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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与规则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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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IB业务规则要点 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3、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4、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5、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四、IB业务基本要求 (一)、证券公司IB业务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IB业务管理部门 IB业务管理部门 对接 证券营业部 管理 服务 证券公司IB业务组织架构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 证券公司IB业务人员基本要求: 1、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是专门从事介绍业务、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的人员。 2、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通知期货公司。 3、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IB专职业务人员协助开户职能: 1、向客户明示期货公司、客户与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接受投资者有关业务咨询。 2、具体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3、对客户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 4、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 5、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 6、联合办法中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IB专职业务人员协助风控职能: 按照联合办法的约定承担协助风险控制的职责。但尽可能做到: 1、 熟悉期货风险管理系统的构成及操作、期货合约的即时保证金率、风险度的计算方法、期货行情系统、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等。 2、 关注期货行情及IB客户的持仓、账户风险度,从客户服务的角度提醒客户注意持仓风险。 3、 加强与期货公司风控人员之间的沟通,做到责任清晰、衔接顺畅、风控有效。 4、 联合办法中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证券公司IB业务基础设施规范 场地规范: 1、 证券营业部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专区,与证券业务隔离 2、 有开展介绍业务的显著标识 建议: 1、独立的IB业务房间,并有正规的标识门牌标明期货IB开户室 2、具有单色拍照背景 3、 非简单的隔断房间 4、 房间不得兼作他用 公示要求: 证券营业部应在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① 介绍业务范围 ② 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的专职业务人员的名单、照片等信息 ③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④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⑤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⑥ 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 ⑦ 联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要求及时调整 五、开户流程 (一)、经纪合同签署流程示意图: 法人开户 自然户 携带 1、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 6、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 7、资金调拨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携带 身份证原件 在银行开立期货结算帐户 经办人审核开户资料 经纪合同签署流程 解说风险揭示、合同、交易流程 签署经纪合同《开户申请表》 确 定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经纪合同签署确认书 由经办人填写; 并由复核人员 审核后签字 确认; (二)、开立帐户流程示意图: 开立帐户流程 通过“电子化开户系统” 录入客户资料 根据审核后的《开户申请表》资料信息 期货公司进行审核 开户资料发送至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 根据中金所开立的交易编码开立资金帐户 开户资料发送至中金所 由 期 货 公 司 完 成 由IB营业部经办人完成 期货公司通知IB营业部经办人,再由经办人通知客户 通知帐号及交易密码 (三)、开户管理流程 Ø 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在期货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如同目前商品期货开户。 Ø 与期货公司建立介绍商关系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在其营业部受理投资者期货开户申请。 Ø 证券营业部受理期货开户申请后,将开户资料转交期货公司审核,期货公司通过复核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并按约定方式送达合同文本,或开户人在证券营业部现场领取。 Ø 经期货公司审核通过,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编码。 Ø 期货公司即时、定期对证券机构开立的股指期货帐户资料进行审查,并针对其缺失进行相关的催补以及进一步稽核工作。 (四)、自然人开户 Ø 提供开户人、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Ø 开户人在中、农、工、建、交五家银行中选择一家或多家选择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注:期货结算帐户如有变动,客户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期货公司;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客户负责。 Ø 开户人必须本人亲自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一式三份,客户、证券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各执一份)及附件。 Ø 如果开户人与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不是同一人时,开户人应在《开户登记申请表》相关栏中书面指定;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应在被授权人签字留样处签字留样。 Ø 开户后证券营业部经办人须在《开户登记表》上签字。