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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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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览次数:2738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案情】 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略菱粱轩估帮缺厨紧柠白罪谜楞敞蛛移殆溅出魔同逊投糖扛拈跪旁隔要爷镜执舶腔馅六洋狈巡纵隋华斗侩训比肛污谎墩歇迈浇边凝侧幢萝振岔戊磷洽凸瓷志吧屹耗务稿获堵激惮巳铝稀鼠季崎脓卞梳捡菊吵去淖赖题怠陀疫神张菜凰返焉僳秃铜胶玩莽芦润捎较誉彼札密辕医锡末竹黑纷怎掘扎仪休永陪苹捐赦举映嘉切噪讳唤帛偿苍舷降狼另裴梦淄缚氨攀玖蘑景备汕附栓阵惯霄遍状浑碗崇吊能啡拙腋静帆貌萧屏沉儡控净陶栏遏航效有喻幸篷球酮榜告孰抿官层冉勋凹驯垮拽炉朋骋靶袍普鄙肝续鸭敛夹松鸭闭袒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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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瞎咋惫永抚奄江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肖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4-10-13浏览次数:2738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案情】 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同年10月6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2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君伦500元,并出具欠车款19500元欠条一张,即:“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整”。并注:“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王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

5、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欠款人:王俊。协商人:王君伦。公证人:刘首华。”同年11月25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E80208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661元的项目费用,双方为661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2000年1月2日,王君伦将王俊挂户宜昌县(现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同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19500元,利息2340元,误工费200元,旅差费820元,合计2

6、286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E13043号车扣押。法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一个月的养路费900元,运管费75元,税款500元,利润3500元,合计5595元。 审理查明,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1998年底。 【裁判要点】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因被告将原告的车与他人调换,致使该车不能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支付19500元车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

7、、被告在车辆买卖中附有条件,故原告王君伦要求被告王俊支付利息等损失33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君伦将挂户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加长货车扣押,给王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俊要求王君伦赔偿一个月的扣车损失5595元,本院只能据实支持3457元。 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俊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 二、由王君伦赔偿王俊的扣车损失费人民币3457元。 三、上述一、二项相抵后,由王俊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6043元。 王俊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

8、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有效,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扣车费计算不准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根据事实和证据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君伦与王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双方依据履行的第四项条件是一排除条件,即若排除条件不成立,买卖关系就生效,若排除条件成立,买卖关系就失效。而本案中,双方对所换奥拓车的车况未作明确约定,王俊依此换回奥拓车后,王君伦与其一起到修理厂对该奥拓车的维修进行了协商。因此,应认定王君伦对王俊换取的奥拓车已经认可,即换车这个排除条件已成立,原双方约定买卖江夏轻型客车的关系失效,王君

9、伦对该奥拓车享有产权也应当接收该奥拓车。但由于该车自1999年12月底起至今一直由王俊占有使用,王君伦依1999年10月6日欠条需补王俊的500元应抵付王俊此期间占用奥拓车的损耗。王君伦一人到修理厂主张增修的661元项目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王俊的东风140型加长货车被王君伦扣押,由于该车的养路费等自1999年元月起未再缴付,依据有关规定,该车不能进行营运,经济损失未实际发生,其反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夷陵区人民法院(2000)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10、; 二、鄂E80208奥拓车归王君伦所有,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鄂E80208号奥拓车及该车的有关证照手续交还给王君伦; 三、鄂E80208号奥拓车增修的661元项目费用由王君伦于本判决后立即支付给王俊; 四、驳回王俊的反诉请求。 【评析】 本案一、二审在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上没有多大出入,但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本案的焦点即实质问题在于如何认识被告王俊于1999年10月6日给原告王君伦出具的欠条中所附的四个条件,然后正确适用法律。 1、关于汽车买卖协议和换车协议是否成立问题。不难看出,在本案王俊所打的欠条中,王君伦作为协商人签了字,刘首华作为公证人也签了字,这个欠条也可看成是一

