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 江盛党 乙方(受让方): 石爱国 甲乙双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本着平等、合理的原则,就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全体股东同意,甲方将其在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600万元的股权,依法转让给乙方,公司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甲方将其在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持的600万元股权以6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于 2014 年 08 月 25 日将6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依法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后,其在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乙方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四、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未出质,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如律师费、审计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甲方亲笔签字并按手印(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按手印(盖章) 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