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协议甲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 方: 身份证号: 鉴于:1、甲方是一家具有全牌照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投资范围为:证券、创投、股权类投资基金业务,且对可交易类股权的投资具有丰富经验,业绩优异。2、乙方协助甲方参与投资 合作计划,为甲方提供业务合作方面的帮助。据此,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协议标的及有效期1.1 本协议标的为乙方协助甲方提供业务合作方面帮助,并促成甲方与 集团签署 合作协议。1.2本协议有效期为自2016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双方可以商议续约事宜。第二条 财务顾
2、问费及支付2.1 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经乙方介绍,并与 集团达成相关合作计划签署 合作协议,即为乙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应按照在 计划中总投资收益的 (甲方投资收益为扣除资金成本等费用后的净收益,具体内容按照 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在 计划到期甲方获取收益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居间服务费用。2.2 本协议在乙方介绍资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财务顾问费用一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3.1. 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已经内部程序授权签署、履行本
3、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2 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4.1 乙方承诺将合法地为甲方介绍资金提供方。4.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之规定收取财务顾问费。第五条 保密5.1 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5.1.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5.1.2 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5.2 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5.2.1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5.2.2 依任何有管辖权的
4、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要求;5.2.3 并非由于任何一方过错而众所周知的信息;5.2.4 由接受方通过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5.2.5 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5.3 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第六条 不可抗力6.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或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
5、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对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定、承诺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遭
6、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追索权利而支付的费用。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8.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8.2 甲、乙双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九条 文本修订及生效9.1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 本协议的修订必须由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9.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区域)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年 月 日乙 方:身份证号: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