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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OP咨询合同模板.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71764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38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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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合同分类: HAZOP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 HAZOP分析 委 托 方: 受 托 方:北京思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5年 签订地点: 9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北京思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10号院润宇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永良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 帐号:91120154800004131 联系方式:010-64836922、010-64836923 项目联系人:郝俊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10号院润宇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13683189312、010-64896779-807 传 真:010-64836922 邮 箱:jhao_168@ 本合同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就 “ ”进行HAZOP分析,并支付技术咨询费用,受托方接受委托并开展技术咨询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技术咨询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质量要求 1.1技术咨询的目标: 采用HAZOP分析方法,使用计算机辅助安全评价软件(CAH)对“ ”进行HAZOP分析,分析操作偏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系统分析产生操作偏差的原因,在已有保护措施的基础上,针对现有装置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安全对策),最终做出HAZOP评估结论,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HAZOP评估报告,为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1.2技术咨询的内容: “ ”进行HAZOP分析; 1.3技术咨询的方式: (1)参与人员HAZOP讲解; (2)准备或收集装置的HAZOP分析所需资料: ①查阅可参考的,“ ”装置曾经发生过的安全事故相关资料; ②技术资料包括:工艺仪表流程图(P&ID);工艺流程图(PFD);装置岗位操作规程;设备数据表;管道数据表;MSDS数据、相关事故统计分析等; (3)对装置的各单元进行节点划分。组织工艺、自控、设备、安全、操作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HAZOP会议讨论。针对分析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建议措施; (4)与企业交流确认,编写HAZOP分析评估报告。 1.4技术咨询的质量要求: 提交符合双方约定的HAZOP分析报告 ; 第二条 咨询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1、咨询指导的期限:自 2015年 月始至2015年 月。(如因委托方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咨询工作,则咨询期限时间顺延) 2、咨询地点: 。 3、进度要求:根据情况,双方商定。 第三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为保证咨询技术质量,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HAZOP评价所需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提供工作条件: ①HAZOP分析会议讨论所需场所、配套设施如:HAZOP会议所需会议室、投影设备等; ②配合受托方参与HAZOP分析会议讨论。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委托方按时提供符合评估工作要求的技术资料,如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则合同要求报告完成时间做相应顺延。 委托方如不能配合受托方,按照项目计划进度安排时间进行相应的工作,则合同要求报告完成时间做相应顺延。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受托方借阅的材料归还委托方。 5、其它: 无 。 第四条 咨询费用的支付 1.1技术咨询费用总额为: ¥ 元整(大写: ); 1.2技术咨询费用支付方式: (1)分期支付 (1.1)本合同生效后 5日内,支付咨询费用预付款: 50% ; (1.2)提交报告终稿后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的余款: 50% ; (2)其他支付方式: / 。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 HAZOP分析报告》; 2、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1)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则书面咨询报告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资料(一式 份),电子资料 (1份); 时间:委托方确认报告终版后五日内; 地点:委托方办公所在地 ; (2)以其它形式作为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则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 。 3、成果验收 委托方按 其他 方式(鉴定、评议、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技术咨询验收证明。 (1)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HAZOP评估报告。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双方认可。 (3)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给予受托方 15日 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 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十条处理。 第六条 保证和陈述 1、委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委托方具备可委托进行技术咨询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委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和本单位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委托方按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委托方按约定对技术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2、受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受托方具备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咨询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受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和本单位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受托方应具备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包括相应的人员、工作条件和经验等; 受托方保证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履行本合同的技术、信息擅自向第三方公开、提供、许可; 受托方保证,根据委托方要求,在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后及时返还所有技术资料,并销毁自己保存的所有技术资料载体; 受托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技术咨询成果的保证期为 1 年(月),自通过书面验收确认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咨询成果质量有缺陷的,受托方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第七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与合同变更 1、技术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技术咨询无法开展,合同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技术咨询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通知合同对方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并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逾期未通知或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合同对方损失扩大的,该合同一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技术由他人公开的风险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技术咨询成果已经由他人公开,合同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通知合同对方,并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逾期未通知或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合同对方损失扩大的,该合同一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技术和市场变化的风险 因技术和市场变化,合同一方认为继续该项目技术咨询已无市场、经济价值时,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可以要求终止或变更合同。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合同其他方损失扩大的,该合同一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同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1、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 2、受托方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有偿/无偿)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受托方的使用权。 (2)受托方所有,委托方(有偿/无偿)使用。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受托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委托方的使用权。 (3)双方共有,任何一方转让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委托方作为第一专利申请人,技术许可收益分享比例为: 委托方:50%。 受托方:50%。 (4)报告编制单位:列出双方单位名称。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受托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确保委托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受托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委托方造成全部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雇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因执行本合同而创造、取得和/或开发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及信息、未公开的发明、发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题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记录、配方、技术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试验结果、设计、程序、模型、样机(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数据、参数、工艺规程、操作法、操作记录、检验规程、技术改造成果、结题或鉴定材料、原始记录及管理诀窍等其他相关的信息。 1、合同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合同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合同双方同意并保证,除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书面保密协议(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2、合同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合同对方披露的、各自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或意味着该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转让或许可给合同对方,也不构成向合同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 3、合同双方同意,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的 10年。保密期届满,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保密信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作停滞、延误、失败和知识产权侵权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违反第三条的约定,拒绝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和/或违反第四条的约定,拒付技术咨询费用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咨询费用部分的【10%】)。受托方对于已收取咨询费用不予返还,对于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的不足部分,委托方予以补偿。 委托方违反第三条的约定,逾期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和/或违反第四条的约定,逾期支付技术咨询费用,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 2、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受托方恶意违反第二条、第五条的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技术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技术咨询费用的【10%】的违约金。 受托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成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由于受托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的损失,均由受托方承担。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至第一条所示的联系人地址。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第一条中的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和传真号码,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履约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共 / 件,明细如下: (二)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本合同一式 4份,委托方执 2 份,受托方执 2 份。 (五)本合同于 2015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方:北京思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 申请登记人: 2. 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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