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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 “赔礼道歉” 的适用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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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论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李奇宁立成(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摘要】作为国家赔偿的“赔礼道歉”既是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是一种法定赔偿方式.“赔礼道歉”是兑现宪法承诺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和重建受害人与司法机构的信任.本文对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提出以下扩展“赔礼道歉”适用范围的建议:完善 国家赔偿法 第 条的规定,将轻罪重判导致超期羁押纳入其中,并增加“兜底性条款”;完善 国家赔偿法 第 条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明确无需进行精神损害的认定,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赔礼道歉”同时适用.【关键词】赔礼道歉;损害填补;适用范围 年

2、月 日,一份由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道歉公告”,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年 月 日,讷河市法院作出了一项国家赔偿决定,其中包括通过在齐齐哈尔日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为赔偿请求人王某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并进行赔礼道歉。本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在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的同时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的做法值得肯定。利用经济手段来规范和惩罚行为,而未能充分重视法律在伦理和教育方面的作用,这种做法并不合适。一、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性质及价值(一)“赔礼道歉”的既有规范检视自我国颁布民法通则以来,赔礼道歉已被正式确立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此后,关于赔礼道歉的规定相继在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出现。民法典第 条规定的民事责

3、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道歉;著作权法第 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条也规定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形式;在公法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条和公务员法第 条都对赔礼道歉的适用作了规定,也包括刑法第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条。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被广泛纳入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这表明赔礼道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同时,这意味着“在法律语境下,赔礼道歉完成了由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换,进而可以作为一种被法官判令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运用。”(二)“赔礼道歉”的性质“赔礼道歉”是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或荣誉的损害,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即为赔

4、礼道歉。”作为一种因公权力行使产生的责任,国家侵权责任相较于民事侵权责任而言,有其特殊性。然而国家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间仍有许多共通之处,如二者的基本性质相同,都是因为侵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方式,是国家在承担侵权责任时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是基于国家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侵权责任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是一种法定赔偿方式抛开一些学者认为“赔礼道歉”是否应该作为一种法定赔偿方式的争论,从实然的角度,即从我国立法实际的规定看,既然 年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赔礼道歉”放在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之中,而是放在第五章

5、其他规定中,所以立法者在当时最起码没有将其与其他典型的赔偿方式等而视之。立法过程中产生过争议,有人认为在比较法视域下,把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国家赔偿方式无先例可循,与其对受害人赔礼道歉不如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予以物质赔偿。相反观点则认为,囿于国家财力有限,对物质赔偿范围不宜规定过宽,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方式的一种补充方式,在满足受害人精神安慰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因此,当 年国家赔偿法最终定稿时,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即是将赔礼道歉写进第五章其他规定之中。因为立法上没有明确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赔偿方式,所以引起学术界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主张将赔礼道歉纳入法定赔偿方式,作为国家对侵犯公民名誉

6、权、荣誉权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赔礼道歉仅是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附加方式,或者是为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而不应视为国家承担或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有学者认为,只有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责任方式才属于国家赔偿方式,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范畴,单纯的精神补救给付只属于国家侵权责任,而不属于侵权赔偿。在域外一些国家,如大多数欧洲侵权法律制度原则上认为,赔偿是支付金钱。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正时,将“赔礼道歉”从国家赔偿法的第五章其他规定调整至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这一调整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将“赔礼道歉”视为

7、国家赔偿的一种合法方式,也确立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方式的地位和重要性。这有助于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并为国家赔偿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三)“赔礼道歉”的价值“赔礼道歉”是兑现宪法承诺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第 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与荣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就来自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害而言,根据我国宪法第 条的明确规定,当公民的权利受到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并导致损失时,受害人享有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对公民权益遭受侵害时的保护责任。在这一背景下,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方式之一,在宪法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受害

8、人的名誉和尊严在司法机构纠正其错误的职务行为并消除其影响之前,许多人内心中已经接受了最初由有关机关所做的关于受害人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认定,并由此形成对受害人的偏见和歧视态度。将“赔礼道歉”视为一种补救措施,不仅有助于弥补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尊重他人名誉的社会风尚。“赔礼道歉”有利于重建受害人与司法机构的信任司法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既建立在司法机构法定的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基础上,也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良性互动关系。修复司法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通过“解决争议”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还要通过“理顺情绪”来修复司法机构与公民的信任关系。当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

