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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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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 第三条 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 省级安全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必须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既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也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 第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安全认证意见等。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6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 省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经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行文成立。 第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30人。 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建方案、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成立。 第六条  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安全认证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创建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均应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四)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 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 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 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15%、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 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第十四条   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 安全认证中心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社会评价评委库人员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单位的专家、工作人员组成。 安全认证中心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时,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 (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  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验收(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阶段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 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新设立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颁发或返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五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5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优惠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各级达标验收组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等应报上级安全监督机构达标验收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组建后应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达标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设组长1名。达标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工程类学历、中级以上工程类别技术职称、5年以上监督工作经验,且通过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市州达标验收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书面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并附新成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 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    第七条  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时,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第八条  阶段性动态评定按照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评价、验收评定组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 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和整改记录。 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形成评分记录,作出考核结论。 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见附件1,下同)上签署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意见。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考核以及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评价后,将自查整改汇总目录、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报项目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评定申请。 日常监督评价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阶段性评定申请后,其达标验收组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复查。复查结合日常监督评价,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的基础上,日常监督评价中每下发一次整改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1分;一次停工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2分;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3分;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4分。工程项目各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提出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结果。 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将阶段性动态评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各项目达标验收结果及时排序汇总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安排专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达标验收结果分企业汇总后,对不属本市州管辖的企业,还应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达标验收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法,认真完成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达标验收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根据各市州上报本地达标验收项目排序汇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10%。抽查工作可结合“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评选检查、季度性督查进行,也可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 对验收评定不认真、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全数否决该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并暂停该市州达标验收组验收评定资格,严格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通过;对项目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项目抽查符合率同比例和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达标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和项目名称(具体计算示例见附件2)。 各市州应参照本条规定组织对所属县(市)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和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或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第六条  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三,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四)。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安排专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资料,并将持证人员录入“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符合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任职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该合同段工程完工信息和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组建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1214       【字体:大 中 小】 湘建建〔2010〕10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一线监督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实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行为、记录、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提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要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一线监督人员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从以下方面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一)监督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与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核验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抽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严格按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组织项目施工的情况。 3. 抽查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的情况。 4. 按照针对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的监督计划所确定的频次且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都应分别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符合性和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 5. 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监督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安全监督机构签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施工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和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首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 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分期拨付期限提前一个月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到施工单位专用账户的情况。 3. 核查施工项目部制定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适时投入的情况。 4. 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5. 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三)监督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 1. 核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含分项发包)工程依法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及分(承)包单位资质符合性情况。 2. 核查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及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情况,查验施工用图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专用章。 3. 抽查建筑材料、预拌砼、预应力空心板和外加工钢筋等的进场检验情况,必要时可对预拌砼和预应力空心板等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延伸监督抽查。 4. 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合同签订、方案(含比对抽检)登记和过程见证取样检测实施等情况。 5. 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施工机具、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等进场检验情况。 (四)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 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台帐。 2. 抽查施工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对照名录制定项目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3. 抽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4. 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5. 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1.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照以上监督要点,采用表格化监督记录本记录的方式,要求一线监督人员每次监督抽查时必须分别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参见附表一、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参见附表三)、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情况(参见附表四)、重大危险源动态识别控制情况(参见附表五)、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参见附表六)、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资料情况(参见附表七)等进行抽查和记录,并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2. 一线监督人员发现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75号)、《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77号)要求,提出处罚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3.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一线监督人员上报的监督执法抽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建议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监管机构,同时要求监督执法人员督促落实整改、处罚到位。 三、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督要点对监督机构各岗位,尤其是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履职程序、履职检查考核、履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形成制度文件,并严格对照执行,切实规范监督行为。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完善监督档案内容,优化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采用表格化记录本记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使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同时要抓好两个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及时将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相关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抽查、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等情况和日常巡查、抽查形成的处理意见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并加强信息查询和使用,逐步实现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动态化。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不按照本通知监督要点和监督程序要求实施监督执法检查,或不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监督执法信息的一线监督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作为当季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当季绩效评价应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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