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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研究_郭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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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控&风险2023 年第 16 期*本文系 2021 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1AZD030)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研究*郭 鸣(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武汉 湖北 430071)摘要:受全球疫情蔓延、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等多种因素影响,“一带一路”建设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明显增大。为维护我国企业境外税收合法权益、有力提升国际竞争力,文章梳理了境外突出税收风险及具体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企业层面、政府层面、国际合作层面提出应对策略,以积极应对大变局背景下的税收挑

2、战,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有利环境。关键词:境外税收风险 国际税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一、问题提出“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20132021年,我国与沿线国家年度贸易额从1.04万亿美元扩大到1.8万亿美元,增长73%,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累计1613亿美元。2021年,我国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达11.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创8年来新高,占中国外贸总额的比重达29.7%;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384.5亿元,同比增长7.9%,占对外投资总额的14.8%。习近平总书记用“实打实、沉甸甸”6个字充分肯定了8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的成就。“一带一路”

3、已成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着力点。同时,新冠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深度衰退、国际格局深刻调整严重冲击了现有国际秩序和经贸格局,“一带一路”合作进程受阻、建设安全环境严峻复杂。税收因素是企业境外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后疫情时代,各国税收竞争加剧、跨境税源争夺日趋激烈,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凸显,不确定性增大,加强税收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基于此,本文结合税收管理实务,围绕新形势下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及具体表现,提出相关应对策略。二、“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税收风险的主要表现本文以湖北省近年来“走出去”税收分析调查为基础,结合全国范围内典型境外税收争议问题

4、,对新形势下企业面临的突出境外税收风险作如下梳理:(一)国际税改及税制竞争方面(1)国际税改影响。2015年10月,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15项行动计划在G20峰会上正式获批,各国携手应对跨国企业BEPS行为给各国税收利益和全球税收公平治理带来的挑战。2021年10月,包括我国在内的136个国家(地区)就“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以共同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从BEPS行动计划到“双支柱”改革方案,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被重塑,全球税收治理翻开新的篇章。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国际税改的重要影响在于:一

5、是企业逃避税空间被压缩,税务合规成本提高。BEPS行动计划的总原则是“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即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这给开展激进避税筹划的跨国企业带来严峻挑战。不少中资企业通过开曼、英属维尔京、香港等避税税和低税地进行对外投资,如果只是以避税为目的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导管公司等,极有可能受到相关国家关注甚至反避税调查。近年来受到国际社会合力打击反避税的空前压力,开曼等12个避税地已陆续出台“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大幅挤压了跨国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跨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上升;二是“双支柱”方案落地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双

6、支柱”方案带来的变革是历史性、革命性的,支柱一主要解决征税权的重新划分问题,支柱二通过设定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15%,为全球税收竞争划定“底线”,这会对现行各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带来挑战。目前,“双支柱”方案的细节技术研究和落地实施工作正131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23.16.0132023 年第 16 期郭 鸣:“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研究在加速推进,不少国家已经着手启动立法转化工作。在全球最低税要求下,低税辖区可能通过取消税收优惠、提高本国税率或引入境内补足税等方式,争取对本辖区来源收入的征税权,这将对我国“走出去”企业

7、税负和遵从成本产生影响。中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数据测算与风险评估,调整其全球价值链布局和风险配置,以最小成本满足新的合规要求,有效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带来的挑战。(2)各国税制竞争。直面经济衰退带来的财政紧缩与经济动能减弱,构建后疫情时代下具有国际竞争性的税收制度,是摆在各国面前的共同课题。当前,各国税制处于变动与调整期,主要表现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应对疫情冲击,近两年各国纷纷出台短期救济性税收政策和减免激励措施。随着疫情进入常态化,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从疫情暴发初期的紧急救助性政策逐渐过渡到疫情常态化后的中长期刺激性政策,调控目标也从维持经济基本运转调整为刺激经济增长,阶段性税收优惠