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开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各级期货监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5)市场禁止进入者; (6)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7)期货监管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证券公司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五)、法人开户 法人开户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开户管理要点 Ø 开户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 Ø 按规定要求审查客户的合法资格,审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禁入者名单; Ø 交易前应已完成各项开户手续及电脑建档完毕; Ø 对客户不得有代客操作或代客户保管存折、印鉴情况,不作获利保证; Ø 客户提供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代其申请交易编码,一户一码,避免混码交易。 (七)、开户注意事项 Ø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要严格审核各项证件、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个人身份证的有效期、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年检章),对有疑问的证件应进行必要鉴定。 Ø 严格审核客户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权限范围。 Ø 客户已拥其他期货公司的交易编码,必须按新开户的手续重新在我公司申请交易编码。 Ø 本业务必须由证券营业部双岗专人经办、期货公司专人审核。 Ø 以电话录音方式告知客户网上交易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立即更改密码同时将应急电话号码告知客户。证券营业部应该掌握期货公司相关的应急电话。 (八)、解释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在营业部现场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向客户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实名制审核:期货公司应当要求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遵照实名制的新要求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时,按照实名制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十)、具体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核心理念: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须符合下列标准(三有一无): 1、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 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3、 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一般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须符合下列标准: 1、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 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4、 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5、 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6、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示 检查投资者交易经历 综合评估 知识测试 确认投资者不属于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通过 检查投资者交易经历: Ø 确认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记录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Ø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由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Ø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 知识测试: Ø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Ø 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Ø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Ø 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不能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Ø 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综合评估: Ø 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Ø 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板),相关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Ø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Ø 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Ø 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Ø 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特别提示。 Ø 特别提示《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指导客户本人/单位阅读抄写划线部分。 “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十一)、揭示风险、解释合同、交易流程、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相关开户资料 合同文本签署前全面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告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当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可能需要客户签署的:银期转账协议书、客户资信调查评估表、中间介绍业务客户须知、其他文件 采集客户影像资料: 自然人需要采集的影像资料:客户头部正面照(当场拍摄)、客户身份证 (当场扫描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 法人需要采集的影像资料: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当场拍摄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当场扫描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格式要求: 1、 照相要求:头部正面照,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姿态端正、头部正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照片长宽规格比为4(高):3(宽),24位真彩色。 