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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编写.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74696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99.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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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第37章 收购(一) 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编写和签订(诚成文化案例) 导 读 《股权转让协议》通常是一项交易的开始。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交易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和《意向书》,以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文件。交易的双方在达成的基本意向的基础上展开谈判,并最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谈判的终结。 本章将首先介绍《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并对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协议》和《意向书》的内容作简要介绍;然后本章将重点介绍《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以实例向读者展示《股权转让协议》是如何编写的。本章结构如下: l 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过程 l 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编写:以诚成文化为例 解答的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哪些问题? 2、《保密协议》和《意向书》有何作用? 3、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编制?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过程 正如本书在并购重组的战略分析一章中所述,目标公司股权的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收购方形成收购意向(或出让方形成出让股权的意向)开始,到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其中,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相关的过程可以归结为图37-1: 图37-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 签订《保密协议》、《意向书》 谈判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当交易的双方都有交易的意向时,双方将针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为了使双方的谈判得以顺利进行,双方通常会在进行正式谈判之前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和《意向书》(应该说明的是,这两份协议并非必须签署的文件)。当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具体条件达成一致后,双方将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交易的双方准备进行谈判时,收购方往往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这时,交易双方就需要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要求收购方对从出让方获得的信息要绝对保密。由于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往往也会签订一份意向书,因此有的时候《保密协议》往往包含在《意向书》中,作为《意向书》的一个特别条款。 《意向书》是交易双方签订的最初协议,通常由律师负责撰写。但它往往仅是双方谈判的一个基础,最终的交易条件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因此《意向书》通常只是谈判过程中的一个沟通工具,而非正式的法律协议。《意向书》描述了交易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而特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在未来的最终协议中确定,通常他还包括了免责条款,允许交易双方在最后协议签订前,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退出交易。 《意向书》的作用在于它提供了正式收购协议的框架。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编写:以诚成文化为例 本节首先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作简要介绍,然后以湖南出版集团与广东奥园置业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例,向读者展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编写方法。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股权收购协议是收购合同的一种,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对其任何一件事物都作详细而真实的“陈述”;同时,还要求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陈述,均应保证真实性。尤其关于公司负债状况,买方应要求出卖人就公司对第三者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并保证除所交割清单上所列债务外,对其他人不再负任何债务。而且还要规定,如果卖方的这些陈述有错误或有不实之处,卖方应如何赔偿买方。 陈述与保证条款是股权收购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项条款的直宣性与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其他条款的效力。在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买卖标的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买方同意购买该目标公司股份的协议。 2、履行协议期间的义务条款 理论上收购协议签订后即可履行,但实际中协议的履行往往以某些条件的满足为前提,只要当协议规定的各种条件均得以满足后才能真正履行协议。这些条件包括:政府有关机关核准;债权人同意;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的同意;协议双方股东(大会)的批准等。 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是整个交易行为的开始,而在交割日,双方移转股份及交付对价时,才为交易行为的终结。这一期间是双方一个相当敏感和慎重的过渡时期。对收购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转移,未能取得股东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就出让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的权利义务于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应在协议中写明双方当事人于此期间的义务。 在这一敏感的过渡期,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② 卖方应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经营管理该公司的一切业务。 ③ 维持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出让方利用并购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取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而且出让方在此期间,不得进行股利或红利的分派,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等。此外,非经收购方同意,出让方亦不得与第三者从事任何对目标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④ 双方对于收购协议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以免节外生枝,并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3、协议履行的条件条款 股权收购协议中,常将协议的签订与股票及付款日期分开,因为签订协议只表示双方已同意收购股份,只有双方履行一定义务及一定条件完备后,方才移交股票和付款。这里协议履行的条件是: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条件,他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对方尚未履行约定的条件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交易)。协议履行的义务与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 至交割日,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属实。 ② 双方均根据收购协议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 ③ 此案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④ 双方均已取得对本项收购股权一切行为的同意及授权,尤其是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决议。 ⑤ 待一切条件及义务均履行后,双方才开始分别负有转让股份所有权及支付价金的义务;卖方应于交割日将股份移转的一切有关文件交付买方。同时,买方也应依约支付价款给卖方。 至于交割日的确定,在签署收购协议时,双方都难以预测交割条件什么时候能够具备,即无法确定交割日。因此,一般做法是在协议中规定,于交割条件成熟时,买方以书面通知卖方,指定交割时间。但双方须在协议中规定交割的期限,逾期仍无法交割者,除双方另有延长的协议,否则此协议即失去其效力。 4、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款 提存在这里是指双方将尚未转移过户的股票及价款,提存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保管,除经双方指定授权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者处取回股票或价款。股权收购协议签署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均能依约转移股票及支付价款。通常在跨地区,甚至跨国性的收购活动中,若双方并无足够的信赖关系,为了防止欺诈产生,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履约,可在协议签署的同时,在相应的条款中约定,交易时双方将股票与价款提存给第三者,如银行或律师等。 5、交割后公司经营管理条款 收购者如能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则取得对该公司的绝对的控制权,日后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商定。如果仅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则买方与目标公司中未转让股权的股东间就形成了合资关系,如果另有合资协议的约定,就要按公司章程,根据取得该公司股份的比例,来决定行使经营管理的权限。此外,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雇主与从业人员间常订有严格的雇用协议。因此,在收购协议上,应明确规定如果内部雇用人员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某一既定标准,或无法达到某一既定的成长率时,买方有权加以更换。 6、损害赔偿条款 通常协议都会规定如果某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例如,如果卖方“陈述及保证”条款中表明其拥有某项资产,结果后来发现并没有此项资产,则买方可就此项资产的价值要求卖方作相应的赔偿。在股权收购协议中,买方常要求将部分价款寄存在第三方处,如果卖方违反保证而须偿付买方时,可直接用以偿付损失。