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屋委托合同出租房屋委托人:(甲方)甲方代理人:出租房屋受托人:(乙方)乙方经办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总则第1条在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委托期限内,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委托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出租或占有使用。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租金标准、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对甲方承担义务。第2条本合同的订立,甲方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甲方委托代理人经办本合同的,代理人还应该提供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乙方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证明。第3条甲方为乙
2、方代理出租其房屋提供必要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文件,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的书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第4条本项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按照政府的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以及出租房屋的其他登记手续,并承担房屋租赁中政府规定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第5条乙方承诺按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寻找承租客户和使用房屋。如确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否决乙方关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要求。第6条甲方在房屋租赁期间转让房屋所有权,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第7条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发生转让、继承的,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第8条甲乙双方信守
3、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二、房屋状况第9条甲方提供乙方代理出租的房屋座落于昆明市区(县)房屋共室厅,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第10条甲方提供现有房屋的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物业验收单中具体说明。物业验收单经乙方查验实物签署确认意见后,作为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的验收依据。未在物业验收单上注明的物品出现损毁、丢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三、委托期限第11条甲方交由乙方出租房屋的委托期限为个月,自贰零年月日起,至自贰零年月日止。第12条委托期届满时如果乙方代理出租的客户要求继续租用该房屋,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同意继续出租,甲乙双方应当续签出租房屋委托合
4、同;如果甲方不同意继续出租,应当以延长期的形式给乙方代理的承租客户留有必要的找房搬迁时间。延长期在委托期届满后自动顺延过一个月,并通知甲方,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由乙方支付甲方。第13条房屋委托期届满时,甲乙双方如果需要继续保持委托代理关系,应当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出租房屋委托合同。四、租金支付和免租期的约定第14条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每月房屋租金总计金额(税前)为人民币元。大写为万千佰拾元整。本合同规定日租金额是:月租金额/30天。第15条甲方同意将个月作为免租期提供给乙方。免租期内,乙方不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16条房屋租金支付
5、方式为按支付,首次付款日期为合同签订当日将个月的房屋租金个月押金及个月的有线电视费存入甲方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开户行:;开户人;开户人身份证号码:;账号。其余租金的余款由乙方按季度将租金存入上述账号,如上述开户人姓名与账号有误或改变等原因造成乙方付款延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五、房屋相关费用第17条委托期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以及规定由房屋使用人缴纳的其他费用等,由乙方代理出租的客户承担;供暖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规定由房屋所有人缴纳的其他费用,不因使用情况而发生变化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18条乙方代理出租的客户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房屋相关费用的,乙方
6、承担连带缴纳责任,甲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房屋相关费用,影响乙方及乙方代理客户正常使用房屋时,乙方有权代缴,代缴费用从应交付甲方的房租中扣除。第19条甲乙双方签订物业验收单之前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必须处于结清状态,因以上房屋相关费用未结清导致乙方及乙方代理客户损失的,其损失部分乙方有权在应支付甲方的房屋租金中扣除。第20条甲方自行办理房屋租赁证并交纳相关费用。六、房屋支付与交还第21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交付给乙方。第22条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中存在的以下物品
7、:动物、植物及类似物品;单价超过贰万的贵重物品;艺术品、古董等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甲方声明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第23条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如果甲方需要进入该房屋,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遵守上述约定擅自进入房屋,出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的丢失、损坏等情况,乙方概不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第24条乙方应当在委托期及延长期届满后2日内,将符合正常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依照物业验收单交还给甲方,正常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而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第25条办理房屋交还手续
8、时,乙方及代理出租的客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留置物品,甲方对未经同意的留置物品有权作为丢弃物品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七、房屋修缮第26条在委托期内,甲方应当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第27条乙方及其代理客户使用不当或认为破坏而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如对损坏持有异议,应当提交有关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鉴定。第28条除乙方及其代理客户使用不当、人为破坏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损坏情况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的维修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维修的通
9、知后15日内完成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品,或委托乙方代其维修,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第29条在委托期内,如发生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系统等设施的施工改造,甲方应及时缴纳应当有房屋产权人承担的费用,以保证施工改造顺利进行及乙方代理客户正常使用房屋。第30条乙方及其代理客户可以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简易装修,装修方案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果乙方没有得到甲方书面答复进行装修,乙方将承担违约经济补偿责任。如果甲方同意装修方案,委托期届满后,乙方不得拆卸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修成果归甲方所有。八、保证事项第31条甲方就本项房屋委托乙方出租做出如下承诺,并承担因不遵守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影响本合同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