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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年爱琴海岸酒店委托出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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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康年爱琴海岸度假酒店客房委托出租合同 编号: 康年爱琴海岸度假酒店 客房委托出租合同 委托方: 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E-mail: 签约地址: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 联系电话: 签约地址:三亚 第一章 前提 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1、鉴于委托方已与三亚万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购买了爱琴海岸客房、充分了解并认可受托方的客房代理出租模式,受托方同意代理出租其拥有的爱琴海岸 区 层 号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厨 卫 ,共 间/套, 总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充分的认识到,客房的代理出租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的销售和管理行为,而出租价格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受托方并不保证出租价格和投资回报。 2、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约束。 第二章 客房代理出租期限、权利和义务 一、代理出租期限 1、每六个会计年度为一个代理出租期限,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当年酒店客房经营之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从 1月 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第一个代理出租期限期满前30日,委托方可与受托方签署下一期的代理出租合同书。 本次代理出租期限为 2008 年 元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本委托经营协议书委托期限截止前六个月,受托方书面通知委托方下一个承包期、回报方式以及相关条款,委托期限截止前三个月应达成最后协议。 3、若委托方逾期不办理,则被视为自动继续委托受托方经营管理委托方物业,并无条件接受受托方的条件。若受托方逾期不办理,则被视为自动放弃对委托方物业的代为出租,受托方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向委托方交还物业。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其客房出租收入的45%, 其计算方法为:以整个康年爱琴海岸度假酒店的所有“客房出租年度总收入”为收入计算基础,每个物业的委托方按各自物业在所有委托出租客房中的权重按比例来计算其客房的出租收入,权重综合考虑了面积、楼层、朝向以及酒店经营的要求等综合因素(见附件一)。而“客房出租年度收入”的内容定义为双方约定的酒店代理出租的客房房费收入。不包括服务费、客房内酒水、食品、长话、自动点播、餐饮等客人在房内的消费,并且不包括酒店商场、会务、餐厅、酒水、康乐、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等其它酒店项目的收入,以及酒店设备、场地的使用费、租赁费等收入); 2、委托方有权监督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运作,直至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 3、委托方有权在每年3月联合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客房出租收入核查; 4、代理出租期间,如委托方自用客房,应保持客房内清洁卫生; 5、委托方在客房出租期间不得拿走或改变室内的设施物品; 6、委托方不得私自出租及委托任何第三方出租客房; 7、委托方应遵守合同约定,支持受托方管理和代理出租行为; 8、委托方向受托方承诺在委托出租期内,放弃对该物业及其相关公共部分的使用权,由受托方全权处理; 9、在委托方把物业委托予受托方代租其物业的期间内,委托方授权受托方行使其在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其物业所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并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在代理出租期内将作为该客房唯一的代理出租和管理者,代表委托方进行代理出租并对客房实施管理,以受托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客房,并向委托方收取客房代理出租费用、佣金等; 2、受托方为国际知名品牌,在代理出租受托物业期内,组织管理机构,对所代理的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受托物业以酒店整体运作的形式对外经营,并统称为“康年爱琴海岸度假酒店”; 3、受托方定期向委托方公布客房出租情况并在每年的三月接受委托方联合委托的会计核查; 4、受托方向委托方通报与代理出租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件; 5、受托方如期向委托方结算应得出租收入; 6、受托方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代其行使在业主委员会的应有权利。 第三章 客房代理出租综合费用 1、代理出租综合费用为年度客房代理出租收入的55%,包括: A.受托方作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管理费用及业绩奖励费用; B.出租物业的经营成本; C.受托方的代理佣金; D.委托年限期满,不低于现在标准更换全套家俱、洁具、电器、以及墙面、天花、窗帘更新的费用。 受托方所收取的代理出租综合费用如果不够本客房运营的实际费用,不得再向委托方收取,自负盈亏。 第四章 客房代理出租方式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代理出租协议,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与出租方式为完全代理出租形式。 2、委托方所购客房交由受托方代理出租,委托方每年可免费享有以下任意一项: ①当年4月至9月份除国家法定节日以外的21间*夜客房自用; ②当年1月至3月,10月至12月,除国家法定节日以外14间*夜客房自用; 入住期按三天/次计算(3间*夜/次)。需提前30天申请,不能保证安排入住所委托的客房,但可保证入住同类房间。 3、少于30天至拟入住当天的申请,视维修和出租情况,应尽量满足但不保证委托方用房。 4、自用超出第四章第2条规定者,按当日折扣房价由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入住的客人付清住房费用,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入住的客人继续入住。一年内自用不足第四章第2条规定者,不可累计到以后的会计年度。 5、受托方年终将委托方所委托代租的年度客房出租收入的45%分配给该委托方。 6、委托方的客房代理出租期间,受托方不再收取《康年爱琴海岸度假酒店客房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委托方管理服务费、客房水电费、空调费及厨用电费。 7、委托方所享有的免费入住期间的管理服务费、客房水电费、空调费及厨用电费由受托方承当。免费入住不计为客房代理出租时间,不参与客房代理出租的租金收入分配。 8、凡是参与代理出租的客房的委托方均可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确定的出租方式享有客房代理出租的租金收入分配。 9、以上完全代理出租方式收入为委托方的税前收入,委托方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的规定承担并交纳相关税费,受托方有权依照征管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 客房代理出租收入结算 1、受托方客房出租收入以会计年度为结算时间段。从整个康年爱琴海岸度假酒店开业后起计算。 2、代理租金支付办法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的 30天内进行结算,以到账金额为计算基础。结算后于 15天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 ; 开户名称: ; 账号: ; 第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法律变更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或暂停代理出租行为。 3、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① 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③ 因一方未履行合同,造成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④ 委托方财产被查封、拍卖等而影响客房经营时; ⑤ 因委托方的行为对酒店或其它委托方造成损害或财产损失时。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依法向三亚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章 合同文字、生效 本合同统一使用中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十章 其 它 1、为了经营需要,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权在不影响该物业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并配备家私、电器等相关用品。 2、该物业委托期满后,受托方将该物业交回委托方时应保持其结构、设施的安全性、完好性和可使用性。移交标准以移交当时物业状况为准。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发给委托方或受托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其它文件,须采取书面形式,收件方有义务在收到文件后发确认函给发件人确认收到。所有书面通知和其它,须按本合同约定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如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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