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印刷厂诉XX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状原告:XX大学印刷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XX号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厂长被告:中国XX出版社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XX号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园恩寺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印刷费261058元(贰拾陆万壹仟零伍拾捌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996年年底,原告XX大学印刷厂经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介绍,承揽了被告中国XX出版社生日礼品书的印刷业务。被告在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1 月14日分别交来印刷任务。原告在1997年2月28日前
2、完成印刷定作物,根据被告指示交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装订。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印刷费,合同自动终止。至1997年10月6日,在原告和第三人的催促下,被告才经第三人支付给原告50000元印刷费,尚有261058元,被告拖欠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大学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代理词审判长:今天,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贸大学印刷厂诉被告中国XX出版社、第三
3、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承揽印刷费纠纷一案,北京XX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听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法庭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中国XX出版社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了说明这一观点,本代理人有必要首先说明本案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国对书刊的印刷实行书刊印刷许可证制度。没有书刊印刷许可证,是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的业务。这种行业规定,本案当事人都是清楚的。原告具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第三人没有,这就是为什么第三人承揽印刷业务,必需与原告签订代理合同的原因。原告与第三人于年 月签
4、订的印刷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在原告“营业执照为据”的印刷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原告的授权是承揽印刷业务,保证按时付款,及时结帐。根据上述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三人是原告承揽印刷业务的代理人。原告是第三人的被代理人。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庭调查证实,第三人得到原告授权后,却用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印刷业务合同书,将被告的定作物交原告印刷。第三人是原告的代理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是由原告履行,被告出具的委印单委托方是被告,承揽方是原告,证实被告明知是原告在履行合同。因第三人不具有
5、签订本合同的资格,超越代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合同主体资格无效。原告是本案的当事人,实际上履行了合同规定承揽方的义务,被告有义务根据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印刷费。、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被告及其代理人一再强调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被告。被告很清楚书刊印刷许可证制度的行规,明白为什么要出具委印单给原告,被告也知道是谁在为它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原告是为第三人印刷书籍。如果这一假设可以成立,被告无疑违反了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指明出版单位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放弃包括印刷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以买卖书号查处。我想,被告不会想承担买卖书号的法律责任。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是本案合同的承揽方,被告是本案合同的定作方,原告与被告承揽印刷合同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印刷费。被告与第三人的其它纠纷,与本案无关。上述代理意见,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谢谢审判长。委托代理人: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注: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就有了XX图文公司诉出版社的另一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