8、政策逐步退出;二是全球税制向有限属地税制转型。属地税制的采用情况是评价国际税收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OECD成员国中几个仍采用全球税制的国家之一,美国在2017年进行了国际税制改革,引入了参股免税制度。我国是全球经济大国中唯一采用全球税制的国家,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加上全球征税制度,增加了我国“走出去”企业运营成本,阻碍了利润汇回,影响了总部经济培育1;三是新一轮加税潮来临。这是全球最低税在各国落地的要求,也是新冠疫情后各国出现财政困难,急于寻找替代财源的内在需要。拜登政府推行以增税为核心的税改计划,作为重建美国经济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英国计划从2023年起,将公司税的主要税率从19%提高

9、到25%。西班牙2022年预算法明确,对年净营业额超过2000万欧元的大公司至少征收15%(银行和能源公司至少18%)的最低公司税。全球税改方向从减税转向加税,中资企业必须做好相关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研究,积极做好调整应对。(二)东道国税收环境方面(1)税收征管趋紧。受经济衰退和疫情影响,各国财政吃紧,不同程度地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跨境税源争夺日趋激烈:一是税务检查明显增多。中资企业作为当地的重点税源,受关注度高,税务检查日益频繁,有的国家还对以前年度开展集中税务审计。面对当地税务检查特别是突发税务稽查,中资企业往往不能有效应对。财税资料不完善、税务档案不健全、票据不规范,无法有效举证。有些企业借助

10、公关手段,未聘请当地专业中介机构,最终导致大额补税罚款,甚至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税务监管要求提高。各国在税务问题上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不少国家在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常设机构认定、税收居民身份管理等方面收紧。例如,香港近两年严格税收居民身份管理,部分企业不能获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不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待遇。2020年起,湖北省M 公司香港子公司无法获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导致该企业从D国获取的7亿元分红收入须缴纳高达30%的预提所得税(2020年前一直适用优惠税率10%)。(2)安全形势严峻。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危及“一带一路”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冲突导致中东、中亚、南亚等“一带一路”关

11、键节点地区安全风险上升,部分国家政局动荡甚至爆发武装冲突。“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脱钩”、“退群”此起彼伏,中美战略竞争常态化,“一带一路”建设环境安全趋于严峻复杂。根据近两年湖北省“走出去”税收调查情况显示:超过半数的受访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不理想或已停止境外业务,部分企业受疫情和政治动乱等因素影响,海外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成本大幅增长、订单严重流失。一些对外投资重点行业,面临更大的税收不确定性。例如电信设备制造业,为海外政府或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涉及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易受到当地政府关注和调查。企业原材料及设备通常会使用全国统一调配的方式,尤其会涉及较多核心技术及专利。为防止技

12、术外泄,子公司之间会发生很多涉及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该交易可能会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强烈关注甚至反避税调查,东道国出于保护本国市场或者政治因素等目的也可能施加关税制裁,企业统筹安全与发展的任务艰巨。(3)法治化程度偏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整体偏低,税收法治程度落后,征管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不高。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经济陷入低迷,对外合作的能力和意愿大幅降低,不少国家出台新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措施,税收营商环境有所恶化。在税收政策层面,税收政策变化频繁,缺乏稳定性,对外资的税收政策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机制,如没有规定预先裁定机制、预约定价机

