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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外部施工队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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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建筑公司外部施工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02 09:46:09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部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外施队伍)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适应建筑业市场发展和竞争的需要,根据城建集团(1999)026号关于印发《外部施工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使用外施队伍的单位,以法人身份进行提供劳务或工程分包的外施队伍。 第三条  使用外施队伍,要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选用外施队伍要本着以市建委确定的劳务基地为主,非基地为辅的原则,必须在进场前进行认真考察,全面了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用,禁止使用零散工及五种人(即童工、残疾、聋哑、呆傻和无技术女工)。选用外施队伍参照公司(1999)139号关于《劳务分包招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为公司所属单位提供队伍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均应按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文件和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一律由公司劳务管理部具体组织,并以建制队为单位,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进京务工人员花名册、上岗证、输出地县以上建筑主管部门介绍信或驻京建筑管理处同意函上报公司; (二)公司对上报的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进行复审,送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办理注册登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已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进京施工许可证》之后又发生增人、换人、借人以及注册变更的,一律按北京市建委《外地进京企业办理劳务注册手续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为施工队办完注册手续后,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到劳务管理部签收,并在十日内领取《施工许可证》、审核盖章的《务工人员花名册》等正式资料。 第三章  资质及条件 第八条  外施企业 (一)必须具有三级以上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二)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符合的工程管理、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劳务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保进京人员有一定的素质; (四)对进京务工人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书》,确定劳动关系; (五)能保证进京队伍稳定,跨年结转工程劳动力调整小于30%,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调整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外施队伍 (一)有健全的管理班子,除配备专职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和财务会计以外,还应配有预算定额、出纳、治安消防、行政生活及政工员等专、兼职管理人员(作业队在100人以上的队伍必须配专职),做到持证上岗; (二)生产工人的技、壮工比例,凡100人以上的队伍,技工人数应不少于60%,凡100人以下的队伍,技工人数应不少于70%。 (三)保持队伍稳定,麦、秋两收期间,重点工程一律不得离岗,一般工程离岗人数不得超过全员人数的10%; (四)务工人员进场后要经过试工,试工期一般为10-15天,经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作业; (五)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基础培训,培训面应不少于全员人数的75%,技工持证率达到80%;特殊工种及技术工人应持有授权发证机关颁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等级证、操作证); (六)按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履行进京手续,人员注册率和办证率均要达到100%; (七)务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必须佩带由市建委监制的胸卡。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劳务管理部是招用外施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外施队伍兼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第十一条  劳务管理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研究探索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合作方式,为企业施工生产选择并提供合格的外施队伍。 第十二条  劳务管理部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城建集团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及细则; (二)负责编制外施队伍需用计划,申请与分配用工指标; (三)负责建筑劳务基地的开发、考察与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外施队伍的筛选、洽谈、招收和组织进场及有序流动工作; (五)负责劳务分包招标工作; (六)负责外施队伍注册、核办《就业证》工作; (七)负责外施队伍劳动力余缺调剂; (八)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外施队伍进行检查、评价与表彰工作; (九)负责劳务管理服务费的核收、上缴、使用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外施队伍管理系统的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外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负责外施队伍管理系统的基础业务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十二)负责外施队伍档案管理和外施企业实际资质等级核定工作; (十三)负责外管系统统计及台帐资料的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务管理部的协同职责: (一)配合施工管理部安排年、季、月外施队伍配置计划,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劳动力余缺调剂,搞好文明施工; 并做好安全施工,组织外施人员进行教育、考核工作; (二)配合质量管理部做好验收标准的贯彻和外施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配合行政保卫部做好外施队伍行政卫生和开展文明生活区管理工作,做好外施队伍的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 (四)配合经营管理部做好劳务价格的确定和劳务费(预)结算工作; (五)配合财会部做好外施队伍劳务费的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核收工作; (六)配合培训中心做好外施队伍务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有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配合党群部门建立外施队伍临时党、团组织,开展青年突击队活动和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用工企业与外施企业依法确立合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一律执行北京市建委制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十六条  合同书中增加补充条款,其内容是: (一)针对合同第五条第“5.2.2”款,依据2000年《北京城建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的工种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控制线以内。 (二)针对合同第六条“6.3.1”和“6.3.2”款,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1.承包人工人进场后,如果生活费有困难,发包人可按进场人数预付每人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费; 2.工程款每月预付一次,年终按分包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应预算人工费的80%以上预结:估工、计时工和停工当月发生当月结算。应在15天内结算和预付款; 3.合同约定的项目、数量全部完成后,依据甲方认可的预算书、有关变更洽商记录、施工任务书和双方验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在结算后28天内付清工程款; 4.预付款或结算款的时间以业主实际支付给发包人为先决条件,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预付款有困难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延期付款; (三)针对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工具包、盒卷尺、钢板尺、折尺、角尺、木锯子、刨子、斧子、铁锤子、墨斗、线坠、砖夹、大铲、刨锤、水平尺、扳手、钢筋钩、抹子、托灰扳、阴阳角抹子、勾缝器、腻子刮扳、玻璃刀、壁纸刀、橡皮锤、电焊钳子、开刀、电笔、电工刀、剥线钳子、改锥、管钳、铁皮剪子、钢锯、信号旗、哨子等。 