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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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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民法基本原则初探陈娜(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所在,在立法中必须加以准确地表达.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和精髓,是一部民法的纲领,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和调整对象.我国原 民法通则 将其规定为五项:民事权益平等保护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五项原则是我国民法的精髓,对于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民事立法已经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基本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适用.本文试图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基本

2、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对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述和理解,又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认识和时代需要的体现。从原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就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如“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平等,而不是仅仅在形式上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各方都要遵守这一原则。我国民事立法一直以来就比较重视在各法律文本中明确该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如原民法通则在第一章第三条至第七条里明确

3、了“基本原则”;民法总则时期于其第三条至第九条里列举了权益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行为合法、公 序良 俗、环 保 等基 本原 则。借 助 民 法 基 本 原则,民事立法者直观地表达了立法者意欲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以及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一、平等原则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指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地位平等,体现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其所处的地位相匹配。平等原则在原民法通则中就已被确立,但由于法律条文较少,其具体内容并不为人所熟悉。直到原民法总则颁布后,才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充实和完善。民法 典延 续 了 原民 法 总 则对 平 等 原 则 的界定。平等原则旨在强调在民

4、事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应当具有平等性,进而保证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这是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平等作为基本 原则,是 一切 民法 体系 的 基石,也是民法体系与行政法体系相区分的独特性,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客观需要。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所有的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在民事行为上没有任何区别,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一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不得剥夺,而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在

5、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参与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同等的法律身份,即便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它们之间的身份也是同等的。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如何,其当事人均无权支配他人。而在我国,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主体同等的。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在平等的前提下,双方可以互相尊重彼此的自由和意志,进而平等对话、自由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最终达成公平的交易。()法律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这意味着,一方面权利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权利本身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置于重要

6、的位置。对各民事主体进行一体化保护,有利于鼓励各民事主体创造社会财富,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就平等原则 在民 法 典中 的 具 体 实 现 而 言,民 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实现了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平等,从而保证了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活动的平等参与。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二、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对“自愿性”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参加自己的民事行为。自愿原则表明了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从这一点来看,自愿原则与西方民

7、法的私法自治原则大体一致。其一,从民事主体自身来说,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如自主占有、使用或处分其所有物,发布悬赏广告,发表文章、订立遗嘱等。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其二,自愿原则确保了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相互协商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因此,自愿原则也被认为是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的原则。在合同法的立法上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这既体现了民事主体自身的自主性,也突出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从而使自主成为可能。自愿原则表明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须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首先,法

8、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须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其次,法律行为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等才能成立或生效,而这一过程也往往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如人、物等)。因此,法律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协议行为。而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才能成立或生效,也就是意思表示应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当意思表示真实有瑕疵时,法律行为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从原则层面说是违反了自愿原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情况下,发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受欺诈的当事人、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三、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对公平的理

9、解需要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进行考虑,即使是在同一个时期,不同的人对公平的解读也是不尽相同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极大的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衡的。一方面,所谓的平衡,并不是绝对的等价,一般应当有相近的价值;另一方面,平衡是相对的,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的利益不平衡,法律上并不作限制,即自愿的不公平并不违背公平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民法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当事人之间以法律规定作为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对公平原则还从反面进行

10、了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情势变更也充分反映了民事诉讼中的公平性。当事人之间构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当前情势估量的基础上的。在契约执行期间,契约所依据的环境会出现一些双方在缔结契约时所未预料到的、不构成契约风险的情形。这时可能对一方显然不公平,受损害一方被允许与另一方再次谈判,以变更契约或解除契约;双方经协商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申请变更、终止。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换言之,情势变更规则只能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

11、产生巨大的改变,如果继续履行的话,很显然会有不公正的地方,或者是双方的利益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比如,银行房贷政策调整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请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并不冲突。商业风险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这是由于企业对于市场中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没有进行足够的分析和掌握,从而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失败。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相同的理由导致了相同的结果,而导致了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当变更被认为是一种业务风险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风险承担自己的责任,并且不能把这种风险转移给他人。商业风险自身也应该在市场经济中反映出公正的理念,商业风险是因市场

12、主体自身对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分析与把握不充分,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经营失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商业风险和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相似,但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变化被认定为商业风险,则应按照风险自负原则,由受损方自负损失,不得将风险转嫁,这本身也应是市场经济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四、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 承诺。”这 就是 所谓 的“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说“诚信原则”。我国原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了诚信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按照诚信原则。有的学者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限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权

13、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行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但无论是原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都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表述为“民事活动”,即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体民事领域。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对合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同履行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的统一,并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即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在合同的附随义务中加以规定,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意义。首先,诚信原则并不包含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意思,因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启动违约责任以追究对方的责任。或者换句话说,不按

14、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不应被视为对诚信原则的违背。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视为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五、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活动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领域。“公序良俗”这一概念由“善良风俗”引申而来。善良风俗是指符合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或一般道德标准的风俗习惯。在我国传统上,人们习惯于将社会生活中的善良风俗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而把公共秩序视为“国家秩序”,把善良风俗视为“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源于英国法,其本质是关于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法律原则。它是 世纪的法律思想的产物,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法在适

15、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公共道德、善良风俗都是属于社会伦理规范范畴。原民法通则在第七条就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中不仅在第八条作为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样,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直接依据此条款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六、绿色原则民法典对“绿色”的要求是:“公民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因此,绿色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即“在处理经济与环境之间关系时,必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二是资源节

16、约方面的原则,即“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绿色原则”一词在民法典中出现的次数非常少,但其含义却非常重要。其含义是:在其行为上,要主动地选择有利于资源与环境的途径与方法;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承担自己的责任时,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和节水产品。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追求所谓“经济增长”为目标而牺牲生态环境。七、结束语民法典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列为民事法律的根本原则,以实现与原民法通则的统一,在立法技术上做到了前后衔接、逻

17、辑一致。由于这些基本原则均为基本概念,其表述也仅涉及法律概念的表面特征,故民法典中的这些基本原则并非对所有条文都要逐一予以回应,而是选择部分条文,以实现基本理念和规范的体系化。参考文献:文小花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中如何准确表达J法制博览,():赵万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中如何准确表达?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黎永乐浅谈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J就业与保障,():邬定伸民法精神新诠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视角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曾达平 民法总则草案 对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的立法研究J法制博览,():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作者简介:陈娜(),女,汉族,山东菏泽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侦、司法会计、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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