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黄沙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如下合同,以期共同信守:
一、航次运费为卸货过磅吨位与运价乘积计算。货卸空后甲方安排指定加油站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给乙方船舶加油,加油费用最高可不超单航次运费的70%,余款待乙方开具甲方指定抬头运输发票后二个工作日或船到达指定采沙点前付清所有余款。
二、运价为18.7元/吨(含税)
三、装卸时间
装二天卸三天,不合并使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以航行日志为准(或船到装卸港报港为准)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除外,滞期费每天按实际吨位1元每吨计算。
四、装卸泊位及费有承担
装船在装货港的一个采沙场点一次装货完毕,卸货为本合同规定的一个安全泊位。在装卸过程中非乙方原因中途需移泊,须经得乙方同意,移泊所需时间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卸货港时间计算
如船舶直接靠泊码头,从靠妥码头时起至卸货完工时止。如卸货港锚地过驳,从船舶抵达卸港锚地起算至卸货完工时止,锚地至泊位的航行时间扣除。
六、甲方责任
1、确保为约定的船舶安排货源,否则赔偿乙方船期损失。
2、保证乙方船舶满载的义务,由于甲方备货不足而使船舶发生严重亏载,甲方按船舶的该航次满载吨支付运费。
3、甲方负责装卸港港方疏通工作,并办理货物的相关手续;乙方除签证费用以外,不承担任何港建费、货港费、速遣费、渔业税等一系列费用。
4、如果在装卸港需要过驳,过驳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责任
1、根据交通部货规规定,乙方在装沙结束后进行排水,待水排干后参与装货港的船舶水尺计量和卸货港的水尺复检,并对交接的数量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确保货物货损、货差,装卸二港水尺计量误差不得超过所载货物2.5%,超过部分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2、乙方确保约定船舶供甲方使用,并提早七个工作日将具体船名报告甲方,如须同类型船舶顶替,应提早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将承担甲方一切损失。
3、承运人需做好保管工作,及时排水,负责办理船舶方面的保险,海事签证。
八。、违约条款
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如某一方提出变更或取消合同,应提前72小时通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承担同此引起的另一方的损失,如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则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宁波分会进行仲裁。
十、合同期限
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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