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篇.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314128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4.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工作礼仪规范 第一条 仪表礼仪 (一) 总体要求 (上班或加班时间,包括在所内上班或加班、到委托人处现场工作、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正式场合或社交场合。) 1. 上班或加班时间,均应穿着得体、大方。 2. 上班或加班时间,不得穿休闲装、休闲鞋上班。 3. 上班或加班时间,上班时间一律不得穿背心、薄透服装、超短裙、牛仔裤、短裤、球鞋、旅游鞋、拖鞋等服装。 (二) 衣着要求 1. 男士 (1) 深色西装,一般着深蓝色; (2) 素色衬衫,一般着浅色; (3) 素色领带或领结,一般以深蓝为基色; (4) 素色袜子,一般着深色; (5) 正装皮鞋,一般着黑色。 2. 女士 (1) 深色职业装,一般着深蓝色(办公室人员除外); (2) 素色衬衫,一般着浅色; (3) 素色领带或领结,一般以深蓝为基色; (4) 素色袜子,一般着深色; (5) 正装皮鞋,一般着黑色。 (三) 化妆要求 1. 男士 (1) 不得留长发; (2) 不得蓄长胡须; (3) 不得蓄手指甲; 2. 女士 (1) 不得浓妆艳抹; (2) 不得蓄手指甲; (3) 不得涂过重的手指甲油; 第二条 行为规范 (一) 工作姿态 1. 办公或与会时姿态端正,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 对外交往,要言语得体,举止端庄,不卑不亢; 3. 不得在公共场所扎堆聊天、勾肩搭背; 4. 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二) 其他要求 1. 遇他人谈话时不得从中间穿过,不得已需要穿过时要说声“对不起”; 2. 进出工作场所要脚步轻柔、进出房门要轻开轻关; 3. 上级领导、外来宾客进入办公室时,要主动起立、热情接待; 4. 进他人办公室要敲门,遇他人谈话要回避; 5. 相互敬意握手时,应当由领导、长者、女士先伸手; 6. 在外乘坐小车时,后排右座位是主座,不得随意入座。 第三条 谈话礼仪 (一) 态度 1. 态度诚恳亲切,谦和文雅; 2. 眼睛平视对方,温和有礼; 3. 仔细倾听,不贸然打断对方的话题; 4. 面部带微笑。 (二) 用语 1. 声音大小适度,不得大声喧哗; 2. 请多使用礼貌用语: (1) 上班要说“早晨好”,下班要说“再见”或“明天见”; (2) 求助要说“拜托您”,致谢要说“谢谢您”; (3) 初见要说“请关照”,道歉要说“对不起”。 第四条 电话礼仪 (一) 拨打电话 先说“您好”,并主动报出所、部门和本人姓名。 1. 标准用语一:您好,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 标准用语二:您好,律师事务所XX部XX律师。 (二) 接听电话 最好在铃响三声之内接起,致以简单、亲切的问候,并主动报出所、部门的名称及本人姓名。 1. 标准用语一:您好,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 标准用语二:您好,律师事务所XX部XX律师; 3. 倘若铃响三声之后才接起电话,应说“您好,律师事务所XX部XX律师,让您久等了!”。 (三) 电话通话 通话过程中,语音清晰悦耳,音量适中;言简意赅,时间不宜过长。 (四) 电话记录 邻座无人,应主动代接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转告。记录内容遵循对方意愿,记下相关事项:对方姓名、电话、单位、事由、来电话时间、是否需要回复。 (五) 电话挂机 1. 谈话结束时,道声“再见”; 2. 轻放话筒,一般应当等对方挂断电话后再挂机。 第五条 接待礼仪 (一) 所内接待 1. 当事人或客人(统称“客人”)来所,律师必须到前台接待,并陪同客人进入或离开所; 2. 在带领客人进入所时,律师应走在客人侧前方加以引导; 3. 乘电梯,主人先入,并站在门内侧手扶梯门引导客人进入,到达后,让客人先出,并手扶门引导客人; 4. 到达接待室,用手势引导客人入座。一般以门的对面为上座,以靠近门的一方为下座; 5. 所里前台接待人员在客人进门时应面带微笑,起立接待,问候“您好,请问找谁?”引导入位,在客人就坐后,立即冲茶倒水,并双手将水杯置放在客人正前方桌面上(如有); (二) 接送名片 1. 用双手递送名片,字的正向应朝向接名片者一方,便于对方观看; 2. 双手接应对方名片,道谢并认真看清后放到名片夹内。若在会议场合,可将名片观看后整齐地摆在桌面上; 3. 递接名片后,不得将名片在手中把玩或放入钱夹中。 (三) 初见介绍 在为初次见面的双方作介绍时,应先将晚辈介绍给长辈,先将男士介绍给女士,先将职位低的介绍给职位高的,先将主人介绍给客人。 第六条 会议礼仪 (一) 会务考勤 1. 在所内开会和培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2. 在所外开会和培训,至少提前5分钟入场。 (二) 与会纪律 1. 遵守会议和培训纪律; 2. 会议及培训期间,必须关闭手机、呼机或设置为震动状态; 3. 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得现场接听手机; 4. 在所外开会和培训,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爱护场地设施。 第七条 环境规范 (一) 卫生要求 1. 人人自觉维护工作区域整洁; 2. 办公室地面应保持清洁,做到无尘土、无污渍、无烟头、无其它弃物; 3. 办公室内的墙面应保持整洁,不能随意粘贴和悬挂各种物品;如确实需要悬挂,保持悬挂物的完整、清洁、美观、位置合理; 4. 垃圾、污物、废弃物等,必须放置于规定的场所或容器内,及时通知清理,不得乱倒,任意堆积; 5. 不得在办公区域用餐或吃零食; (二) 整洁与安全 1. 人人自觉保持整洁、安静、良好的办公环境; 2. 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办公家具和设备的摆放必须按照所内的统一安排,任何移动均须得到批准; 3. 办公室内各类设备及办公桌上常用物品的摆放应有固定位置,使用后应及时归回原位,不能随意乱放; 4. 不经常使用的办公用品如资料、宣传品、货物等,应及时放入储藏室或储物柜中; 5. 随时保持个人办公区(包括桌面及座椅周围)的清洁、整齐,做到各种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刊等码放整齐;桌面、电话、计算机等洁净无尘,无用的文档、物品及时清理; 6. 员工可利用每日上下班前后的十分钟时间进行办公室环境整理; 7. 办公室内的电器设备,应做到各种连线整齐、安全。电器设备的添加,必须由所专人负责,不允许私自任意接电线; 8. 有事走开或下班离开办公座位时,要收拾所有资料和文件,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以防泄密; 9. 离开办公座位或会议室,要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放好; 10.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要关闭计算机、加湿器、饮水机等电气设备,最后离开者要关闭电灯、门窗,防止火灾及盗窃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邦盛律师事务所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工作出勤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准确记录出勤时间,明确考勤与薪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本所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的重要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本所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即自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第四条 本所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自上午8点30分至下午17:30点整。