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潢川改建工程材201701号
签订地点:国道106线潢川县城区段改建工程XYHC-2标项目部
签订日期:2017年07月30日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潢川县兴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 国道106线潢川县城区段改建工程XYHC-2标 工程所需的 钢筋 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供货时间为:2017年08月01日起至工程完工。
材料数量、金额如下:
序 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税
价税合计
税额
税率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1
HRB400钢筋(Φ28)
吨
456
3465.81
1580409.36
4055
1849080.00
268670.64
17%
2
HRB400钢筋(Φ25)
吨
192
3487.18
669538.56
4080
783360.00
113821.44
17%
3
HRB400钢筋(Φ22)
吨
20
3487.18
69743.60
4080
81600.00
11856.40
17%
4
HRB400钢筋(Φ20)
吨
186
3495.73
650205.78
4090
760740.00
110534.22
17%
5
HRB400钢筋(Φ12)
吨
707
3752.14
2652762.98
4390
3103730.00
450967.02
17%
6
HRB400钢筋(Φ16)
吨
2.2
3564.10
7841.02
4170
9174.00
1332.98
17%
7
HPB300钢筋(φ10)
吨
108
3401.71
367384.68
3980
429840.00
62455.32
17%
8
HPB300钢筋(φ8)
吨
76
3414.53
259504.28
3995
303620.00
44115.72
17%
合 计
1747.2
6257390.26
7321144
1063753.74
特别约定:
1.如签订本合同时数量不确定,则在上述表格数量栏中注明“待定”,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量为准,小计及合计总金额也注明“待定”,待确定数量后双方据实结算;供货时间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合同中增设供货时间表,以确定具体供货时间。
2.本合同单价实行第(2) 项单价方式
(1)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
(2)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货单价;
3.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时,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书面约定供货单价,未书面约定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
(2)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4.按照工程要求,甲方可以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材料标准名称和编号、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具体约定如下:
质量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
第四条、交货方法、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运费包含在约定单价中);(2)乙方代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承担);
2.运输方式:供货方自行运输。
3.交货地点:信阳市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八里村二标工地现场。
4.现场装、卸费用由运费承担方负责。
第五条、产品的交付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质检人员要求的一切资料;
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签收与验收
1.入库签收
签收标准:型号、规格、数量正确,包装完好,资料齐全。
双方约定唯一计量依据为:甲方施工现场人员签收。签收人员应在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一式两份,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质量验收(检测、调试等):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质检人员要求。
第七条、产品异议
1.甲方就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以甲方质检人员的试验检测结果的时间为准。
2、甲方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为:产品法定质量保证期。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在 3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对甲方的书面质量异议提出不同意见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甲方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必须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对于甲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必须正式签收。如乙方拒绝签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其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
2.结算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认证合格后
3.付款时间: 提供发票后,验证、申报合规后支付
4.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交货超过3 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0.5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重新商定价格;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除应照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逾期交货货款每日 0.5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甲方依法解除本次订单或本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或退货的的,属正当理由退货,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0.5 %的违约金。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 3 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养护四工程处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二份,乙方一份。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地 址: 潢川县仁和镇仁和工业区四里村106国道旁
电 话: 010-81095319 电 话: 13608477566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潢川支行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潢川支行
帐 号: 41050176630800000269 帐 号: 41050176630800000318
邮 编:101405 邮 编:465100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甲方:
公司名称: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潢川支行
账号:41050176630800000269
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721489117X
公司地址、电话: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010-81095319
乙方:
纳税人名称:潢川县兴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91411526MA441HB26A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潢川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41050176630800000318
地址:潢川县仁和镇仁和工业区四里村106国道旁
电话:1360847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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