13、制等;税法基本原理不健全,缺乏税收法治观念,具体税收政策不合理,如有些国家高估工程类企业利润率,按收入(而非利润)预扣企业所得税,预扣税退回难度大,且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有些国家没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等。2017132内控&风险2023 年第 16 期年,湖北省A公司印度子公司被印方发起税务检查并判定补缴税款,该企业随即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法院至今仍未判决,但2018年裁定企业缴纳几百万美元的税收保证金。税收保证金制度一直以来广泛适用于印度的税收争议领域,即使企业胜诉,印方退还保证金的期限仍可长达8-10年,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在税收征管层面,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14、,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税务机关在执行相同(相似)税收政策时不一致;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条款不落实,有些国家不执行已经签署生效的税收协定,或人为增设优惠享受的前置条件;税收征管能力较弱,无法有效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组织收入,疫情压力下执法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税收争议频发;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税收争议解决效率较低,涉税案件处理进程缓慢,久拖不决。2021年,湖北省B公司菲律宾子公司被菲方就股息分配收入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未适用中菲税收协定最惠国待遇税率5%。企业与菲方多次沟通无果,将争议问题提请税务总局,由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协调解决,目前该相关问题仍在沟通协商中。(三)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15、方面根据全国范围内税收调查数据和湖北省重点“走出去”企业实地调研情况,目前企业在境外税收风险管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东道国税制缺乏了解。不少“走出去”企业不熟悉当地税制,对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境外项目负责人往往是以尽快中标为目标,尽早获取项目奖励收入为动力,低估了长远的税收风险忽视和潜在的税收负担2。特别是很多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与实操存在很大的差异,“走出去”企业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进行实地详尽调研,而企业往往没有做到。根据 中国税务报 2021年对国内440余家“走出去”企业问卷调查显示,针对东道国税制情况,多达64.55%的企业只是“一般了解”,有12.27%的企业表示

16、“不了解”,仅21.82%的企业表示“非常了解”3。“一带一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税制不健全、执法透明度不高,不可预知的税收风险更大。(2)没有用足用好税收协定。从全国摸底情况看,约九成的“走出去”企业未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中小企业尤为普遍。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协定条文生涩难懂、表述专业,企业不理解税收协定条款含义,或者根本不清楚税收协定的作用;二是部分企业认为在境外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手续复杂,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困难,干脆放弃申请;三是税收协定优惠不仅在协定文本中体现,更多的具体内容还在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附件中体现,企业没有整体考量和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没有用足用好,企业如果想追补享受,实际操

17、作中多缴退回的操作难度很大。(3)争议解决手段匮乏。中国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纠纷和歧视待遇时有畏难情绪,倾向利用公关手段来解决,较少寻求诉讼途径或我国税务总局的救济。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延用国内的思维定式和处理方法。遇到纠纷希望息事宁人,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和解或协商,有的高价聘请当地中介进行公关。而事实上,“一带一路”国家对于税收争议案件一般采用法院诉讼判决,未将税务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税务部门也很少参与协商和解。公关手段联络当地税务执法人员,往往不能根本结案,有时还会引发腐败案件和不良社会舆情;二是不了解税务双边磋商机制。企业遇到税收争议,不知道可以求助我国税务总局的帮助,申请启动税收协定

18、下的相互协商程序,由两国税务部门协商解决。有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愿意向我国税务部门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不主动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此外,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仍存在耗时长、效率低、刚性不够等问题,企业较少利用。三、“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税收风险防范对策以上反映的税收问题,既有源于全球格局深刻变化导致的税收风险加剧,又有来自“走出去”企业自身风险防控的不足,还有我国境外税收政策制度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等方面问题。我国“走出去”企业必须深刻研判境外投资环境变化,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各类风险挑战,增强国际竞争力。政府部门应立足实际、精准施策,加快研究出台新发展阶段防范化解境外

19、投资税收风险的政策措施,着力提高境外投资质量与安全,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企业层面:健全境外税收风险防控机制(1)搭建合理的海外投资架构。目前我国一些“走出去”企业为了尽快实施境外中标项目,采用在东道国新设立法人这种直接投资架构形式。该架构对企业来说往往最简单、最便捷,但从长远发展和国际化视角来看并不是最有效的投资形式。间接投资架构在引入投资、集团重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等方面明显具有灵活性及税负优势,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通常被跨国公司选定为中间层所在地。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日益严峻的税收监管及经济实质要求,“走出1332023 年第 16 期郭 鸣:“一带一

20、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研究去”企业须从商业角度设定中间控股公司功能,增加其商业实质,避免控股架构被质疑仅为避税目而设立,进而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如何搭建一个合理的投资架构帮助企业在实现海外投资的商业计划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提高税收效率,从而扩大企业投资利益,是投资决策阶段的重要内容之一。(2)开展详尽的东道国财税调研。企业要及时、准确掌握东道国税制及具体执行情况,不能因节省成本不做调研或完全依赖免费渠道获取的一些基础信息,须对东道国财税情况进行专业深入的调研。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东道国当地中介机构的付费调研报告。这是直接影响未来投资经营决策的一个专业判断依据。当地中介机构熟悉