2、 扫描件要求:图像、文字清晰可辨,方向不颠倒。扫描件长宽比例与原件一致。 3、 所有照片和扫描件的影像资料均为jpg格式图片。 (十二)、将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审核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扫描客户资料,并在柜台系统录入客户资料。 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按照联合办法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审核。 其他后续完成的工作还有(具体参照联合办法约定): 指导客户下载、使 用交易行情软件 分配客户资金账户 告知出入金流 程(银期转账) 期货公司应及时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十三)、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业务处理具体时间 (十四)、开户资料的传递、保存: 1、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明确约定客户影像资料等开户资料的传递方式、时间,保证传递的及时、安全。 2、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和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做到开户过程留痕。 3、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资料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本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期货公司应依法保存客户开户资料的原件。 4、 依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十五)、客户撤户流程 Ø 在办理客户撤户申请时,撤户人必须满足的六项基本条件: n 撤户当日结算帐单已经全部签署无误; n 没有持仓头寸; n 没有为其它客户的担保行为; n 没有仓单抵押; n 实物交割的款项及仓储费用已全部结清; n 没有其他业务纠纷。 Ø 当客户提出撤户申请时,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IB期货专管人员首先核实客户身份并请客户填写撤户申请表(由期货公司提供) Ø IB期货专管人员将客户填写好的撤户申请表传真至期货公司。 Ø 由期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客户是否符合撤户条件,符合撤户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撤户手续。 六、资金流程 通过期货结算帐户汇款 通 知 IB营业部经办人 期货公司财务部 确认到帐后办理入帐手续 客户期货保证金帐户 通 知 保证金入金 1、入金流程示意图: 保证金出金 客户填写出金单 IB营业部经办人审核 期货公司财务部审核 资金调拨人的身份及签字 出入金的银行帐号 由财务部办理出金 资金入帐至客户指定帐户 由结算部门审核录入 2、出金流程示意图: 3、全国性银期转帐 Ø 银行柜面办理 Ø 网上银行办理 Ø 电话银行办理 Ø 客户交易终端 4、客户资金管理 (1)、通过IB开户的客户缴纳的保证金,需存放于以期货公司名义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户。 (2)、通过IB开户的客户申请出金时,期货公司应先审核确认,再将该笔款项由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专户拨转至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帐户。 (3)、期货公司执行IB客户的交易委托时,必需确认该委托的客户已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该委托不能执行。 七、风险控制 (一)、期货公司的责任 1、执行盘中风险管理,随时追踪通过IB开户的客户的账户余额,当发现其保证金达到警戒水平时,应通知IB注意。 2、 通过IB开户的客户帐户,其盘中或结帐后的金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时,期货公司应立即通知IB,并同时对IB发出盘中或盘后保证金追加通知。但遇行情波动快速,期货公司来不及提醒时,IB仍需主动查询期货公司端并通知客户追加,而保证金比例依期货公司通知为准。 3、 检查保证金追加纪录,注意期货客户是否于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若有未按时间及金额追加者,期货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其部位。 4、 期货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规定对客户实施盘中及盘后风险管理。 (二)、IB的责任 1、 主动查询:IB应随时于“IB监控系统”的柜面系统监控客户保证金是否不足。 2、 通知客户:发现客户保证金不足时,IB风控人员应使用电话通知(应同步录音存证)或当面通知客户应追加保证金及追加期限。 (三)、风险控制 IB需要完成的工作主要为: Ø 协助期货公司要求所属客户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 Ø 协助期货公司对被执行强平的客户进行安抚工作。 Ø 协助期货公司对穿仓客户资金的追索。 Ø 督促所属客户察看每日结算单,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进行解释。 期货公司 客 户 IB营业部 风险监控流程 结算单据通知书 交易汇总表、客户风险表 通知有风险 的客户 期货公司 客 户 交 易 处理 有风险的客户 通知进行处理 动态风险监控 IB营业部 客 户 自 行 未 处 处 理 理 (四)、交易结算要点 1、开市前:客户风险的静态度量 客户(结算)保证金余额 大额持仓客户名单 公司持仓集中度 单一帐户每日持仓限制 国内外政经消息 交易和通讯设备状况 2、 盘中:委托数量、保证金比例、追缴保证金 单笔交易委托量上限控管 交易可用保证金余额控管 客户交易保证金比例控管 盘中客户保证金追缴 客户入金确认 3、 盘后:结算处理 客户出、入金复核及输入是否正确 到期日(最后结算价)持仓损益计算 结算与财务复核,存在差异的必须说明不符原因 盘后客户保证金追缴 每日(月)交易结算单发送,错帐和风险损失处理。 (五)、IB盘后的协助工作 1、协助期货公司通知客户盘后追加保证金 2、协助期货公司送交客户《保证金追加通知书》 3、明确追加保证金金额 4、提示强行平仓风险 (六)、客户交易中的风险控制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在《期货经纪合同》中通过具体条款进行约定。期货公司根据约定条款进行风险控制操作。 (七)、经纪合同中主要的风控条款 1、投资者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投资者有义务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电脑查询、网上查询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掌握账户交易情况。 2、公司以风险度来计算投资者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度=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3、投资者因交易亏损或者其它原因,风险度大于100%时,期货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投资者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及时采取减仓措施,直至投资者的保证金满足持仓所需。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投资者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达到期货公司要求的保证金水平。投资者应承担强行平仓的结果及手续费。 