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博揽天下英才 思考企业未来
人才推荐年度服务合同
编号: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郑州博思人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西三环14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7号楼7层
电 话: 0371-89910996 鲁会霞 15803867761
甲方委托乙方寻猎人才,现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壹 年。
二、服务内容:
1. 人才寻访
1.1 双方签订服务合同、预付款到帐、发出职位说明后,乙方指派专人或小组开始人才寻访。
1.2 合同期内,甲方应根据其职位空缺情况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职位说明书。职位及职位说明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3 在接到甲方的职位说明书后之 1 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进行沟通确认;经双方确认一致后,乙方向甲方发出确认通知。
1.4 自对职位说明书确认后之 2 个工作日内,乙方指派专人或小组负责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候选人报告。特殊需求、定向寻访或超高端职位,可根据双方约定另行确认推荐周期。
1.5 如甲方将同一职位委托给不同机构同时操作,为防止候选人资料重复与混淆,则以邮件或其他可提供之记录方式注明先后顺序,先送达者视为有效推荐。甲方需在 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告知其他机构,并出具与事实相关的书面证明,停止该候选人的后续工作。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候选人。
2. 人才面试
2.1 乙方根据甲方职位说明书中列明的职位以及详细的职位要求,对所搜寻的人才进行基础面试、素质考核、履历调研等;在确认其符合甲方用人标准后,提交候选人推荐报告并推荐给甲方进行面试。
2.2 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候选人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面试的决定,确定面试时间地点。若甲方面试后决定复试的,复试亦应在上一次面试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到乙方。
2.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有聘用意向的,应甲方要求及候选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提供候选人背景核查,核查应取得候选人同意,从公开途径且不侵害候选人隐私。
3. 人才录用
3.1 甲方没有录用意向的,应在面试结束后 3 个工作日通知到乙方,以便重新搜寻合适的人选。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未及时通知,视为甲方达成聘用意向。
3.2 甲方有录用意向的,由乙方与甲方、候选人分别协商入职时间、薪资内容及数额等相关内容,甲方通过乙方发出《录用通知书》,并将候选人签字的《录用通知书》发给回甲方,视为甲方与候选人达成录用。《录用通知书》作为本服务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用。
3.3 《录用通知书》签订完毕后,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对候选人的《录用通知书》副本或扫描件,并在候选人入职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入职确认函》;否则乙方无须履行保证期的约定。
3.4 在乙方勤勉尽职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确保所推荐人选背景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学习经历、从业记录等。
三、甲方的职责:
4. 甲方应提供企业详细资料,以便乙方正确理解委托招聘职位的要求,并客观负责的向候选人介绍甲方的情况,形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 岗位名称及人数;
4.2 岗位的主要职责;
4.3 任职的主要条件;
4.4 优先考虑的条件;
4.5 直接上司、下级,其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4.6 薪金与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股票期权、贷款、休假、保险等),最终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4.7 工作条件(上班地点、出差需要、工作时间等);
4.8 职业通路、个人发展前景和岗位的实质贡献(如何促进公司业务计划与目标的实现);
4.9 公司有关背景的资料,如公司的经营性质、历史背景、经营理念、行业中的位置、发展战略等。
5.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视为乙方推荐 成功,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1 对乙方所提供的候选人信息不得转递第三方(甲方关联单位除外),不作转换推荐,否则视为该候选人已被推荐成功。
5.2 如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候选人在推荐之时没有被录用,而在其被推荐后之一年内被甲方录用的,无论所录用的职位是否为最初推荐的职位,均视为乙方推荐成功。
5.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候选人被推荐后之一年内(以两者中时间最晚者为准),如甲方的关联单位聘用该候选人的,视为乙方推荐成功。
5.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直接与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联系或做对候选人做资料调查,则视为乙方推荐成功。
5.5 如果由于甲方未履行对候选人的保密义务导致候选人被原单位解职,而甲方又未录用该候选人;或在甲方向候选人签发《录用通知书》后,候选人已因此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未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均视为乙方推荐成功。
6. 甲方一经录用乙方推荐的人才,应及时按照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
与录用者之间属甲方的内部事务,乙方可酌情协助解决。
7. 甲方应及时把推荐人员的离职、解雇理由的资料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后续服务。
8. 外地候选人前往甲方指定区域面谈,其往返交通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9.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乙方的职责:
10. 乙方运用专业优势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0.1 根据甲方提供职位相关信息对目标人才市场进行深入调查与寻访;
10.2 接触可能达到标准的候选人;
10.3 在保密的前提下,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及筛选;
10.4 向甲方提供最佳候选人的推荐报告;
10.5 负责甲方与候选人之间的面试安排、沟通等协调工作;
10.6 协助签订录用确认书;
10.7 协助甲方做好选聘人才与其公司文化、管理风格等的磨合工作。
11. 乙方应确保每个推荐给甲方的候选人首先经过乙方的面试筛选。
12. 乙方应甲方合理要求,向甲方通报职位推荐的进展情况。
四、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3. 费用标准:
13.1 总服务费按照候选人年薪 %的比率计算费用。乙方根据对委托职位评估,开始寻找目标候选人。
13.2 年薪的定义:年薪是指在录用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候选人在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甲方支付给候选人的税前年度收入总额(即不扣除个人部分社保、公积金和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包含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津贴、职位津贴、差旅/交通/着装/伙食补贴等)、奖金、股权期权分红和其他现金福利。