21、本地税收环境和实务操作,必须借助其开展前期尽职调查,付费环节不可节省;二是中国驻外机构及外派税务官员。他们更加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外交关系、财税改革、双边税收协定执行等,与当地政府机构有更多的官方联系渠道;三是中国商会和中资企业。海外商会组织是沟通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平台和纽带,在服务中资企业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可以向商会和“走出去”同行求助,获取一手资讯和相关问题处理经验;四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别投资税收指南 等资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已公开发布100多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协定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境外税制方面的基础指引;五是研究机构报告。国际上一些著名的研究机构如OECD

2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等会定期更新国别税制信息、开展税务专题研究和发布权威专业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订购相关资讯服务。(3)采取正确的税收争议解决策略。“走出去”企业应采取“专业为主、公关为辅”的策略解决跨境税收争议。“专业为主”主要指:一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救济。按照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规定,借助税收协定下的双边磋商机制来解决税务争议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税收争议,企业应完备相关资料,通过省级税务部门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两国主管税务当局出面协商解决;二是东道国诉讼。企业应积极应诉,特别是对于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应

23、做好长时间应诉和费用预算准备。建议聘请当地较为权威的律师事务所及有成功办案经验的税务律师,代表企业出庭辩护。企业在当地的财税、商务、法务人员也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财税资料和数据,保全和收集相关证据;三是多方会谈协商。近年来,一些与中国合作紧密的国家如巴基斯坦、柬埔寨等,产生了一种新的会谈协商模式,即由外派税务官、中国驻东道国外经商处(参赞)、中国商会成员、当地知名中介与东道国税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协商会谈,讨论解决中资企业代表性税收争议问题。这种新型的会谈方式相比法院诉讼,更加省时省力,提高了税收争议解决效率,中资企业应高度注重并有效加以利用。“公关为辅”主要指:通过相关人际关系渠道,疏通和

24、缓和与具体办案官员的关系,阐述我方企业的立场和观点,在税法依据和认定解释上下功夫,让对方愿意聆听并进行对话沟通。需要注意的是,公关手段不是贿赂对方官员,要避免在当地产生腐败等负面影响。(二)政府层面:完善国际税收政策制度和服务措施(1)完善我国“走出去”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激励机制不健全。现有的优惠政策体系是建立在“引进来”基础上的,落后于我国资本输出角色的转变。对“走出去”企业尚未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延迟纳税、亏损弥补等重要制度,对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政策导向。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从制度层面做好顶层设计:一是抓紧研

25、究完善“走出去”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包括短期、中长期、普惠性、结构性的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投资主体实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差异化对待,有效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二是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在抵免凭证管理、境外应税所得确认、饶让抵免适用、返程投资抵免等方面优化现有规则,做好境外所得免税法的引入研究和政策储备;三是服务双循环发展重要交汇点。深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际税收制度创新,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四是更加积极深入地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在当前数字经济挑战下,谨慎把握政策选项和时机,稳妥推进“双支柱”方案在我国落地,平衡好对接国际税收规则与实现既定财税

26、改革目标的关系4,提高税收政策适应性与税制竞争力。(2)扩大税收协定谈签。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其中缅甸、伊拉克、约旦等都是我国境外项目较为集中的国家,存在税收盲区。较早签订的一些税收协定已不能适应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与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形势,部分核心条款不利于减轻企业的境外税收负担,如工程型常设机构的征税时间门槛规定过低,通常6个月或183天,导致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容易被判定为常设机构而产生纳税134内控&风险2023 年第 16 期义务,需要重启协定修订谈判。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加大税收协定的谈签力度,根据国家重要经济战略及外交需要统筹谈签进度与

