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重点烟气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
运营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营,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营的活动,分为委托给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的社会化运营和排污单位自运营两种方式。负责运营工作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做好运营工作。
一、运营目的
通过有序、规范、优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工作,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连续、稳定、正常运转,平常运营监督考核合格,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成污染源单位生产时间的75%以上,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量达成应报数据量的90%以上。
二、自动监测采样间隔设立
连续监测各项指标。
三、运营技术人员配置规定
配备专门技术团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技术团队必须具有以下能力:
(一)具有污染物对的采样、准确分析能力,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三)通过设备厂家的培训,具有进行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操作及运营维护的技能。
四、运营维护制度规定
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要涉及: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营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防止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五、设备故障解决规定
(一)发生故障的8小时以内,须书面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并商定维修价格、服务事项、配件更换、计划修复日期等相关事项。报修表格详见附件一表一。
(二)发生故障,影响设施正常运转的24小时内,须将报修表格上报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三)发生设备故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期间,须采用安装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人工采样的方式替代监测,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规定数据报送天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替代监测的情况记录于附件一表二。
(四)从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转开始计算,故障应在48小时内修复。故障修复后应将修复情况上报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故障修复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一表三。
六、校准在线监测仪器规定
负责运营工作的单位须按照以下校准周期规定,开展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校核工作。具体的校准操作方法需要根据所运营设施的特点拟定,以下只对典型的操作方法作描述。按附件二表一格式记录校准情况。
(一)气态污染物CEMS(含氧气)校准校验
1、气体分析仪的校准周期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3)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规定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途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4)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30天至少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2、典型抽取法设备气体分析仪的校准方法
(1)气体分析仪零点校准:分析仪具有自动校准零点功能,在自动校准菜单中可以设立自动校准周期,以及自动校准的气体吹扫置换时间(一般不少于180秒)。分析仪会根据设立的校准周期自动抽空气进行零点校准,校准开始时先抽空气进入仪表将仪表中残留的烟气吹扫置换出去后进行自动校准,校准完毕后再通过电磁阀的切换抽烟气进入仪表将空气吹扫置换出去。设立的吹扫置换时间会自动分派。设立的时间越长,吹扫置换的越彻底,从而避免由于零点气与烟气的差异导致分析数据的波动。在整个自动校准过程中,仪表处在维护状态,输出保持为校准前的烟气读数。
(2)气体分析仪的跨度校准:进入仪表跨度校准菜单后,通入标准气,将标气值与菜单中设立值保持一致。待标气读数稳定下来后(10秒没有变化)触发校准。完毕校准后将设备恢复测量状态。
3、典型直接测量法设备气体分析仪的校准方法
(1)气体分析仪零点校准:通过滑道将探头移出烟道或烟囱,用空气作为零点校准的标气,进行零点校准。
(2)气体分析仪的跨度校准:将开放式探头密封,然后通入标准气体对仪器跨度进行校准。
4、气态污染物(含氧气)准确度校验
每月做一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气的相对准确度校验,分别测定计算手工参比仪器和在线监测仪器同时段5分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气平均值,共取得9组数据对,分别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气的误差,校验结果按附件二表二格式记录。手工参比仪器在检测前必须使用标气进行校准,检测中必须确认抽气流量为1.0±0.1l/min。如准确度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23)规定的验收标准,必须进一步校准在线监测仪器,直至满足标准规定。
(二)颗粒物CEMS(粉尘仪)的校准
1、颗粒物CEMS(粉尘仪)的校准周期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24小时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2、典型颗粒物CEMS(粉尘仪)的校准方法
(1)颗粒物CEMS的零点校准
颗粒物CEMS采用的是激光后向散射法原理,根据发射进入烟气中激光被粉尘颗粒散射回来的光强与粉尘仪浓度成线性关系来反映烟气浓度的变化。颗粒物CEMS系统配置一个校准器,用于进行零点跨度的校准。校准时旋下蝶形螺母将主机拿下,将校准器的定位销对准主机上的销孔插入,可以从输出端子测量输出值,将输出调回零点。
(2)颗粒物CEMS的跨度校准
将校准器旋转180度,从输出端子测量输出值,将输出调到跨度值。
(三)流速CMS的校准
1、流速CMS的校准周期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2、典型流速CMS的校准方法