4、因投资者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5、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6、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投资者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7、所持仓位临近交割月份时,期货交易所将对期货公司会员及投资者进行限仓,投资者应当遵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要求减仓,逾期未减,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的限仓要求。 (八)、交易环节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九)、强行平仓的约定条款 期货公司执行强行平仓时有权选择强行平仓的持仓合约品种、数量、方向、价格等,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承诺不因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期货公司主张权利。期货公司已经向交易所下达强平指令,但由于市场原因至使强行平仓指令无法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期货公司依规则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当日由期货公司(或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的结果,将通过当日结算帐单根据约定的方式(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发送给投资者,投资者接受强平结果。 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期货公司结算部以约定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帐单以及追加、强平通知书; 第二步:交易风控员电话辅助通知并记录; 第三步:客户按约定时间或价格减仓或追加资金; 第四步:客户未按约定减仓或追加资金,交易风控员下达强行平仓指令; 第五步:执行强行平仓指令,将指令下至交易所; 第六步:电话通知客户强平结果,客户通过当日帐单确认强平结果; 第七步:交易风控员进行强平记录。 强行平仓操作示意图如下: 客户通过帐单 确认强平结果 交易风控员电话 辅助通知并记录 结算部以约定的方式发送 帐单追加、强平通知书 客户按约定减仓 或追加保证金 客户未按约定减仓 或追加资金 交易风控员下达 强行平仓指令 执行强行平仓 电话通知强平结果 交易风控员记录强平结果 强 行 平 仓 操 作 流 程 图 (十)、强行平仓风险的建议 当市场波动方向与投资者持仓不利时,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保证金被提高,投资者期货帐户的权益不足以维持持仓的需要,被迫需要追加保证金,甚至需要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计划遭受影响,而无法继续持有头寸。 首先,必须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合理有效的计划分配自己的资金,尽量避免满仓操作。并且,需要设定严格的止损。避免亏损超过预期。 其次,鉴于期货交易对资金划拨时效的严格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亦以期货公司开户银行确认投资者资金到帐为准。建议投资者采用当地较为快捷的保证金划转方式(如:银期转帐) 。特别是实行盘中动态结算、即时追加规则后,保证金追加的时效性要求将更高。 (十一)、投资者的结算帐单的送达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凭用户名和查询密码直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自己交易账户信息。投资者在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期货公司开户后可以获得。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查询系统作为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其他通知方式:网上交易系统当日首次登陆弹出;短信、电子邮件 期货公司在每日收盘以后,在次交易日开市前将投资者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投资者登录查询系统,接收期货公司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 监控中心查询系统能够提供两种结算方式(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盈亏计算方式 )的帐单。 实行盘中动态结算与追加规则后,期货经纪公司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及时向投资者发布动态结算数据并据此生成保证金追加、强行平仓等通知文件。 注意:投资者对交易结算帐单有异议的,需在约定时间前向期货公司提出。(通常为不超过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十二)、投资者交易结算单 (I): 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交易结算单(盯市) 客户号:10430182 客户名称:xxx 日 期:20070404 尊敬的客户: 如您对本结算单的事项有异议,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书面提出,否则本公司视同客户对本帐单所载事项已经了解并确认。 资金状况 币种:人民币 ---------------------------------------------------------------------------------- 上日结存: 1184390.00 当日结存: 1179490.00 可用资金: 294349.00 出入金: 0.00 客户权益: 1179490.00 风 险 度: 75.04% 手续费: 2200.00 保证金占用: 885141.00 追加保证金: 0.00 平仓盈亏: 23760.00 交割保证金: 0.00 持仓盯市盈亏: -26460.00 (II): 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交易结算单(逐笔) 客户号:10430182 客户名称:xxx 日 期:20070404 尊敬的客户: 如您对本结算单的事项有异议,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书面提出,否则本公司视同客户对本帐单所载事项已经了解并确认。 资金状况 币种:人民币 ------------------------------------------------------------------------------------- 上日结存: 1132550.00 当日结存: 1205950.00 可用资金: 294349.00 出入金: 0.00 浮动盈亏: -26460.00 风 险 度: 75.04% 手续费: 2200.00 客户权益: 1179490.00 追加保证金: 0.00 平仓盈亏: 75600.00 保证金占用: 885141.00 交割保证金: 0.00 八、IB业务其它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教育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投资者教育主要内容:期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控制、资金管理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编制各类期货教育宣传资料: 编制期货资料交易手册、股指期货投资指南、股指期货宣传折页、宣传单页、海报、易拉宝等宣传资料。根据证监会以及交易所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合约规则、细则等,编制期货讲解内容,专门制作期货投资者风险管理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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