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告位发布及商业活动合作协议
甲方:湖州一众新媒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亿丰赛格数码城
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湖州绿城御园和红墅湾灯杆广告经营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事宜
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具有广告发布权及商业活动开展权的楼盘湖州绿城御园和红墅湾,使用指定区域空间用于发布广告。
2.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空间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在所辖楼盘湖州绿城御园小区和红墅湾利用灯杆发布广告。规格为:35厘米(宽)×120厘米(高),在此规定制作的尺寸上,乙方在上端免费附带增加35厘米(宽)×20厘米(高)的版面用于增加标语“下载幸福绿城APP,随时随地看通知”及幸福绿城APP二维码(总尺寸为35厘米宽×140厘米高,与现在开发公司制作的灯杆大小一致)。
(2)甲方提供80面灯杆给乙方用于提供媒体服务(开发公司现已制作安装的除外)。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使用时间:壹年。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丧失小区广告发布权的,本合同可提前解除的,不适用违约条款,费用由双方按实结算。
第三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和管理成本费用:
1.每面灯杆年场地租赁费及管理费用为375元/年(含制作安装费),共80面,合计¥30000元(壹年),(大写:叁万元整)。
2.付款时间及方式:
(1)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0(大写:叁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
2.甲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无故更换广告内容。
3.有权对乙方违反湖州绿城御园和红墅湾小区管理规约等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劝导、阻止。
4.负责广告位的制作、安装及维护费用。
5.定期对广告设施设备维修,对广告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及除尘等,发现异常时及时告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合同约定的区位与空间用于广告内容的发布。
2.乙方保证发布的广告图文信息美观大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保证不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发布前提前告知甲方备案。
3.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对未成年人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广告内容不得在住宅区内的广告进行发布。
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发布广告信息的权力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5.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6.若发布相关广告信息及内容需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费用,经甲方书面催缴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6000.00)作为违约金。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场所和安装条件,经乙方书面通知7日内仍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方须调整合同执行的,须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若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每逾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乙方发布不健康或违反国家规定内容的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的,经甲方通知7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5.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乙方已安装的广告设施设备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状。
6、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协议履行期内若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违约。
第九条 其他
1.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一物业内若继续允许发布本类广告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内容双方承诺均不向第三方透露,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向本物业业主或业委会公布的除外。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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