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电子商务示范园房屋租赁合同南京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当事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6102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位于南京市秦淮区 楼 室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租约”)如下: 第一章 承租区域与用途: 1.1 甲方合法拥有南京市秦淮区 号6号楼 室 (以下简称“承租房屋” ),甲方同意将该承租房屋按 (以下简称面积): 156 平方米及配套设施租予乙方使用。 1.2 承
2、租位置、使用范围以甲方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或图纸为准,平面图另见附件。 1.3 承租房屋经营范围只限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办公之用。 第二章 承租期 2.1 租赁期限: 3 年:从 2016 年 11 月 0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 第三章 租金、保证金、园区管理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 / 元/日/建筑平方米。(年标准租金=日标准租金面积365),乙方须按每 半年 支付租金为付款单位,即每次支付12个月租金。乙方不得对外透露房屋租赁价格,如因透露房屋租赁价格造成甲方损失的,则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另甲方
3、有权按原价收取房屋租金,或者收回该房屋。3.1.2其他租金标准(不含税价):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肆佰壹拾元 整(RMB 85410.00元);第二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壹佰零肆元 整(RMB 91104.00元);第三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陆仟柒佰玖拾捌元 整(RMB 96798.00元)。3.1.3 合同签约后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支付相当于1个月的租金标准作为定金:共计人民币 8000.00 元,起租日后该笔租金转为合同起租首年租金或者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提出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后续乙方在当期租金到期前,
4、应提前一个月(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全额缴付下期半年的租金。 3.1.4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园区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3.1.5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乙方须按3.1.1、3.1.2条款约定的标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期将差额补齐。 3.1.6 若乙方未能在当期租金到期前,提前一个月(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当期全额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付款总额的每日5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 3.1.7 如乙方逾期超过应付租金日5 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屋外,乙方还须
5、支付: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的租金、滞纳金、同时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5的违约金。 3.2 保证金 3.2.1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支付首半年租金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的标准租金,作为支付房屋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8000.00 元。 3.2.2 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园区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后3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2.3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园区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损失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抵扣、冲抵
6、或赔偿费用。 3.2.4 乙方在房屋装修前需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人民币 8000.00 元,装修期为 / 天,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3.2.5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所付保证金不退 (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 3.3 园区管理费、其他各类费用 3.3.1 园区管理费月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3元/月)。 3.3.2 不足月园区管理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园区管理费月标准12365)租用面积本月实际天数,在承租期内,乙方应交纳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服务单位费用项目金额备注公共
7、水电费电费:1.04元/度公摊水电费按业主月用水电最高值分摊(底数为业主面积比例水电损耗)水费:4.3元/立方停车服务费/包月,不固定车位 3.4 付款方式 3.4.1 上述租金、保证金、园区管理费等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园区管理费交付办法和时间与交付租金办法和时间一致。 3.4.2 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保证金等费用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3.4.3 甲方银行账户: 帐号: 开户行: 第四章 房屋交付、改造、装修及维护 4.1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首期租金、保证金后,甲方开据入住通知单,乙方持入住通知单入住。乙方对于消防、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甲
8、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乙方若需要电力增容,则费用自理。 4.2 承租房屋若是由园区统一安装的商业入户门,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4.3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补偿。 4.4 乙方的装修方案未获得园区管理中心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品的安装及摆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装修材料的,乙方须声明对装修材料的安全性负责,并得到甲方同意,方可存放)。 4.5 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楼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
9、常使用。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4.6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7 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章 承租房屋交还 5.1 无论属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无需把承租房屋恢复到原交房装修状态
10、,切必须保留房屋内的水电线路及完整。 5.2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公司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5.3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如甲、乙双方同意, 保留乙方在承租房屋内的外置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第六章 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租房屋,应符合本合同之约定。乙方应遵守园区管理中心制定的维护园区运行的其它制度和规定;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11、 6.2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为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3 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合同所述乙方违约情况外(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甲方不得无故 收回承租房屋。 6.4 甲方负责在提供的商业水牌位置上标明乙方企业名称,其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5 若乙方注册公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注册公司必要的租用办公场所证明。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证明不作他用,并承担因挪为他用时的法律责任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6.6 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
12、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并严禁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7 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园区管理费和各项应缴纳费用。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最后书面通告5天后的情况下,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水及其它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6.8 乙方须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园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6.9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房屋的全
13、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另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安置员工宿舍等人员留宿行为 6.10 乙方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南京市政府有关防火、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中心制定的安全、卫生规则。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或园区的任何地方进行烹煮或燃烧任何物品,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及重型设备。 6.11 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应支付的费用时,其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12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将
14、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甲方或其他租户构成损害或危险。 6.13 除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楼外面显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甲方有权拆除乙方违反本条款而设置或展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 乙方在经营中,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叫卖或安装各种危及周边承租人身心安全的闪灯、旋转灯以及噪音发生源。 6.15 若因乙方违反以上条款规定,造成政府执法部门对甲方进
15、行处罚,其处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6.16乙方不得对外透露房屋租赁价格,如因透露价格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按原价收取其承租房屋租金,或者收回其承租房屋。 第七章 合同续约、终止 7.1 合同续约 7.1.1 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承租房屋的优先续租权,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7.1.2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
16、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房屋租赁给第三方。 7.2 合同解除、终止 7.2.1 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 7.2.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7.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的。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7.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按
17、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5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转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7.2.6 除以上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可以解除、终止合同情况发生时,可按约定解除、终止合同。 第八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
18、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8.4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三章约定时限支付应交费用,且以超出3.1.7条约定补足租金、滞纳金及应交的其它费用之限时,在甲方再次通知给予乙方交纳宽限期内仍未补齐时;属于乙方已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以避免甲方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由此乙方违约引起的任何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5 除本章违约责任外,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九章 特别约定 9.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
19、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政府拆迁、洪水和战争。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政府拆迁、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包括政令、法律),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某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需免责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需提供证明材料),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不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单方面可控制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而不能使用,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终止本合同。 9.3 租赁期内承
20、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负责本合同在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9.4 双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口头通知或电话、传真件均不作为本合同变更之依据。 第十章 纠纷解决及适用法律 10.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10.3 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合
21、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及江苏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11.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后,并且甲方收到本合同之日起生效。第十二章 其他补充约定 1. 签约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25- 379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某某某有限公司 电话:025-52000379 网址: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3号6号楼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