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2、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验管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通过了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
3、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向备案机关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核验空调外机位、太阳能、邮政信报箱符合设计要求,复核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协商提出解决问题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
6、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附件材料包括下列文件:(一)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和综合审查意见。(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六)住宅工程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
7、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章 专项竣工验收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部门和内容包括:(一)规划部门1规划基本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位置等;2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3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基地高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4配套和服务设施:围墙、主次出入口、停车场及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景观、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垃圾站、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二)环保部门1营业性餐饮用房油烟废气处理设施和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动力通风设施;2固废收储设施;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8、等。(三)消防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2园林绿化工程(含种植土)、绿地率;3供气工程。(五)民防部门附建式人防工程。(六)城管部门亮化工程。(七)公安部门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八)水务部门1供水工程;2节水工程;3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及接入情况。(九)气象部门防雷设施。(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十一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验收内容和施工图纸组织验收,相关专业部门参与,不得擅自增加把关、收费等事项,不得以其他专项验收部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或推迟验收。因
9、政策等原因确需变更验收内容或验收标准的,应及时向验管办提交变更的内容、标准及其依据,经审核后对外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验收部门公示时间,下同)完成各自验收工作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发放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发放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整改到位,经复验合格,3个工作日内发放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第十三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自受理专项验收申请起7个工作日或自收到复验申请起3个工作日,未出具专项验收意
10、见的,视为默认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相关专项验收部门承担。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三)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消防部门出具的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区内道路、排水、供气和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民防部门出具的附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
11、城管部门出具的亮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八)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水务部门出具的供水工程、节水工程和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及接入情况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二)隔震、减震工程需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备案。项目分期验收备案以项目核准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内容为准,验收备案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
12、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公示。第十八条 经备案机关签署准予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其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并备案。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电梯、太阳能、分户防护门的品牌、规格和型号及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
13、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使用手续;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证前应当查验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第二十二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指导与监管,将问题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提高工作效能。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将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验管办备案。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需多个专项验收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第二十五条 验管办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
14、、协调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专项验收部门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专项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工作效率,落实责任追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128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受理通知书2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3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