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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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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第六章 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保管合同的纠纷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履行后果所产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具体包括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产生怎样的效力,保管合同是否履行或是否按约履行以及保管合同在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产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等。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常常使得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纠正,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呢?为了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必须首先确定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有正确地划分了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才能公正合理地化解纠纷。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是指合同

2、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因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并不当然引起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有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这些主客观条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有: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把违约行为定义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据此,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没有适当履行合同都会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违约,也可以是双方违约:如果是双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3、,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履行期限为标准我们可将保管合同的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约和实际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它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作厂规定。该规定称:“当事人

4、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规定预期违约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在一方出现预期毁约的情况下如不给予另一方以救济,实际上会滋长预期违约的发生的。倘若等到一方的实际违约发生时再给予另一方救济,那么这时另一方的损害将可能更大,更难得到补偿。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这时保管人就可以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时之前要求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有: (1)拒绝履行 所谓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

5、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从该概念可知,拒绝履行有三个承要条件:第一,拒绝履行作为实际违约的一种,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如果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这通常只被认为是预期违约:第二,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不履行全部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那么这通常构成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只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致构成对整个合同目的的违反,那么,该部分履行是有效的。第三,拒绝履行是基于无正当理由而为的。如果债务人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认为债务尚未到期、合同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而拒绝履行,那么拒绝履行就被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不构成违约。 (2)

6、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由于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抗拒的情形,一种是人为的情形。如果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是不可拒绝的,如不可抗力,法律是免除当事人负责的,也就是说法律会免除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是人为的,如出于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法律则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保管标的物交付保管之后,由于保管人的过错而灭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这时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叫逾期履行,是指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才

7、履行的行为。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关键在于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部分履行。所谓部分履行是

8、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即履行的数量存在着不足。对于部分履行而导致的违约,如果未履行部分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那么非违约方通常只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未随行部分会导致合同闩的不能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那么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厅碇担违约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的部分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计量上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及合理的在途损耗则不属于部分履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存在着瑕疵 如合同约定

9、对某些保管物必须在0以下冷藏,但却由于保管方的过失而未予冷藏;合同约定对某类保管物应隔热、防潮、防锈,但保管方却未此项要求等等。我国合同法第111条对不适当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除上述之外,违约行为还包括任何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交付地点不合约定,运输方式不合约定运输方式不合约定,包装方式不合约定等等,因此,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定义是宽泛的、 2不存

10、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费事由 违约行为只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非所有的违16行为都会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的另一个要件是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在行为人既有违约行为,又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且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这些免责事由而导致的,则违约方可以因违约责任欠缺构成要件而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合同法的第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11、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等。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如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约定免除某种事由发生的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约定的免责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这是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表现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因为这种免责条款不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是

12、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而不是必然导致免除债务。如果免责事由出现后,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而不能免除债务,因为免除责任和免除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何种归责事由去确定其应负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所作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的归贡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但同时合同法的第374条又规定: “保管

13、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作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是以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对于这两项归责原则应如何认定其顺序呢:我们认为保管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个特殊的有名的合同,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因时,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为毕竟任何的违约行为只要其不具各法定或约定的免责理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日寸应以主观

14、上有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却给予了更严的条件。根据上面介绍的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限于保管人,且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保管期间。对此,我们应理解为:第一,对于寄存人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寄存人没有支付保管费即使其没有过错,也应就其本身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保管人而言,在其保管期间所发生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以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其保管行为存在过错为前提,若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保管人就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必须发生在保管期间。如果保管物的毁

15、损灭失不发生在保管期间,在保管之前或之后发生,那么保管人对此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在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必须:子以注意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其有过错的一个归责原则:在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情况下,就保管人的保管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要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话,他必须证明自己保管保管物没有重大过失,否则就推定保管人在保管保管物时存在着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的反面意思是,若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16、有重大过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来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保管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作出规定的是合同法第107条。该条规定了违约方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它并没有规定违约方承担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把严格责任作为保管合同的一项归责原则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保管合同中的体现。因为我们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受到了严格限定,因此,我们在保管合同中通常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例如,保管人没有按约定交还保管物时,即使保管人没有任何过错

17、,依照合同法,保管人仍应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因为任何违约行为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保管合同当然也不例外。 三、保管合同中的具体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中的具体违约责任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哪些具体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因当事方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1寄存人的具体违约责任 寄存人的具体违约责任通常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将货物组织入库或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的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货物验收入库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

18、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负责。 (3)对于易爆、易燃、有毒、放射等危险保管物以及易腐等特殊保管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车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寄存人自己负责。货物出库时,在保管人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寄存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不有关增加的费用,寄存人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寄存人负责。 (5)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寄存人一般应承担逾期提货部分的3倍的保管费。但合同另

19、有规定的除外。 (6)寄存人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寄存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7)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结算方式交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保管人的具体违约责任 保管人的具体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中途要求寄存人退仓的或者造成保管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入库的,应赔偿寄存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货物入库时,不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保管人只对抽验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

20、,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保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保管。贷物在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不按规定操作或保管造成的,保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保管方发现货物有异常或者货物在临近失效期60天前应通知寄存人,否则,保管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5)货物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坏,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保管人负责。 (6)货物出库时,保管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由保管方

21、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赔偿寄存人逾期交付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寄存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保管合同中出现的违约责任可因下列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事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保管合同时,可以根据情况部成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定的免责理由,在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但是有关当人的免责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免责程序。所谓免责程序就是指当事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所必须尽的一些义务:这些义务有;第一,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及时采

22、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有能力避免损失扩大,但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当事人是不能就扩大的损失主张免责的。第二,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当事人韵这项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及时的通知可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通报,致使对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应当取得有关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只有在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证明不可抗力确已发生以及影响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下,才能免责:应当注意的是,不可

