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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李红昌-2012.11.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77334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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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件编号:XXXX-XXX-2012 报告编号: 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 (适用:曳引式杂物电梯)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管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类别 □安装 □改造 □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维护保养单位 联系人 维保电话 (印制施工单位全称) 填 写 说 明 1、本报告适用于曳引式杂物电梯的施工自行检查。由检查人员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要求,正确、真实填写各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各栏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对于电梯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查,应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查,其他项目按照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未涉及项目按“无此项”处理。 2、本报告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也可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还可用印章填写。单页内各种填写方式不得混用。字迹应清晰、工整,语言应规范通顺,术语要标准,按法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有关数据。 3、当报告中出现错误时允许杠改: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在改动处由改动人签名和日期。不可涂改、刮改,不可使原字迹模糊或者消失。 4、报告中带“□”可选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划√选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填写,或通过杠扛改在旁进行修正。计算机打印输出时,应删除未选取项。 5、检查信息、设备参数应严格依照实际情况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6、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a、栏内注明计量单位的项目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应在栏内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或在附表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并在栏内记录统计数据;数据填写值最少修约至标准要求的最小位数; b、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未要求测试数据且无需说明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符合”、“不符合”、“/”(表示无此项); c、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除按a款要求填写数据外,还要按b款要求填写定性部分检查结果; d、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表”等;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查状况;内容过多时,可填写“见附页XX”,并增加附页填写,附页至少应有一名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7、检查项目“检查结论”栏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8、“其他”栏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按照设计制造单位的要求填写需增加检查的内容要求与检查结果。 9、“备注”栏填写检查人员认为应记载的事项和制造单位特殊要求的需说明的事项。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应填写改造、重大维修主要内容,并说明按照监督检查性质和定期检查性质进行检查的项目编号。 10、本报告无检查、审核、批准、确认人员的签字和施工、使用单位签章无效。“检查日期”填写检查工作完成日期。 11、本报告的填写还应同时符合我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作业指导书有关填写规定。 12、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曳引式杂物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结论页 设备类型 杂物电梯(3400)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曳引式杂物电梯; □强制式杂物电梯 □液压式杂物电梯 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编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规格型号 安装地点 设备代码 设备 技术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数 层 站 控制方式 □按钮、□信号、其他: 检查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主要检查仪器设备 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游标卡尺、钢卷尺、钢直尺、塞尺、线锤、弹簧秤、温湿度计、转速表、声级计、点温计、放大镜(20倍)、绝缘电阻测量仪等常用电工工具 检查结论 该杂物电梯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及本单位质量控制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了施工质量检查,运行和安全状况良好,自检合格。 备 注 检 查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批 准 年 月 日 维保单位 声 明 我公司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愿承担由本报告产生的责任。 维保单位许可证号: TS (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确认情况 经确认,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属实。 (使用单位公章) 确认人:     年 月 日 曳引式杂物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附页 序号 项目及类别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结果 检查结论 1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 资料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 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 电气原理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 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电梯的轿厢、对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2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文件;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3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文件;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 1 技术资料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2 机房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及检修门、检修活板门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3)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6 2.2 机房专用C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7 2.3 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8 2.4 主开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驱动主机照明(如果有)和机房内、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防止误操作; (4) 如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则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9 2.5 插座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10 2.6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轮槽没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11 2.8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的紧急操作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3)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12 2 机房及相关设备 2.10 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使用周期达到5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13 2.11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14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与周围环境分开。 15 3.2 顶部空间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m (2)如果人员可进入轿顶,则当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内停止轿厢时,在轿顶以上应当有不小于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 m 16 3.3 检修门 和检修活板门 (1)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部开启;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17 3.4 导轨 轿厢、对重各自应当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m/s的电梯,导轨应当由冷拉钢材制成,或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成。导轨与导轨支架的安装应当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18 3.5 极限开关 对于电力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应当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该开关应当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者轿厢与限位挡块接触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19 3.6 井道内 防护 (1)在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运行的区域应当具有下述防护措施之一: ①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②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m的高度处。 (2) 装有多台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电梯与电梯之间应当设置隔障。这种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底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高度,宽度应当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轿顶边缘与相邻电梯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则这种隔障应当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防护部分的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20 3.7 底坑设施 与装置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或漏水;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有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0.2m×0.2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m的自由垂直距离; × m m (3)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装置和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当能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21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8 缓冲器或限位挡块 (1)应当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限制轿厢和对重的下部行程。如果在电梯的轿厢、对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则应当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22 3.9 限速绳绳或安全绳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23 4 轿厢与对重 4.1 轿厢尺寸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面积 m2 深度 m 高度 m 24 4.2 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5 4.3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26 4.4 护脚板和自动搭接地坎 (1)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2)如果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且其服务位置与层站等高,可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脚板,自动搭接地坎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②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 ③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mm或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mm; ④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20mm的重叠。 27 4.5 轿厢入口 (1)轿厢入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2)轿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28 4.6 对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29 4.7 安全钳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30 5 悬挂装置 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实测直径 mm 公称直径 mm 比率 % 31 5.2 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32 5.5 旋转部件 防护 在机房内、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上、井道内、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与钢丝绳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 33 6 轿门 与 层门 6.1 门地坎距离 在层门全开状态下,轿厢与层门或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mm (见附表)。 最大间隙: mm 34 6.2 门间隙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见附表)。 间隙最大值 mm 35 6.3 门重开装置 动力驱动的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货物撞击或将被撞击时,一个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36 6.4 门的运行 和导向 层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37 6.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该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38 6.6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39 6.7 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电梯才能运行。当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杂物电梯: ①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 ②开门高度不大于1.20m; ③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m。 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应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40 6.8 门的闭合 (1) 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41 6.9 层站标识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当标示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42 7 功能试验 7.1 轿厢安全钳动作试验 轿厢装有额定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装有额定载荷,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43 7.2 对重安全钳动作试验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44 7 功能试验 7.3 空载曳引 试验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限位挡块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45 7.4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46 7.5 制动试验 (1)下行制动试验:在轿厢装载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还应当完全停止; (2)上行制动试验: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其他 附表1: 门系统数据检测记录 单位:mm 层站 轿厢与层门或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 层门/轿门 门扇与门扇 门扇与立柱 门扇与门楣 门扇与地坎 附表2:试验记事(注明使用载荷情况、试验时间或次数等) 检查项目 记 事 7.1 轿厢安全钳动作试验 7.2 对重(平衡重)安全钳动作试验 7.3 空载曳引试验 7.4 运行试验 7.5(1)上行制动试验 7.5(2)下行制动试验 试验人员: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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