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甲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经营宗旨: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名称_主要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合伙人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伙人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伙人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
2、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
3、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几方合伙人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几方合伙人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
4、运营。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甲方决定;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 被
6、依法撤销;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7、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与 公司管理咨询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派遣,财务管理,获得该公司的商标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三)本
8、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四)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合伙人:签署时间: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
9、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
10、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
11、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