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AUBEST 欧贝诗 经销合同书
经销合同书
合同双方:
甲方:广州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
乙方:
合同编号:--------------------------------------------------------------------------------------------------
签定日期:--------------------------------------------------------------------------------------------------
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风险与共,利益均沾;携手并肩,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经销合同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销产品和区域: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欧贝诗”品牌 系列产品在 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具体包含 区域。
第二条:经销期限和产品价格:
经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经销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新的经销合同书;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与甲方签订新经销合同书的权利。
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 折向乙方供货并授权乙方在授权区域总经销以下系列品牌产品 ;具体价格见合同附件一《产品价格表》(以甲方加盖公章的产品价格表为准)。
第三条:回款金额及相关要求:
在经销期内,乙方每年度的总回款金额不能少于 万元人民币
(仅限常规品,特供、特价品等不在目标内)。
季度
第一季度目标: 万元
第二季度目标: 万元
第三季度目标: 万元
第四季度目标: 万元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万元)
回款任务
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
1. 乙方每次进货,必须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应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上需董事成员签名并加盖甲方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订货及发货:
1. 订货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向甲方下订货单,并注明订购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日期等各项事宜,经签名盖章后传递(传真、邮寄)到甲方营销中心;甲方不受理乙方的口头订货;乙方指定收货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收货地址 ;双方约定在广州市的长途货运站为 ,其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是 ,地址在 。
2. 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及货款后,必须在5天内,将所订产品及发货单交与乙方指定的广州托运人。当货物运送至双方协议的城市,乙方应在收货时立即清点货物,如发现货物短缺或毁损,如属托运人责任的(如实收货物与发货单数量不符,或包装有损坏等),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并与托运人协商解决,同时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属甲方责任的(如发货金额与付款金额不符或发货产品与订货产品不符等),应于3日内通知甲方;逾期通知,甲方不予受理。
3. 甲方负责从工厂到广州货运站的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货物长途运输费用和所到达城市的市内短途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换货及退货:
1. 原则上甲方不接受乙方退货,但经甲方书面确认属生产质量问题的,甲方可接受退货。
2. 如不属甲方生产质量问题,甲方允许乙方换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接受:
1) 产品内在质量及外观包装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
2) 所有退换货均以同系列产品换货处理。
3) 对于季节性较强的产品,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3个月内可予以换货;非季节性产品,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6个月内可予以换货。
4) 任何一次所换新货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原退回的货物金额,而且不得超过乙方进货总额的 10 %;
5) 因换货发生的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6) 退换货物时,乙方必须附有经甲方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退换货物复印件申请,否则甲方概不受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责任:
1. 甲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见合同附件二)。
2. 甲方每件欧贝诗常规膏霜类产品(物料,货返除外)补贴运费4元(货物形式)。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经销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向合同经销区域内的其他任何客户供货,并有责任限制其他经销区域的同系列产品流入本合同经销区域。
4. 根据市场销售需要,甲方按乙方每次回款额(不含特供品、现金购及套盒的回款、并且无特殊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的10%提供销售终端现场所需的赠品及宣传物料(如:灯箱片、产品宣传册、宣传海报、试用装、X展架、促销台等),以支持乙方在经销区域进入市场和提高销售业绩。
5. 为激励乙方提高销售回款额,乙方完成年度合同任务的100%及以上,甲方给予回款总额5 %的奖励(特殊说明之情况除外);年度奖励结算依据的回款截止时间为_2015_年_12_月_31_日前(含截止当日),以到帐货款为准。此项奖励在合同到期时结算,以返货的形式给予。返利货品不计入销售任务,不享受提货及促销礼包配赠。
第八条:乙方责任:
1. 经销期内,乙方应按合同第三条要求及时完成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并中止合作,而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结清双方所有往来款项。
2. 乙方有义务维护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不得随意降低或提升零售价格销售。
3. 乙方必须努力在合同经销区域内推广销售甲方产品,促使甲方该品牌进入当地主要销售渠道和销售终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大该品销售区域;若因乙方擅自本合同经销区域销售,导致甲方在其他经销区域违约,甲方有权作出有利于正常市场秩序的任何举措,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协调处理意见。直至取消经销权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4. 乙方应积极保护甲方产品的商标权、专利权,若在市场中发现假冒、伪造等现象,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第九条:特别规定:
1. 甲方与乙方发生的一切业务往来,须以各自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文件为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货款、货物交给甲方任何人员,或借支给甲方人员任何款项、货物,违反此条款规定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 对所有口头承诺及并未加盖甲方印章的费用支持或支出等,甲方一律不承担。
3. 本合同须由甲乙双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后生效。
4. 本经销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双方均应积极主动尽快完成本合同项目下所有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并协助对方将货、款往来情况结算清楚以后,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均严格遵守本经销合同之各项条款,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产品价格表
附件二: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甲方:广州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公章):张朝成 法人代表(公章):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镇中北路51号 地址:
邮编:510460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收款人: 收款人:
帐号: 帐号:
电话:020-86004633 电话:
传真:020-26261038 传真: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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