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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docx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07657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5.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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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简析旅游合同案例摘要:作为重要的朝阳产业,旅游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产业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活动内容,越来越多的人基于省钱省事的心理选择了跟团出游的方式外出旅游,在这样的环境下,“旅游合同”一词逐渐产生。随着各种旅游纠纷频发,旅游合同已成为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关系界定、处理旅游纠纷的重要法律凭证,已然收到广泛关注,旅游立法也提上日程。我将通过两个案例并结合旅游合同的定义、性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纠纷和责任等来分析旅游案件。关键词:合同法 旅游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引言:旅游业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越来越发挥出

2、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中国旅游市场还在初步发展阶段,市场操作不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损害。尽管如此,我国仍缺乏相关法律来规范旅游合同,致使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够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案件纠纷。案例一基本案情:某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周六发团,并且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十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版成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

3、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种旅游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道“一切都按照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了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照预定出发时间提前赶到了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照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分析旅游合同在概念上分为广义的旅游合同和狭义的旅游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

4、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还包括旅游者与运输业者、住宿业者及餐饮业、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狭义的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是要约,或者是含有广告者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明确并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若,广告者即受该承若约束,则应当属于要约,不再属于要约邀请。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订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从本案例可分析得出,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社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

6、约,而是要约邀请。 2、从此案例中可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而且,从旅游线路的安排上来看,多个旅游景点以及双飞的交通方式,仅收费320元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失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从责任上看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未能在电话中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旅行社在退还游客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案例二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

7、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

8、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

9、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案件分析: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10、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结合案例分析,如果安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杨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杨某1000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杨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跟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是有区别的,所以杨某无权要回定金,同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范,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杨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2、虽然在案例中

11、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在案例中杨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内容有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

12、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等。 而预付款和定金是有区别,在本案中杨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开始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问题时,根据合同法

13、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法律同时规定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杨某等签订合同,有相关法律可知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违法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内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杨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以“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结束语: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市场充满活力的今天,我们应加快制度的建设,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消费市场。从而使我国旅游业朝着规范化、法制化、体系化方向发展,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给我们的旅游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外部支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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