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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租赁合同纠纷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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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原告(反诉中的被告):李大仁,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甲市A区东方红路12号301。被告(反诉中的原告):陈又青,男,1984年4月1日出生,住甲市A区马门路3号202。案情:一、李大仁于2012年10月31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陈又青,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交了2份证据:1、2010年1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陈又青)向乙方(李大仁)租赁位于甲市A区的春风海味酒楼,期限7年,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

2、2万元,在每月的5日前交纳。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15万的押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甲方无拖欠水电费用或租金的乙方无息退还15万元押金给甲方。2、关于移交了酒楼及附属设施给陈又青的移交清单。李大仁称陈又青自2012年7月起无故拒交租金,现起诉要求陈又青支付拖欠的租金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陈又青答辩称不同意支付2012年7月至10月的租金,并在举证期内提交了反诉状,提交了证据2份:1、同样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的另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与李大仁提交的合同存在两点不同,一是租赁期为5年,至2015年1月31日止,二是增加了第七条“在租赁使用期未满,甲方如提前终止租赁使用,原

3、建筑物要保持完好归回乙方,在甲方提出日起一周内乙方将甲方15万元押金退回甲方,并终止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与李大仁提交的合同完全一样。2、15万元押金收据。陈又青称,两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是7年而是同日签订的期限为5年的租赁合同,原租赁期7年的租赁合同已经取消作废。由于酒楼经营困难目前已经停止营业,其根据合同第七条有权解除合同,并已于2012年6月1日口头通知李大仁于2012年7月起合同解除。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租赁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李大仁退回押金15万元给反诉原告陈又青。三、李大仁称双方履行的是7年租赁合同而不是5年,5年租赁合同已经废除。理由:1、7年租赁合同签订后,李大仁将该合同

4、在甲市A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备案。2、5年租赁合同第七条的实质是陈又青可以随时自行决定解除合同,免除了陈又青擅自解除合同的责任,系显失公平的条款。正是由于该条款不公平地赋予承租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才被废除了,双方重新签订了7年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该显失公平的条款。3、陈又青所称其于2012年6月通知李大仁解除合同的主张是不真实的,其也没有提供证据对其上述主张予以证明。4、李大仁不同意解除合同。非因出租方原因,陈又青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退回押金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才退。四、李大仁申请法院向甲市A区地方税务局调取备案的租赁合同,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备案合同确系7年期租赁合同。如果你是主审法官,你会认定哪些事实?你将如何判决该案?请说明理由。我会认定:陈又青承租李大仁的楼房;两人的租赁合同以登记备案的那一份为准,即七年限的那一份;李大仁收取了陈又青的15万抵押金,并且还没有退还陈又青。-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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