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勘察设计分院工程地质钻探岩芯现场存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 为了规范岩芯现场存放,保证岩芯地质描述的真实性和质量,根据分院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特制定本规定。2. 分院对岩芯现场存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行处罚。第二章、岩芯现场存放要求3. 岩芯摆放场地必须选择在钻孔附近平坦或人工整平并且方便司钻人员摆放和地质人员进行现场编录的地方,严禁选择在进入困难的地方。4. 岩芯摆放场地必须安全可靠,严禁选择在人畜通道、钻机搬迁通道、司钻影响范围、水流冲刷的地方。当存在损坏岩芯摆放场地的隐患时,必须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予以避免: 当靠近人
2、畜通道、钻机搬迁通道时,必须设置栅栏等有效隔离措施,避免人畜踩踏; 当存在水流冲刷的隐患时,应在周边设置环向排水沟,避免水流冲刷; 为避免日晒雨淋,应及时在岩芯上覆盖塑料薄膜; 其他隐患,视具体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如耕地时,应主动与耕地的主人协商或将岩芯移至安全地带等。5. 岩芯摆放场地面积大小必须保证完整地摆放下一个钻孔的所有岩芯,严禁将一个钻孔的岩芯摆放在相距3米以上的两个地方。6. 从岩芯管退出的岩芯,应按先后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排列,每一个回次必须及时填写分院统一定制的岩芯票,并将岩芯票置于回次的底部,与下一个回次明显隔开。严禁不按顺序放置岩芯和岩芯票和不按回次及时填写岩芯票。7.
3、 重要钻孔的岩芯,当要求用油漆标记时,必须按回次顺序用红油漆在每一块岩芯上清晰地连续编号,有装箱要求的岩芯必须事先定制好岩芯箱,按回次顺序装箱,不得事后移至岩芯箱。8. 岩芯在现场完整的保留时间,应按勘察要求确定。对于一般钻孔,至少保留到勘察工作院级外业验收完成为止;对于重要的钻孔或有特殊地质鉴定意义的岩芯,应保持岩芯的完整顺序就地掩埋,并测量位置标示于钻孔平面布置图中。对于有特别重要地质意义或工程意义的钻孔岩芯,应完整装箱应在附近租用安全可靠的房屋保存,保存时间按上级部门要求确定。第三章、检查与验收9. 检查分为项目部(组)和分院两级。项目部(组)检查为每孔必检,分院检查以抽查为主。10.
4、检查的内容: 岩芯现场是否符合第二章第3至第8条,逐条检查; 岩芯票、班报表填写是否及时,签署是否完整; 班报表记录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岩芯状况和钻进过程; 其他有关的内容。1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应当场向钻探单位和司钻人提出处罚意见。12. 验收一般分为分院和院两级。分院级验收一般由项目部(组)进行,每孔必验;院级验收为院组织的外业验收。第四章、处罚13. 针对问题的严重程度,处罚分为罚款、罚款并钻孔报废、罚款并责令出场三个等级。14. 检查中发现司钻单位有下列问题的,进行罚款处理: 违反第二章第3至第5条中的任何一条和一条中的任何一款; 岩芯顺序出现错误(只有一个回次); 岩芯票放错
5、位置(只有一个回次); 未进行院级验收,岩芯存放现场就已经遭到损坏但可以补救; 要求用红油漆标示的未标示; 岩芯票不按回次及时填写,事后补填(放置位置正确); 班报表不按回次及时填写,事后补记(内容真实); 班报表签署不全或不规范罚款根据存在问题的多少及存在问题的钻孔数量进行累计,按下式计算:罚款金额=违规数目问题钻孔数100元15. 检查中发现司钻单位有下列问题的,进行罚款并钻孔报废处理: 岩芯顺序出现一个回次以上摆放顺序错误; 岩芯票放置位置出现一个回次以上错误或未按回次放置; 要求掩埋的岩芯未进行掩埋; 要求装箱的岩芯未装箱; 未进行院级验收,岩芯存放现场就已经遭到损坏并且不能补救; 班
6、报表记录内容与现场岩芯不符; 不按要求填写班报表并漏填主要内容。罚款按第14条,同时报废问题钻孔,并且司钻单位必须重新钻孔。16. 检查中发现司钻单位有下列问题的,进行罚款并责令出场处理: 出现造假行为; 拒不整改; 拒绝接受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元,并责令问题机台出场。17. 分院级检查中,发现项目部(组)有下列问题的,进行罚款或停职(解聘)处理: 不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致使司钻单位出现第14条问题而未对司钻单位进行处罚,每一次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分管技术人员罚款200元,直接验孔人员罚款300元; 不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致使司钻单位出现第15条问题而未对司钻单位进行处罚,项目负
7、责人罚款300元,分管技术人员罚款500元,直接验孔人员罚款800元; 不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致使司钻单位出现第16条问题而未对司钻单位进行处罚,项目负责人、分管技术人员、直接验孔人员均罚款2000元,并且同时作停职(解聘)处理。18. 对司钻单位的处罚当场填写处罚单,及时交分院计量合同室;对项目部(组)人员的处罚仅进行罚款处理的,当场填写处罚单交分院财务室,同时达到停职(解聘)处理程度的,当场电话报告分院领导,分院领导在场的,由分院领导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五章、附则19.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执行。20. 本规定由分院总工办负责解释并负责修改完善。21. 本规定中,分院领导、总工办、计量合同室、安全生产监督组等部门进行的检查均代表分院级检查。22. 附岩芯现场存放违规处罚单- 4 -岩芯现场存放违规处罚单工点名称: 钻孔编号: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违规事实处罚决定违规人签字检查人签字(用墨笔填写)1、1.罚款 2.罚款并钻孔报废 3.罚款并责令出场 罚款金额:违规数目违规钻孔数500= 元说明:1.本表用于对司钻单位处罚时,及时交于分院计量合同室王云莹;2.本表用于对分院项目部人员处罚时,及时交于分院财务室揭光。(由现场违规人员一个人签字即可) 分院计量合同室签收: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