防护用具: 承包人自备个人用的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面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其余现场需要的全部防护用具由发包人承担。 (四)针对合同第十四条“14.1”款,承包人要保证人员的稳定,在农忙季节人员流失量必须控制在10%以内,凡超过10%的,对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发包人有权要求索赔; (五)发包人按承包人工程结算劳务费总额提取1%的管理费,在预付款或结算中扣除; (六)针对合同第十六条调解顺序,首先应由发包方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协调,调解不成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七)承包人必须坚持合法用工,对无视政策规定私招乱雇人员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八)管理服务费3%.由发包方支付30%,承包方支付70%; (九)乙方应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ISO9001、ISO14000和ISO18000等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时,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对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合同规定的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和外施队伍在工程合作过程当中,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行为,规范人的行为,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按要求使外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要有主要领导分管外管工作,成立外管领导小组,制度上墙,常抓不懈,负责生产、经营、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要设专(兼职)外管员,做到持证上岗,负责本单位劳动力管理、协调、内业资料,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业务报表,并协助外施队伍办理各项手续及到驻地区(县)建委送审花名册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施队伍开展“五个一样”管理,即“思想上一样教育,施工上一样要求,生活上一样关心,报酬上一样合理,行政上一样管理”。切实把外施队伍当作自己的职工对待。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伍要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按队伍规模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图上墙。 第二十五条  强化外施队伍内部管理,推行内部六项管理规定,即“用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治安消防管理,行政生活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外施队伍开展“五增”活动,提倡每个务工人员树立“为首都增辉,为家乡增光,为企业增荣,为本队增效,为个人增收”的思想意识,充分调动施工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管理,搞好基础业务建设,对外施队伍实行档案管理和实际资质等级评定〔参照城建集团1997城建施字第(431)号有关文件执行〕,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评审、表彰和筛选队伍的必要依据。 第七章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合作的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其标准是:以劳务分包合作方式的,收取外施队伍劳务费结算总额的1%;以工程分包(大包)合作方式的,按合同价款1.5%。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服务费纳入公司财会部管理,并为劳务管理部开设专用科目,费用支出由劳务管理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使用。 第三十条  管理服务费的主要支出项目,主要由总公司、公司两级机关专项费用,除按规定标准上交总公司外,公司内部主要开支为: (一)劳务合同文本、各项业务报表、台帐和资料费用; (二)业务活动经费; (三)基地考察、重大节日慰问、回访等费用; (四)会务、表彰费用; (五)业务人员培训费用; (六)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维修和服务费用; (七)其它需要开支的费用等。 第八章  检查  评价  表彰 第三十一条  落实制度,加强检查监督,是促进外施队伍管理和基层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实施。 (一)检查范围:在公司所属用工单位经批准使用的所有劳务分包(清包)和工程分包(大包)队伍,公司系统人员及本单位从事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均有权检查; (二)检查内容:除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检查合法用工、合同的签订、履约与管理,注册、办证,持证情况和外管基础业务工作开展等内容; (三)检查时间: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公司一般每月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检查一次; (四)检查方法: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正常时间检查和夜间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搞好外施企业信誉评价,是对外施队伍进行年度综合分析和考评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评价有利于筛选好的企业,好的施工队伍,不断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施队伍总结表彰活动,充分肯定他们做出的工作业绩,是沟通感情,调动外施队伍生产工作积极性和加强双方合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公司在检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参照股份公司1999城建施发第(109)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  工程承包费用 第三十四条  劳务分包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一)属于劳务分包的承包费用,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承包费用的结算,一般情况下每月支付一次外施队伍生活费,特殊情况下,应根据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经过内部劳务投标工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工程完竣或施工队离场三个月以内必须办理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计时工、停工、估工等,当月发生当月结清。 (三)工程承包费用的支付,先由项目经理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再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劳务管理部、财会部等部门 (结算时还要经质量部、施工管理部签字) 复核确认后,公司财会部扣除预借款和有关费用,通过内部银行转帐。严禁支付现金。 第十章  统计与凭证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劳务管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内部所用外施队伍数量、人员分布及承担任务等情况,为编制用工计划,施工生产决策和开展用工分析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凭证、协议 (一)外施队伍 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市建委发,务工企业提供)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市建委发,务工企业提供) 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公司发) 4.《外地施工队伍进京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发) 5.《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花名册》(市劳动局发) 6.《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市劳动局) 7.《安全施工许可证》(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 8.《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 9.《安全生产协议书》(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 10.《治安、消防协议书》(公司行政保卫部提供) 11.《外施队伍考勤表》(公司劳务管理部提供) 12.《北京市暂住证》(属地公安派出所发) 13.《食堂卫生许可证》(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发) 14.炊事员《健康证》(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发) 15.《特殊工种操作证》(当地或北京市劳动部门发) 16.管理人员岗位操作证书(当地或北京市教育部门发) 17.工人上岗证书(当地教育部门发) 18.工人《健康凭证》(属地或指定卫生部门发) (二)项目经理部 1.《外施队伍使用情况月报》(公司发) 2.《外施队伍管理台帐》(一、二、三、四、五)(公司发) 3.《年、季劳动力计划表》(一、二、三、四)(公司发) 4.《外施队伍劳务费结算汇总表》(公司发) 5.外施队伍教育记录本(公司发) 6.外施队伍检查记录本(公司发) 7.ISO14000环保培训记录(编号JL03-04公司发) 8.ISO9001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编号CX08-07公司发) 9.ISO9001外地施工队伍年、季度检查、考核、评价记录(编号CX05-02公司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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