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财务村账镇管委托代理协议书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发200632号,国发200634号以及国办发200686号和鄂政办发200739号文件精神,在坚持镇村两级自愿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事项如下:1、 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所属村财务活动实行“双代管”,实行村账镇管,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确保村级集体资金不平调、不挪用,安全有效运行。2、 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履行对村级各项合同的签订和监管的权利,并履行对村级各项开支的审查权,对村级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3
2、、 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对村级经济业务收入有审核权。4、 实行“双代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设报账会计,报账会计有义务编制村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按规定的时间将本月村级财务收支、票据报送财务中心入账,不得瞒报、私设小金库以及账外账。有义务对村每笔经济业务收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5、 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有义务审核村级经济财务收支预决算,有义务每月按时扎帐,对每一项经济业务实行核算,真实反映村级经济运行情况,有责任监督村级财务实行每季公开,有义务为村设置总账、明细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对村建立完备的财务档案,严格保管,不得遗失。此委托书自委托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镇财务服务中心村委会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村负责人签字: 财政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