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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高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23)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合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保证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规定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毕申请资料的业务核算。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告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告知书中注明因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毕申请材料的业务核算。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自动赋码。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注明因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毕申请材料的业务核算。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中注明因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算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献;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献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告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告知书注明因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算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存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反复的编码。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消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消的,应于机构撤消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消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消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消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消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消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消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消告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消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消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算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消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存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反复的编码,并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在其他应用系统中调整该编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负责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消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算,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算结果打印告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 金融业机构信息
2.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3.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告知书
5.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6.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
7.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8.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
9.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
10.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告知书
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消备案书
12.金融业机构信息撤消告知书
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附1
金融业机构信息
一、 金融机构基础信息
序号
名称
1
金融机构编码
2
金融机构全称
3
金融机构分类编码
4
金融机构级别
5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6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
7
机构状态
8
机构成立日期
9
机构撤消日期
10
机构电话号码
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金融机构地区信息
序号
名称
1
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
2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
4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
5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编码
6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
7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编码
8
是否是省会、首府地区
9
地址
10
邮政编码
三、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
序号
名称
1
法人或代报机构全称
2
法人所在地
3
代报机构所在地
4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
5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
6
金融机构三级分类
7
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
8
上市状况
9
法人状态
10
法定代表人
四、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
序号
名称
1
变更序号
2
变更日期
3
变更前金融机构编码
4
变更后金融机构编码
5
编码变更因素
附2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全称
2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3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
4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
5
上市状况
□0-境内上市 □1-香港上市
□2-其他境外上市 □3-未上市
6
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
□□□□□□
7
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8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9
监管当局核准许可证编码
10
地址
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2
机构电话号码
13
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
14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15
机构成立日期
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填写。
2. 。行 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
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3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金融机构名称(盖章): 金融机构编码(新设不填):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经济成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意事项:
“经济成分”按国家记录局《关于记录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规定填报。
附4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告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代报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全称
2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3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4
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编码
5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6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
□□□□□□
7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
8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编码
□□□□□□
9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
10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编码
□□□□□□
11
机构所在地是否从属省会、首府
□0-否 □1-是
12
上市状况
13
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
□□□□□□
14
地址
15
机构电话号码
16
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
1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8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19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
□□□□□□□□□□□□□□
20
机构经济成分类别
21
金融机构编码
□□□□□□□□□□□□□□
中国人民银行核算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附5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金融机构全称
2
金融机构级别
□2-分支机构 □3-事业部
3
直属上级机构名称
4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5
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6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8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9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
10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
11
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
12
地址
13
机构电话号码
14
机构负责人姓名
15
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
16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经核算,该机构出具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
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填写。
2.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6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金融机构全称
2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3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4
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5
金融机构级别
6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
7
直属上级机构名称
8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9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
□□□□□□
10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
11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编码
□□□□□□
12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
13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编码
□□□□□□
14
机构所在地是否从属省会、首府
□0-否 □1-是
15
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
□□□□□□
16
地址
17
机构电话号码
18
机构负责人姓名
19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
□□□□□□□□□□□□□□
20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21
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
22
金融机构编码
□□□□□□□□□□□□□□
中国人民银行核算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附7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金融机构全称
2
金融机构级别
□2-分支机构 □3-事业部
3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
4
机构所在国家
5
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
□□□□□□
6
地址
7
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
8
机构电话号码
9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经核算,该机构出具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
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附13相关规定填写。
2.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
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国别号)区号-电话号码。
附8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告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金融机构全称
2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3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4
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编码及名称
5
金融机构级别
6
直属上级机构名称
7
机构所在国家
8
机构所在国家编码
□□
9
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
□□□□□□
10
地址
11
机构电话号码
12
机构负责人姓名
13
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
14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15
金融机构编码
□□□□□□□□□□□□□□
中国人民银行核算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附9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的原金融机构编码:
序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本机构承诺所提供的变更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经核算,该机构出具的变更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10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告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变更金融机构信息备案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
序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原金融机构编码
新金融机构编码
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附11
金融业机构信息撤消备案书
申请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内容
金融机构全称
金融机构编码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机构撤消日期
管辖的下一级机构编码
1
2
3
4
5
6
7
撤消因素:
本机构承诺所提供的撤消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经核算,该机构出具的变更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当申请机构为法人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时,可不规定直属上级机构签字盖章。
2.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12
金融业机构信息撤消告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撤消金融机构信息备案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
项目名称
内容
金融机构全称
金融机构编码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管辖的下一级机构编码
1
2
3
4
5
6
7
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附13
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一、 金融业机构信息涉及: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二、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应坚持以实际情况为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重要证照为参考的原则。
三、 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涉及十一项内容。部分内容解释如下: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记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献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位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本地如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的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编码。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在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处在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消,指金融机构已经撤消。
(八)机构成立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开立日期。
(九)机构撤消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撤消日期。
(十)机构电话号码指金融机构的办公电话。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金融机构实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 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具体地区信息,涉及十项内容。部分内容解释如下:
(一)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采用《GB/T 2659-2023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从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从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自治区首府。
1.“0”代表否。
2.“1”代表是。
五、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涉及十项内容。部分内容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献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献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 2260-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GB/T 2659-2023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二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金融机构所赋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经济成分类别按国家记录局《关于记录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1.“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
2.“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
3.“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
4.“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5.“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6.“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
7.“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
8.“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
9.“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
10.“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1.“0”代表境内上市。
2.“1”代表香港上市。
3.“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
4.“3”代表未上市。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在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在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消,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消。
六、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涉及五项内容。
编码变更因素分为:“1”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2”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3”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4”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区、市)变更,“5”代表其他因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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