不应该对李某某发表过多的意见。后来我在网上表态,如果没有新的进展,就不发表新的意见。今天上了“蓟门决策论坛”这个船就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李某某案一审宣判后,律协、司法机关进入之前,我是最早得到消息人之一。据我了解,只要有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纷纷开展了内部的自查,我们所毫无疑问也开展了讨论据我了解,这个案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有一些错误的信息或者虽然信息不多,但介入这个案件的一些律师对这些信息做出错误判断后,才会做出一种错误的选择,导致越错越远,自己又无法控制。我是这样认为的:在李

48、某某案中各律师的各自表现,在我看来一定程度上暴露或者展示出当下中国律师尤其是中国年轻律师的生存状态和心态,我们把这个案件的其它东西拿开,似乎可以看到这一方面,因为办理这些案件的律师,大部分参与这个案件的律师,包括案内案外大部分是一些年轻律师,他们在这个案件中展示出年轻律师的生存状态和他们面临这种生存状态的情况下所展示出的一种心态急功近利。同时还暴露出一种问题,当前中国律师的职业技能还有很大缺陷,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律师从法学院校接受了理论知识,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实习,然后执业,接触到的更多是理论知识和律师执业的基本技能,但非常严重地欠缺两方面的知识,即律师需要面对关系:律师与公共关系。我一直在研究这样的课题,在一些学校和同学进行讲座时把律师公共关系作为课题和同学一起研究、讨论。律师公共关系里很重要的一项是在这样一个时代律师怎么去面对新媒体、自媒体,在这种时候怎么把除了案件本身的东西处理好,在案件之外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结果和影响到律师声誉的案外因素处理好,这对于律师而言从来没有接受这方面的教育,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是我们急需补的一堂课。同时包括律师的职业伦理,我不知道现在的司法考试是否还考这个内容,我记得我参加考试时,律师职业道德是考点之一,虽然分不多,但有这个考点。不过考完后就不再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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