此外,在实践中,对于某一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的多少存在认定上的困难,通常双方在签约时就预先约定相应的损害赔偿金额。另外,股权收购协议中还应规定提取股票及价金的方式,以及此项交易所发生的税金及费用由哪方负担等。 (二)协议范本 以下是湖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16日与广东奥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例,读者可以以此为范本作为参考。 实例展示 湖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 广东奥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签署日:二OO三年二月十六日 签署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转让方):湖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刘鸣泰 职务:董事长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乙方(受让方):广东奥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郭梓文 职务:董事长 住所:广东省广州环市东路339号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文化”)2350万股非流通股(以下简称“指定股份”),占诚成文化总股本的11.3%,系诚成文化的第一大股东; 2.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产业、体育及休闲旅游产业的开发和经营管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指定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诚成文化的指定股份,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诚成文化的指定股份。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参照诚成文化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96万元(陆仟叁佰玖拾陆万元); (2)乙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次日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定金(将定金付款凭证传真到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待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时,该定金转为乙方支付的受让款; (3)甲方于诚成文化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日之次日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将指定股份质押(详见“第三条”)给乙方的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于指定股份取得质押登记之当日将受让款5100万元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若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申请解除质押。 (4)尚未支付的余款296万元,由乙方于指定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当日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 (5)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指定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内,若相关机关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份收购的相关登记结算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以下简称“法律”),就股份转让款项的支付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则甲方应将乙方已经支付的受让款按法律要求执行(如果法律明确要求受让款须以乙方名义打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专用帐户,则甲方必须将已收的受让款打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专用帐户,以顺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质押 (1)甲方应于诚成文化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日之次日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将指定股份质押给乙方的质押登记手续; (2)质押期自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时起至指定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含当日)止; (3)质押期内,甲方不得就指定股份重复设置质押,亦不得与除乙方之外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性质的协议将指定股份转让给该第三方。 第四条 相关事项履行时间 (1)甲方应于2003年5月14日之前(含当日),根据相关法规办理完毕与股权转让相关的通知、公告、备案、登记、批准等手续(以下简称“该等手续”);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等手续,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使该等手续不能在该日前完成,则日期相应顺延。 (2)甲方应于2003年5月15日起(含当日)5日内(含当日)协助乙方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指定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使该等手续不能在该日前完成,则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费用及处理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本协议双方平均分担。 第六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声明及承诺 (1)甲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甲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4)所转让的指定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承诺指定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质押权人为乙方时除外)或其它他项权利的情形;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的指定股份主张权利; (5)自指定股份转让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指定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之日止,不存在甲方侵害诚成文化权益之情形,诚成文化向社会公众所披露的资产、负债情况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非甲方造成的责任,不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及承诺 (1)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3)乙方承诺其获得及支付的资金是合法有效的; (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5)对于甲方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约定的与本协议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相冲突的任何义务,不承担任何履行义务。 第九条 有效期间、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文首所载签署日起,至指定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含当日),在此期间,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 (b)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甲方利益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 (b)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乙方利益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即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协议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因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则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后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降低损失的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则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协议通知,本协议自通知收到之日终止。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已经垫付费用的一方可凭费用支出凭证,要求对方支付其应承担的一半; (3)若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终止,则甲方须于次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及其一半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 (4)如非因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而致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同意公告,而导致本协议的终止,亦视为因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签署前,一方存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存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情形,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款1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费及与仲裁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通讯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书信,均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挂号信件的方式送达到下述地址: 湖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湖南出版集团策划发展部 邮编:410005 电话:0731-4302627 传真:0731-4302627 收件人:汤振羽 广东奥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集团办公室 邮编:511495 电话:020-84516316 传真:020-34713999 收件人:许伟文 第十四条 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后签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所载明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湖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乙方:广东奥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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