27、重点,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税收保障。加强谈签对象特征研究,逐一甄别我国与这些国家在资本、贸易、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地位,根据形势变化而制定谈签方案。对于协定的核心条款,应根据双方国家的资本输入输出状况,实行差别化对待的方式,如在我国基建投资较多的国家,应尽量争取延长工程型和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期限。(3)提高税收服务供给能力。税务部门要立足企业实际需求,以境外投资突出风险为导向,进一步提高服务的准度和精度。一是开展深度调研与风险指引。建议税务部门依托重点省份定期开展问卷调查、走访跟踪、数据分析等工作,刻画典型“走出去”企业需求画像,全面掌握新形势下企业的困难和诉求。基于调研结果,深入推进“普惠+

28、定向”全覆盖、有侧重的精细服务模式,依据对外投资不同类型,分析行业特点、梳理典型案例、发布税收指引;二是融合专业服务与风险管理。税务部门应整合外派税务官员、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团体、商会协会组织等内外部资源,健全境外税收信息搜集、分析和反馈机制,更新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投资地区的全覆盖。拓宽涉外税收人才的国际化培养渠道,与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ECD(经合组织)、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等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打造专业化服务精英团队。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完善税收风险指标库和指标模型,及时预警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分级分类开展核查应对,引导企业

29、提高遵从、避免税收争议;三是推进部门协作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外交、发改、商务、外汇等多方联动的“走出去”工作协同机制,优化对外投资综合服务。围绕全球在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智慧城市、新材料、新工艺等领域的竞争,集中政府部门产业政策和优势资源,鼓励支持更多高新产业及配套企业“走出去”。积极抢抓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机遇,指导企业吃透RCEP规则,精准开拓RCEP市场。优化“走出去”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我国对外投资全程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政治、商务、安全、环境等各类风险监测和应对指导。(三)国际合作层面:强化国家间税收政策协调与征管对接(1)推动建立区域税收合作协调中心。“一

30、带一路”国家由于制度环境、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税收领域的沟通协调存在较大困难。近年来,受到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动荡的冲击,“一带一路”合作进程受阻,税收协调面临巨大挑战。为有效推动“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制度的“软联通”,为跨境经营活动提供确定性,建议我国依托现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探索推动更高层次、更为紧密的区域税收合作,积极打造区域税收合作协调中心:一是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协定范本。区域税收协定可以先在小范围内签订(例如与我国有密切经贸往来和良好合作关系的东盟国家),先行先试、不断优化,为在更大范围的推广积累实践经验。协定范本可以引入事先裁定、调解

31、仲裁、税款追缴、文书送达等条款,允许各国相互磋商、自由选择,根据实际情况个别条款还可以“量身定制”,从而不断推动高水平合作;二是创新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争议解决条款。将传统相互协商程序前置于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只有在双方规定时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案件提交仲裁解决。在合作机制理事会下成立税收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组建专家组,快速对接争议案件,在协调各方、交换意见、协商仲裁时提供专家意见与指导帮助。税收争议解决中心定期发布议定书、备忘录、指引等,为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案提供参考。以上改革既提升了争议解决机制的刚性也兼顾了合作机制的协商包容精神。

32、三是搭建定期交流平台。利用合作机制平台开展系列务实行动。例如,定期举办在线主题日活动,由参与国轮流介绍最新税收政策,并邀请“走出去”企业代表参加,设计互动交流环节,解答企业所涉疑难问题;组织年度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年度工商业与税务部门对话等活动;通过合作机制官网发布各参与国税务计划、改革方案、实践案例、共性或具有行业特性的问题解答等。(2)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能力。“一带一路”国家普遍面临着现代税收制度不健全、法治化水平不高、征管效率偏低等问题,易引发税收争议,影响投资者信心。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改善投资税收环境已成为“走出去”企业的迫切需求。“一带一路”国家可以通过经验分享、联合

