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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印刷厂诉XX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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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印刷厂诉XX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状 原告:XX大学印刷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厂长 被告:中国XX出版社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XX号 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园恩寺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印刷费261058元 (贰拾陆万壹仟零伍拾捌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996年年底,原告XX大学印刷厂经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介绍,承揽了被告中国XX出版社《生日礼品书》的印刷业务。 被告在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1 月14日分别交来印刷任务。原告在1997年2月28日前完成印刷定作物,根据被告指示交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装订。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印刷费,合同自动终止。至1997年10月6日,在原告和第三人的催促下,被告才经第三人支付给原告50000元印刷费,尚有261058元,被告拖欠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大学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代理词 审判长: 今天,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贸大学印刷厂诉被告中国XX出版社、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承揽印刷费纠纷一案,北京XX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听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法庭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中国XX出版社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本代理人有必要首先说明本案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 1、原告与第三人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国对书刊的印刷实行书刊印刷许可证制度。没有书刊印刷许可证,是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的业务。这种行业规定,本案当事人都是清楚的。原告具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第三人没有,这就是为什么第三人承揽印刷业务,必需与原告签订代理合同的原因。 原告与第三人于1995年5 月签订的《印刷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在原告“营业执照为据”的印刷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原告的授权是承揽印刷业务,保证按时付款,及时结帐。 根据上述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三人是原告承揽印刷业务的代理人。原告是第三人的被代理人。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2、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庭调查证实,第三人得到原告授权后,却用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印刷业务合同书》,将被告的定作物交原告印刷。 第三人是原告的代理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是由原告履行,被告出具的《委印单》委托方是被告,承揽方是原告,证实被告明知是原告在履行合同。因第三人不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资格,超越代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合同主体资格无效。原告是本案的当事人,实际上履行了合同规定承揽方的义务,被告有义务根据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印刷费。 3、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 被告及其代理人一再强调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被告。 被告很清楚书刊印刷许可证制度的行规,明白为什么要出具《委印单》给原告,被告也知道是谁在为它履行合同。 被告认为原告是为第三人印刷书籍。如果这一假设可以成立,被告无疑违反了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指明出版单位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放弃包括印刷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以买卖书号查处。我想,被告不会想承担买卖书号的法律责任。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是本案合同的承揽方,被告是本案合同的定作方,原告与被告承揽印刷合同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印刷费。被告与第三人的其它纠纷,与本案无关。 上述代理意见,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谢谢审判长。   委托代理人: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注: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就有了XX图文公司诉出版社的另一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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