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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复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流程,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结合修复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修复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修复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指导全资、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内控流程。负责规范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对全资、控股企业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修复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变化对修复公司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全资、控股企业进行培训学习。
(三)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利用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负责对全资、控股企业上报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方案进行指导和建议。
(四)负责修复公司项目下的发票开具、发票管理;外经证开具及后续管理。
(五)负责修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
(六)负责修复公司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存或报备。
第六条 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内控流程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发票全流程管理、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和对其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三)每年至少1次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体现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七条 分公司及城市事业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入、成本核算及发票管理。
(二)在当地按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城市事业部负责建立纳税台账,并于预缴税款的当月入账,同时将税票的扫描件上报给总部,以便进行抵扣。本部税务岗负责归集纳税台帐,并核对事业部的账务处理是否与台帐一致。
第三章 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第九条 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规定及后续修订格式填列。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纳税地点:
(一)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执行。
(三)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现阶段修复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应加强管理。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集团《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发票管理。
第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需认真审阅经济合同,核对发生经济业务事项与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及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除股权转让等行为外,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
第十五条 从事经济事项取得发票时,需稽核经济事项是否真实,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内容和金额不得涂抹,除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外,需有税务部门合法印章。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收取发票时,须通过网上核对等方式辨别发票真伪及发票流向(即发票购买方与发票专用章名称是否一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其中各城市事业部取得的电子发票要有台账控制,定期(按季度汇总总部)。其中电子发票需作台账管理,每季度末报送修复公司总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应参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集团《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的税务资料及文件。各单位财务部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申报软件(含软件和使用指南)、IC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税审报告、税务批复、税务稽查资料、减免税文件等资料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盖章留存备案,妥善存档保管。其中:季度纳税申报表应于每季度末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于次年7月31日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企业所得税业务相关档案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届满如需要销毁,应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税务管理岗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修复公司定期对全资、控股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视情节轻重要求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全资、控股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效果纳入财务部对全资、控股企业财务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造成重大税务损失的,应参照《北京xx集团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后续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不一致时,以税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修复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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