33、培训、人才交流、项目合作等方式聚合资源,完善税收法治和现代征管体系建设,共同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我国应依托北京、扬州、中国澳门、哈萨克斯坦“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为相关国家提供专门的税收培训,建立起常态化机制。协助相关国家将数字化运用到税收征管领域,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并提供后1352023 年第 16 期郭 鸣:“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研究续政策和技术支援。通过组织营商环境水平较高的国家分享实践经验,帮助水平较低的国家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逐步完善其国内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3)开展多渠道对话交流。充分利用现有的双多边渠道开展对话交流,加强主管税务当局间的沟通,维护“走出去”企

34、业合法权益:促进毗邻税务外交。建议税务总局在出访项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重点向毗邻国家和“走出去”企业较为集中的东道国出访项目倾斜,在出访过程中安排境外中资企业座谈,掌握企业诉求方面的一手资料,积极与对方国家协调解决;发挥外派税务官员作用。将更多的税务官员派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这一专业化群体,推动税务部门间务实合作,更好发挥外派税务官在税制信息搜集、涉税问题协调、服务中资企业等方面作用;联合发布税收指南。针对税制发生重大变化、风险明显加剧的国家,我国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国家税务部门开展合作,协力编制有关税收指南,更为详尽地介绍当地的税收政策、征管流程,特别强化关于当地实务操作、遵从提醒等

35、方面的介绍。四、结论时代之变与世界疫情交织,“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税收风险加剧。“走出去”企业要拓展国际市场、降低经营成本,必须提高税收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税收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操作办法。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税收制度完善、境外税制指引、税收风险预警、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只有风险防控做得牢、做得实,企业才能在境外走得稳、走得远,共建“一带一路”才能不断取得新成效。参考文献:1 陈镜先.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国际税制竞争力的提升路径 J.法学,2022(2):176-192.2 梁红星.“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防范

36、及防范措施(上)J.国际商务财会,2021(15):3-7.3 李传翠.“最大的压力来源,就在于投资东道国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增加”后疫情时代,“走出去”企业涉税管理之变 N.中国税务报,2021-04-02.4 韩霖 高阳 邓汝宇.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意义与现实应对专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 J.国际税收,2022(2):3-8.(编辑杜 昌)(上接第 125 页)业财融合背景下企业组织架构的改善可以考虑增设业务与财务融合岗位,给予一定的管理层级和岗位补贴,从而将外部招聘或者内部培养的复合型人才安置在该岗位上。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以考虑增设

37、融合部门,由于融合岗位的员工或者融合部门需要与专职业务以及专职财务的员工进行双向沟通,则可能需要通过定期组织的线下沟通见面会来进行看法的交流互换。相关配套制度考虑保障复合型人才的相关权益,满足他们工作及生活需要,打通其晋升的渠道。譬如,可以考虑制定一些量化指标对复合型人才进行绩效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平台建设数据传输管理制度,从而保证所有员工都能够按照企业的业财融合大规划前行,通过完善相关的激励方案,鼓励和推动全员参与,共同推动业财融合规划落实。对于组织架构与配套制度的建设更多的涉及内部业务流程维度以及学习和成长维度,通过完善企业组织架构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满意度以及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8、从而实现业财融合大目标的全员的全过程参与。参考文献:1 曹琦昌.浅析制造企业业财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举措 J.中国集体经济,2020(26):151-152.2 许朝晖.制造业企业实现业财融合的路径探究J.财会学习,2021(22):41-42.3 陈志磊.浅析制造业企业业财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举措 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2(3):102-104.4 谢冬媛.推进制造企业业财融合的关键何在?J.中国商界,2022(10):145-147.5 王健.业财融合视角下A企业“两金”管控长效机制的构建 J.财务与会计,2022(14):20-23.6 余永亮.基于业财融合视角的智能财务框架设计 J.财务与会计,2022(08):67-69.7 刘光强,干胜道,段华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管理会计业财融合研究 J.财会通讯,2022(1):160-165.8 张红丽.基于财务共享的公司业财融合研究以新东方为例 J.财会通讯,2021(10):120-124.9 梁恒.业财融合型财务共享中心构建研究 J.财会通讯,2020(23):131-134.(编辑 杜 昌)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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