中午11:30至12:30休息。 第五条 考勤的时间单位:一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月为前一个月28日至当月27日。 第六条 除迟到、早退以次计算外,其余均以“小时”或“天”计算。每8小时为一天。 第三章 迟到、早退 第七条 下列情形视为迟到或早退; (一)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半小时内出勤者即为迟到; (二) 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八条 迟到在15分钟以内者,为第一类迟到;迟到15分钟至30分钟之内者,为第二类迟到。 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两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事假一天。 第九条 员工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办公室统计,作为平时工作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第十条 员工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办公室统计,每次扣减工资10元。 第十一条 员工早退者,于每月底由办公室统计,每次扣减10元。 第十二条 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超过1小时又未请假者按旷工论。一月内迟到或早退4次的,扣除当月全勤奖励工资。旷工1小时,扣减50元工资 第四章 旷 工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一)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又未到岗的; (二) 请假未获批准又未到岗的; (三) 续假未获批准又未到岗的; (四) 以虚假理由请假的,经查实的; (五) 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六) 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当年累计旷工未超过10天的, 按本所有关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扣除工资。一月内旷工1天的,扣除当月全勤奖励工资。 第十五条 一次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 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所有待遇为零,停办当月福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0日起执行。 邦盛律师事务所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工作出勤纪律,规范请休假,准确记录请休假时间,明确请休假与薪资的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休假是本所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是计发工资、劳保福利的重要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特殊情况按有关约定办理。 第二章 请休假类别 第四条 员工请休假类别有七种,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事假,全年给假在10天内; (二) 病假,全年给假在30天内; (三) 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前结婚的,给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的,连续给假7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子女,给假7日;其他近亲属,给假3日; (五) 产假,本人分娩,连续给假90天;配偶分娩,给假7天; (六) 公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七) 特别休假,依工作年限分别给予。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五条 各类请休假均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并由主管合伙人批准。如因故确实无法事先填写,必须在当天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通知主管合伙人并得到批准,并在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填请假单,由主管合伙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行政人员归档。 第六条 各类请休假在2天以上(含2天)均需由事务所主任审批。 第四章 事 假 第七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第八条 经查实以虚假理由请事假者,视为旷工。 第九条 全年累计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0天。 第十条 一天事假扣除当日工资。如1月内事假2天以上(含2天),扣发当月全勤奖励工资。事假满一个月,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当月保险及福利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病 假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病假; (一) 上班时间去医院就诊的; (二) 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申请病休的; (三) 因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 第十三条 员工每月可享受1天带薪病假,但需出示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第十四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持虚假医院证明的,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如当月病假超过1天者,超出的时间须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病假应扣工资=基本工资÷22.5×(病假天数-1) 1月内病假3天的,扣发当月全勤奖励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处于医疗期期间,本所按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支付。如生活困难,本所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员工与本所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全年累计病假最多不得超过30天。 第六章 婚 假 第十八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加假4天,合计7天。 晚婚指:男25周岁后,女23周岁后。 第十九条 婚假要求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休完,不休者不予补休。 第二十条 婚前检查及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章 丧 假 第二十一条 丧假,父、母、配偶、子女。