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买 卖 合 同
买 方:
卖 方:
项目名称:
合 同 号: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买 方: (以下简称买方)
卖 方: (以下简称卖方)
用户名称: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自愿出售,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标的
№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台
2
台
合同总金额(小写)
合同总金额(大写)
二、 合同履行
1. 合同生效。
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2. 付款
结算方式: 银行转帐,货款以汇到卖方所列银行帐户为准。
付款进度:
(1) 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作为定金。
(2) 设备发运出厂之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交货或提货推迟,买方应在规定交货日前支付此款。
(3) 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 3 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交货或提货推迟30天以上,买方应在规定提货日期后的40个日历日内支付此款项。
(4) 设备交货后6个月或调试验收合格(以先到日期为准)后 5 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
(5) 质保期满后 3 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
(6) 无论产品是否调试或投入使用,买方应于质保期满后 3 个日历日前支付全额货款。
(7) 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买方。
3. 交货:
1) 卖方工厂内交货。
2) 卖方工厂内交货,买方委托卖方运输
3) 买方工地车上交货。
交货时间:(1)合同生效之日起后 天(日历日)。(2) 年 月 日。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停止合同的履行。
4. 运输费用:
1) 运费买方负担,卖方代办运输,产品发运前买方将运费至付卖方或承运人(预计运费为人民币 元)。
5. 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暂停合同的执行,卖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三、 质量保证与服务
1. 卖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承诺的国际标准进行制造。设备出厂前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2. 质保期限:自卖方产品交货之日起 18个月或自产品现场调试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以先到期日计算。
3. 设备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后,买方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指派专业人员现场调试。如因买方原因设备到货后6个月仍无法调试,则视为该设备已调试验收合格。
四、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买方在交货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数量、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收货当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买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2. 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数量损失或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卖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 卖方对合同设备调试后3个日历日内,买方须对调试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如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试验收合格。
五、 违约责任
1. 卖方:
在买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卖方不按期供货,每延期一天,按买方已付金额的 3 ‰支付违约金。
2. 买方:
1) 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应付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 3 ‰支付违约金。
2) 买方不按期提货, 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中未支付部分金额的 3 ‰支付违约金,另按合同总金额的1‰( )每天支付卖方场地占用费。
3) 买方拖期提货,但按时支付全额货款后,可以免除拖期提货的违约金。
4) 买方提货延期超过30天时,应向卖方支付货到后应付的款项,并重新明确具体的提货时间。买方按重新约定的交货日期承担责任。
3.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后两个月内仍不供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的两个月后仍不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也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六、 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尽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如受影响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则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七、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技术要求
1. 执行标准:;
2. 机组出厂形式:
3. 其他技术要求详见产品样本。
九、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持二份。
2. 买卖双方均需保守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如一方泄露给对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技术协议书及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5.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修改、补充,经过本合同各方同意并形成正式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需双方陈述如下
卖 方
买 方
单位 名称:
单位 名称:
英文 名称:
英文 名称:
注 册 地 址:
注 册 地 址:
英文 地址:
英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以下无正文)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6 页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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