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第三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
2、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四)项目为2010年6月3日财建2010249号文实施以后完工的。第四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
3、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为100元/吨标准煤。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前已获得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不再配套奖励。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按季度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合同能源
4、管理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4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三)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五)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六)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七)项目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八条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九条未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财政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申报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第十一条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