13.3当甲方委托的是职能性质的职位(如生产、技术、研发、供应链等),年薪=候选人转正后实际税前月薪*14个月;
13.4当甲方委托的是业务性质或以业绩提成作为重要薪资支付方式的职位(如业务、经营类等不能界定年薪者),年薪=候选人转正后税前月薪*18个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税后工资,则需要按照当地的个税比例来换算成税前工资;
13.5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如果后所推荐成功的人才年薪高于前一位人才,则甲方必须向乙方补付服务费差额;如果后所推荐成功的人才年薪低于前一位人才,则乙方向甲方退还服务费差额;
13.6当甲方以间接聘用方式(如顾问、兼职、合作、承包、代理、参股等)录用候选人,顾问费为候选人最近一份工作税前年薪的25%左右收取,甲方须在委托职位说明书中事先明确告知,向乙方及候选人提供书面合作协议,否则乙方有权无责终止合同。
13.7每受聘人选的服务费用按以上标准计算,若计算出来的该职位服务费不满25000元的,按25000元/位最低标准收取。
13.8特殊需求、定向寻访或超高端岗位,可根据双方约定另行确定收费标准。
14. 支付方式:
14.1 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元(大写: 元),作为双方合作战略的预付启动金。该启动金可与最后一位入职人选猎头费用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抵扣。如本合同期内未抵扣完成,可转移至续签合同中继续作为启动费用。
14.2 受聘人选上岗 5 个工作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支付完毕该人选的服务费用。每岗位费用单独结算。
14.3 逾期付款,甲方须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5‰)的滞纳金。
14.4 在甲方发出的职务说明书确认后,甲方因自身原因中止、取消该职位招聘或者甲方经过面试(包括面对面、网络沟通、电话面试等)但最终没有录用乙方推荐的任何人选,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乙方退还50%预付启动金。
14.5 付款方式以银行汇款为主。乙方的银行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
帐 号:4110 6110 0010 2100 30005
户 名:郑州博思人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行号:301491000058
五、 保证期:
15. 保证期:指若候选人入职甲方三个月内,与甲方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就该职位提供三个月保证期,自候选人正式入职起计算。保证期内对同职位免费补人,新候选人入职同等给予三个月保证期。
正常解除合同的原因包括:甲方认为其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其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或其本人辞职等。
16. 如甲方已及时支付了该候选人的服务费,并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乙方,则乙方启动保证期服务。
17. 如甲方未就该职位人选增加新的要求或所增加的要求乙方书面确认接受的,则乙方就此推荐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费用。服务费的计算以后一任人选的薪资为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形式进行抵扣。
18. 如甲方改变职位要求的,则视为新的职位要求,应按本合同的约定重新计算服务费,原职位已收取的服务费退还50%或抵扣到新职位费用。
19. 有下列情况导致候选人离职的,乙方不提供保证期服务义务:
19.1 甲方未遵守与受聘人员之间签订的《录用通知书》内容;
19.2 甲方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或辞退候选人;
19.3 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所操作职位的服务费等款项;
19.4 甲方单方面撤销或变动已入职岗位;
19.5 保证期内甲方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导致候选人离职;
19.6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19.7 除上述事项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20.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录用通知书》副本或扫描件,及《入职确认函》的,乙方不承担保证期义务。
21. 合同期满,但乙方对其推荐人选的服务期未届满的,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本合同第15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六、 违约责任:
22. 乙方推荐的人选被甲方录用后,则在甲方合同聘任期内乙方不得再将此人推荐给其他任何单位,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该职位服务费用的100%作为违约金。
23. 凡经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若被甲方录用在本协议委托招聘范围以外的岗位上;或经甲方约见面试后认为不合适,但从推荐之日起一年内被甲方及其关联单位聘用,或甲方利用候选人资源产生合作关系、甲方委托候选人做兼职/代理及其他服务,无论长期或短期,均视为乙方推荐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例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4. 如果甲方把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中转推荐给其关联单位或第三方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例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5. 乙方不可将推荐到甲方工作的人才再推荐到其他公司(除非甲方未聘用所推荐人才或者所推荐人才已从甲方离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其所付服务费。
26. 本合同期内,甲方及其关联单位不得录用乙方员工(包括在乙方员工离职后12个月期限内不得录用),否则视为乙方推荐人选上岗,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例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并且另行赔偿乙方10万元。
27. 如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某职位的推荐,因乙方实际履行本合同已发生的费用超过该职位已付启动金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自该职位终止后之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七、 保密责任:
28. 双方必须对所签订合同严格保密,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及内部非相关人员透露合同信息。对在合作过程中接触的对方信息保密,并根据对方要求正当合理使用,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 甲方不得利用招聘人才或被录用之候选人窃取人才知识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应对乙方和人才给予经济补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0. 为保护候选人的隐私,在甲方面试之前,乙方不向甲方公开候选人的真实姓名,甲方所有与候选人的联络均应通过乙方进行。
31. 在甲方向候选人正式发出《录用通知书》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及甲方内部非相关人员透露候选人的信息,并应对所获得的所有候选人资料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八、 如本合同期满需继续合作,则相关条款另行确定。
九、 推荐职位的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郑州博思人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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