23、抗力虽是免责的法定理由,但是并非所有的不町抗力都必然会导致有关当事人责任的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是不能主张免责的另外,不可抗力也不会必然导致所有的责任被免责,例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责任就不能免除,因为金钱债务是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履行责任的。 2因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的性质 货物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但由于自然因素,如十燥、风化、散失、挥发、锈蚀、虫蛀等等,或者保管物本身的性质,如易腐蚀、易污染等等,所发生的损失或者合理的损耗,一般来说保管人是免除其责任的,除非保管人本身存在着过失, 3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在保管合同的履行中,

24、受害人自己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为保管合同原则上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因此,对损失的发生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违约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理的,对于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那部分损失责任,违约人是有权主张免除的: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是保管合同的最后一环,它既有利于实施保管合同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合理的解决可以使保管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而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合理的解决虽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却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合同纠纷要得到完美解决有赖于合理的解决方法和合理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合同的解决方法

25、 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管合同的解决方法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保管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是指当保管合同违约现象出现后,违约方应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违约的原因和理由,并积极主动地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取得对方的谅解, 而受害方在发现当事人

26、的违约行为后,也应当及时与违约方取得联系,迅速与对方协商以合理解决纠纷。当事人的协商解决是基于双方自愿,因此,这种方法是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协商解决既不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有利于将来继续合作,同时它与仲裁、诉讼相比,省时、省力、省钱。但是,在采用协商解决保管合同纠纷时,也应注意一些基本原则,这就是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解决保管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愿原则是指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并没有受到对

27、方的强迫、威胁或其他的外界压力。否则, 即使达成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平等原则是指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纠纷解决中的体现。 至于协商解决的效力,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只是由当事人自觉执行,这是我们应注意的。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协商达成的协议,那么协商的结果就无效,当事人只能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说服教育,在提高认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调解一般应遵循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原则, 自愿的原则和合法的原则。调解

28、通常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机关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四种。对于民间调和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要求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因为这种调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调解协议。但是,对于经过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却要求依法制作调解书,因而这种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并签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调解书的制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与责任;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仲裁费、诉讼费其他费用的负担等等。调解书不同于协商达成的协议就在于双方当事

29、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书有些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具有强制执行性。 保管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保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理解仲裁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愿协议为前提,也就是说,仲裁机关的受理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仲裁机关本身不能依职权行合。没有当事人合法的仲裁协议,仲裁机关就无权进行仲裁:仲裁法第4条明确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仲裁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裁决权这

30、也就是说,当仲裁机关不能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应及时地依职权对合同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且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仲裁作为一种最为常见和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因为它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有效地结合起来了。对保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选择仲裁方式,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以及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需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在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凋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

31、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里所要求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也无论其经济实力是强是弱,更不管其经济性质如何,在仲裁活动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第二,仲裁机关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如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等等。 (3)先行调解原则 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作出裁决前,根据

32、案情的可能或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应当先行调解,以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仲裁法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权独立的原则 仲裁权独立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存在复议和上诉的问题、 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朽,法律是赋予其效力的,保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文书中规定的时间自行履行,一方当事

33、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6个月: 法院认为裁决书内容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4诉讼 诉讼即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合同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只要当事人协商不成,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请活动,使合同纠纷最终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决,一般保管合同纠纷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确定其是否有管理权-根据

34、民事诉讼法第24、2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但这种选择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既可在合同订立时以合同条件的形式确定管辖法院,也可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选择具备的管辖法院,但如果没有这种选择,那么案件就应由被告住所地属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确定厂管辖权后,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保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作出生效的判决。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应主动执行,对于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35、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二、保管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俣管合同纠纷的公正解决最终还需要有合理的责任承担形式。只有合理的责任承担形式才能最终圆满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定金四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按照价款或者酬金总

36、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合同制度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违约金通常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由国家法律或法规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规定的不具体,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的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为违约金是事先约定好的,它与违约发生后所

37、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与实际损失相比较,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低,则难于起到制裁违约行为和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高,则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因此,允许法院和仲裁机关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法院和仲裁机关系会主动予以凋整,而是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 从合同法第114条的立法精神来看,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的,山就是说,这种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弥补一方违约后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的支付足付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38、当事人义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因违约而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在合同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避免违约方为了私利,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逃避履行合同的任务。但是,继续履行的运用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有违约行为存在。因为继续履行是建立在违约之后的一种责任形式。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如果非违约没有提出继续履行的清求,法院是不会作出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执行义务的裁判的、必须是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

39、够履行的。如果在继续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也毫无意义。继续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如果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如保管物已经丢失,作出继续履十柏勺裁判也同样没 何意义。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一方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是法律的赋予当事人最终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是一种最为普通的责任承担形式-即使在违约方给付了违约金后,仍同意继续履行保管合同,非违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对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的性质是补偿性的,因此赔偿合用于补偿经济损失。如果在违约金的支付能够补偿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时,违约方就可以不再支付赔偿金,法院也就不用裁

40、判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了,但若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时,违约方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责任的成立通常应具备下列要件: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的事实,这是赔偿金责任成立的前提。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存在着过错,因为损害赔偿必须以有关当事人的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赔偿可言。违约行为已造成了实际损失,并且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因为损害赔偿性质上是补偿性的,如果违约金的支付能够弥补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会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形式。违约行为和实际损失的发生有着因果关系。如果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不是由对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那么违约方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如果实际

41、损失是由于违约行为或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那么违约方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并且这种损失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不可预见,违约方就不应赔偿。 4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由一方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定金虽然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但是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定金又转化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即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不需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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