(1)流速CMS的零点校准
采用皮托管差压原理测量的流速CMS,在校准零点时假如工艺管路处在运营状态,则需一方面将保护套装于检测头部,保证高低压侧无差压产生。然后将整个皮托管对的安装就位,再做零点校准,调整完了将皮托管抽出,拆下保护套,重新将皮托管装好即可。假如工艺管路处在停运状态,在确认无自然风或管路中介质无流动时,则可以直接做零点校准。
(2)流速CMS的跨度校准
流速CMS的跨度校准需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仪表满跨度时的压差进行校准。在现场暂时无法进行跨度的校准。
(四)针对比对监测校验结果校准
每个季度环保部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比对监测校验,非国控重点污染源每6个月至少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验收参比方法做一次校验。校验结果按附件二表三格式记录。
当比对监测校验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验收考核指标规定期,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针对不合格指标,排查因素解决问题,进一步实行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准、进一步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并校准、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准,直到满足验收考核指标规定。比对监测校验不合格至整改合格期间,须采用安装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规定数据报送天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替代监测的情况记录于附件一表二。
比对监测校验合格时监测设备的参数设定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必要更改时需书面向环保保部门报告阐明因素,经得批准后方可实行。
(五)其他校验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或闲置超过15天后重新启动,需对各项指标检测系统进行校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换了影响检测结果的部件后,须进行相应的校准。
七、平常保养维护规定
为保证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平常保养维护工作,保证设施长期稳定运转,须常年备有平常运营、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按以下规定开展平常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对于本规定未提及或未明确,但设备正常运营规定的其他检查、保养维护、耗材更换项目,运营维护单位也应按相关规定做好。
运营维护单位还需按附件三格式做好巡检时间及内容、设备状态及故障描述、耗材更换等情况记录,建立建档,定期汇总上报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一)每日上午、下午、夜晚巡检(可远程检查)仪器运营状态、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和异常数据须及时解决,并按附件四格式填写记录。
(二)平常检查(两周内不少于一次)
①检查工控机系统的运营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营状况,
②登记两周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公司生产负荷等,以及进行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
③观测气体预解决段的气路滤芯状态,如出现短期内变色或出现水汽,则需向排查上级气路,一方面检查蠕动泵是否正常,若正常则继续排查上一级伴热管线。
④检查伴热管线的温度设定是否正常。
⑤检查冷却预解决系统的制冷温度是否正常,避免水气进入分析主机导致重大损失。
⑥检查冷却预解决系统的气水分离器底部、制冷器冷腔下端是否有积液,如有积液需检查蠕动泵。
(三)1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的维护工作
①检查仪器各电气信号连接点是否畅通。
②清洗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③检查标准物质的保质期和存储量。
(四)3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的维护工作
①检查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取样泵膜老化状态,并进行清理处置。
②检查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③更换气体预解决段的气路滤芯。
④更换分析主机气路滤芯。
(五)6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的维护工作
①检查内部气路、液路的密封性。
②用中性清洗剂对壳体进行清洁维护。
③更换或维修排水蠕动泵。
(六)1年内不少于一次的维护工作
①更换气体采样探头滤芯。
②使用氧化锆的设施更换氧化锆。
③射流泵更换,活塞式采样泵更换缸体。
八、运维情况报告及监督考核
(一)情况报告
负责运营工作的单位每月结束后的三日内,将月度运营维护工作报告及本规定规定记录的各种表格汇总上报至所在区域地级市及自治区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上报材料作为运营情况监督考核的基础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停运,确需停止运营,须提前向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申请,并报告停运因素。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停运申请格式见附件五。
(二)监督考核
为保证在线监测数据有效,由环保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一次监督考核,考核的重要内容涉及比对监测校验、运营维护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设备运营情况检查等。监督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结合每月的现场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情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规定负责运营的单位及时整改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运营维护工作不到位,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营保证数据有效的,对于污染源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于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环保部门将根据具体考核情况,扣减其运营维护费,并进行相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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