9、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时,积极通过赔礼道歉来向受害人表达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和反思,受害人能够因此感受到司法机构的认错态度,从而为重建信任奠定了基础。二、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 条规定了“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为第条及第 条所列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些特定情形,即使未明确列入第条和第 条的规定,仍有可能适用赔礼道歉。(一)“扩张说”与“限缩说”“扩张说”主张所有的赔偿案件均可以适用赔礼道歉,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相反,“限

10、缩说”主张应限缩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持该观点的学者从维护法院作为裁判机关角色的基础出发,主张法院在无过错情况下进行赔礼道歉,违背了赔礼道歉责任的特性,可能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地位和角色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条第项和第项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赔礼道歉,在法院合法的“错判”情形下,或者虽然违法但法院无过错的情形下,主张法院不适用赔礼道歉是不合理的,不论法院对判决导致的刑罚是否具有过错,都无法改变其失当性的本质。(二)对“赔礼道歉”适用范围的审思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既不能过度扩大,也不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赔偿必须要通过某种方式确定赔偿范围。我国

11、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法定赔偿原则,即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赔偿的不得赔偿。“每个法秩序都包含一些要求受其规整之人,应依其规定而为行为的规则。”司法实践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条第项“再审改判无罪”的规定对“轻罪重判”导致的超期羁押一般都会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由于国家赔偿法第 条缺乏兜底性条款,对于类似于特殊情况的情况,司法机关无法通过裁判机制灵活处理,导致个案中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三、扩展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适用范围的思考(一)完善国家赔偿法第 条,扩大赔偿范围 轻罪 重 判 导 致 超 期 羁 押 应 纳 入国 家 赔 偿 法第 条即使是未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可能对刑事被告人的精神和名誉造成损

12、害。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对“再审改判无罪”作扩大解释,将“无罪”一词扩大解释到包括“犯罪人单纯地不构成原审所定之罪,而非不构成任何犯罪”,这种做法不具备长远的可持续性,受害人仍有可能得不到赔偿。因此,应将轻罪重判导致受害人超期羁押这一情形纳入国家赔偿法第 条之中,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来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条应增加“兜底性条款”在国家赔 偿法第 条中,缺 乏 兜 底 性 条 款 的 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无法将特定情况顺利归入法条所明确列举的司法赔偿范围中的任何一项,那么相应的受害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这显示了赔偿范围的开放性不仅仅在表达逻辑方面存在,还表现在赔偿范围确立之条文的兜

13、底性条款上。因此,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 条增加兜底性条款,这样才能撬动“举轻以明重”方法的运用,才可能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判留出空间。(二)完善国家赔偿法第 条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无需进行精神损害的认定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条和第 条所列举的侵害受害人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重要的人格权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于这些明显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再去认定其是否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是多余的,同时也会增加司法机构的负担和成本。综上所述,建议取消国家赔偿法第 条中对第条和第 条所列举的侵害受害人权益的行为是否造成精神损害的

14、认定程序。“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赔礼道歉”应当同时适用就国家赔偿法第 条的规定而言,应当同时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礼道歉”两种补偿方式。根据该条款,对于由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公民精神损害,较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来进行补偿,而在侵权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礼道歉,则在该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也未完全肯定,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形”而定。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充分给赔礼道歉的适用带来不确定性,而且只适用其一,也违背了在国家赔偿法增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意。因此,司法解释不应规定“视案件具体情形

15、”,而应当明确规定,在对受害人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礼道歉应同时适用。四、结束语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合理、适度扩大赔礼道歉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在其他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民精神损害进行抚慰的制度,使得受害者在物质损失得到较好赔偿的同时,精神损害也得到较好的抚慰。参考文献: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学M北京:工商出版社,高家伟国家赔偿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张航“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J交大法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名称:新时代中国资格行政处罚制度研究,项目编号:B F X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项目名 称:江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规 程 研 编,项 目 编号:H .作者简介:李奇(),男,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宁立成(),男,汉族,湖北黄冈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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