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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察员聘任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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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察员聘任合同书 兹聘任 镇 委 组 同志为建筑旧址文物保护监察员。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视工作情况延续合同。 文物保护监察员职责 一、热爱文物保护工作,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知识,认真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按时(每月一次)反馈文物各级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涉及文物保护的紧急情况必须在当日向绥芬河市文物管理站报告。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有权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如挖土,打井修路,建房等。看护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四、对文物保护单位信息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否则按《文物保护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绥芬河市文物管理站 电话:13766612786 乙方: (签字) 电话: 绥芬河市文物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6、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8、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绥芬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盖章) 乡(镇)(盖章) 绥芬河市文物管理站(盖章) 村(盖章)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文物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 村村委会: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依法保护文物的力度,做好我乡(镇)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特颁发本责任状。 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将X级文物保护单位《XXX遗址》文物点等委托你村管理与保护。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三、加强安全,切实做好文物的防火与防盗等工作。当文物保护单位出现险情或发生文物被盗等情况时,在积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四、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若需维修,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报批工作,并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五、经常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利用文物广泛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自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六、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遗址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文物遗址破坏和文物损毁流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定双方各执一份,县文物部门备案一份。 乡镇负责人: 村委会主任: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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