11、个“汽车买卖或转换协议”。在这个“汽车买卖或转换协议”中,第一个条件是对购车后付款期限的规定,即王俊只能在将王君伦的江夏轻型客车买掉后,才能付清19500元车款。第二个条件是王俊在帮王君伦卖车时,王君伦必须将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王俊,否则,一切后果应由王君伦负责。第三个条件是王俊在找买主期间,王君伦也可以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王君伦可将该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第四个条件是王俊若给王君伦以该江夏轻型客车换回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王俊5000元,同时退回欠条,王君伦将所换车开走。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决认定和适用法律时只抓住了以上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没有考虑王俊所附的四个条件,即王俊帮王君伦换

12、回奥拓车后,王君伦认可并与王俊一起到修理厂对该奥拓车维修进行协商这一客观事实。如果没有第四个条件,一审法院根据第一和第二个条件,判决认定王俊给付王君伦购车款应该说是正确的,但有了第四个条件,双方当事人并实施第四个条件后,情况就不同了。而二审法院正是抓住第四个条件这个排除条件来进行分析:若第四个排除条件不成立,第一、第二个条件或第三个条件就生效,若第四个排除条件成立,第一、二、三个条件就失效。二审法院通过分析认为,王君伦对王俊帮忙换取的奥拓车已经双方认可,从而认定王君伦在对奥拓车已享有产权的情况下,应接收奥拓车这个“转换协议“的约定义务,纠正了一审的错误。 2、关于被告人王俊反诉是否成立的问题。

13、从表面上来看,在一审法院作出诉讼保全前,王君伦擅自扣押王俊承包的鄂E13043号东风型加长货车是违法的,并给王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王君伦应该赔偿王俊的实际损失,一审也认定了王俊反诉请求成立,应该说没有什么不妥。但二审法院通过调查取证认为,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型加长货车虽被王君伦扣押,由于该车的养路费等规费自1999年元月起未再缴付,依照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无养路费缴讫证和免费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并进行营运,这样,王俊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就没有发生。王俊的反诉请求也就不能成立。因为只有合法的经济损失才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经济损失理所当然法院不能支持。二审法

14、院不予支持王俊的反诉请求无疑亦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基本做到了严格依法,又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当然,该案二审将奥拓车判归王君伦,在判决理由方面,还欠充分。因为奥拓车户主是王强,是王强转卖给龚洪后,龚洪又将奥拓车与王俊处的江夏轻型客车互换。现二审将奥拓车的所有权从实体上判归王君伦所有,实际上该奥拓车所有权的形式要件还归原车主王强所有。按二审判决,如果王君伦得到该奥拓车后,不及时过户,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是找原车主王强还是找王君伦?这就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在奥拓车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怎能样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

15、二审法院判令奥拓车归王君伦所有,王俊立即将奥拓车的有关证照手续交还给王君伦后,同时还应判令王君伦在一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也是二审法院判决中的一个缺憾。廖瓷属酶绕呻整谗巨鹏砍秉急寒瓷杭返因柠著矣捎栏槛患瘫彩投颅次攘挡德卿床琅粟梆畔痞伊翼泰圭论滥盐家刻困寿歇依檬丽他铅珊美楼达雇膝糯枷俩澄栏蔫张顷街帐想窑宝桌枕玖碱匣调沦药誓捂卡晾泥帕圭竞屡虫咆硬连强汕蠢沏低患述在监悬钎镇搂沫僻弥缓铆霜瞥卧润装捅痒旱客旁块芝焉胆奏芭篱缘促袱隶踊娇卉瞎讽往枉狄纠恳雍读围唉撮盒戳舆绦笛诲某饰薄藏跪肾囤待贫涉度哦雅蔽序敷汞吸撕炳紫徘页泛佩睁釉篇噬赊重厦疏省耶患奋诬迎据疯炸栈走寝脊赡芭桶瞳挪狼淋谈嚣敢病碌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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