给假7日;其他近亲属,给假3日。 第二十二条 丧假要求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章 产 假 第二十四条 已婚女员工因生育可享有一定期限的产假(含节假日及公休日),产假90天。已婚男员工可享受7天陪产假(含节假日及公休日)。 第二十五条 产假于预产期前一个月可以休息,但需于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 产假期满后,有特殊情况超期再休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报送办公室备案,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原则上,怀孕1~3个月时,累计有不超过3次的产前检查时间;4~6个月时,每月有1次检查时间;7~9个月,每2周有1次检查时间;超过9个月时,每周有1次检查时间。产前检查时间每次不超过半天。 第二十九条 除医院特殊要求外,超时的产前检查按事假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哺乳假 (一) 女员工自生育后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哺乳假; (二) 哺乳时间可累计计算,即累计4小时可休半天,累计7小时可休一天; (三) 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可以每天晚上班1小时,或早下班1小时; (四) 以上(二)、(三)两种方法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但总时间应保持不变; (五) 超过的时间应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累计计算;未请假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一条 休产假需持医院证明连续休假。产前检查持假条工资照发。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 第九章 公 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的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公休时, 按照员工基本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每个公休日加班工资额=基本工资×150%。 第三十四条 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上述节日具体时间参照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执行。 由于工作需要在以上法定节日不能休假时, 按照员工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每个公休日加班工资额=基本工资×300%。 第十章 特别年休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本所连续工作到一定期限,每年可给予特别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 工作满一年以上但未满三年的,全年给3天特别休假; (二) 工作满三年以上但未满五年的,全年给5天特别休假; (三) 工作满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其特别休假在10天的基础上,每增一年加假2天,但最多以60天为限。 第三十六条 员工特别年休假应当以不妨碍工作或业务为原则,并按请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如遇本所重大活动,不得请年休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休年假需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合伙人审批同意后,报呈事务所主任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九条 特别休假不能累积,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 第四十条 特别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一条 由于工作需要不能特别休假时,可按应休天数的薪资数额计发补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0日起执行 邦盛律师事务所办公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务所内部办公物品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对办公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购买和领用 第三条 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 (一) 办公家具; (二) 记录本、记事本、账簿、卷宗、便条纸、信纸及纸张等; (三) 铅笔、签字笔、修正液、胶水、文件夹等; (四) 计算器、剪刀、印泥、订书机、订书钉、曲别针等; (五) 事务所其他办公用品。 第四条 办公用品入库和发放工作应当及时记账,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办公室设立领取办公用品记录本,由领用人签字。 第六条 员工应当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使用办公用品。 第三章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应当根据关联性、重要性等原则上网查询有关业务信息资料,不得下载不明软件,不能上网炒股、聊天,不得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在计算机上除办公所需软件外,不得安装游戏软件。违者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使用他人软盘前,应先杀毒后使用。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互相帮助,尽快掌握各种办公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避免因误操作,造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损坏。 第四章 电话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电话使用规范: (一) 不准使用事务所电话打私人电话,不准用电话闲聊; (二) 严禁拨打各种信息台电话,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三) 通话时,应简洁扼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 (四) 通话时,注意音量,不要影响其他人正常办公; (五) 通话时,注重礼貌,体现本所员工良好的文化素质和精神风貌; (六) 来电找人不在时,应尽量问清对方姓名、电话和要办事情,并记录下来,尽快转告本人; (七) 要爱护事务所通信设备,注意轻拿轻放; (八) 注意通信设备的整洁,办公室每周应当对电话进行一次清毒工作。 第十一条 长途电话使用规范: (一) 事务所对长途电话使用实行必要的管制; (二) 办公室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逐次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联络事项等; (三) 禁止因私拨打长途电话;确有需要的,需经批准。 第十二条 违反长途电话使用规范,或未登记,或登记不实的,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