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怀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玉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州贵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王怀义、文玉芬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贵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怀义、文玉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张宇代理审判员施正高代理审判员刘娟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吕羚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