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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投资控制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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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概述(1)工程投资控制的定义(2)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3)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4)工程投资控制的任务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定义?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工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建设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是按照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

2、竣工决算。(二)建设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建设投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投资限额以内。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但不同的建设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大不相同,所以必须重点突出。?不同建设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情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投资的可能性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投资的可能性为5-35%。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建设工程投资控的重点?从上图可以看出,影响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

3、阶段。?控制投资的关键在于施工以前的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任务?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主要任务,投资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也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项目监理机构在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任务1、建设前期阶段:?进行工程项目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建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编制投资估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任务2、设计阶段:?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用技术经

4、济方法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编制本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付款控制。?协助设计单位控制限额设计工作,进行设计挖潜,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对设计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论证,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进一步寻找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审查设计概预算,尽量使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任务3、施工招标阶段:?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评标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任务4、施工阶段:?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工期方面审查工程变更

5、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和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思考题: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施工阶段投资控制(1)投资目标控制(2)工程计量(3)工程变更(4)索赔控制(5)工程结算(6)竣工决算施工阶段投资目标控制?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招标阶段工

6、作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后,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和控制,监督承包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投资额圆满地完成全部工程任务。施工阶段投资目标控制原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发现并找出偏差,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施工阶段投资目标控制措施?工程施工阶段是将设计图纸转换成建筑实体,实现投资决策意图的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多,也是项目管理难度最大、投资管理目标控制最为困难的时期。也就是说节约投资的空间很小,但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却很大。施工阶

7、段投资目标控制措施?加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仅靠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是不够的,必须精心组织施工,挖掘各方面的潜力,节约资源消耗。从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附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思考题: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措施?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关于工程计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是向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的凭证。 ?工程量是计取各类费用的依据,也是各种费用的计算基数,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工程计量方法和计量程序。工程计量为什么要进行工程量的确认:?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在工程量清单内开列的

8、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实际施工可能与其有差异。 ?所以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应对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或核实,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的程序(一)施工合同范本约定的工程计量程序(1)承包人提出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本阶段(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2)工程量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工程计量的程序注意违约责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

9、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工程计量的程序3. 工程量计量的原则:?工程师对照设计图纸,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计量的程序(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约定的工程计量程序(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监理工程师签

10、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工程计量的依据1、质量合格证书?工程计量必须与质量监理密切配合,经过专业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规定后,由专业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质量合格证书)。?只有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工程计量的依据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中?计量支付?条款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它不仅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而且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工程计量的依据3、设计图纸?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师计量的几何尺寸以设计图纸为准,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而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

11、程量,不予计量。工程计量的方法?工程师应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计量:(1)工程量清单全部项目;(2)合同文件规定的项目;(3)工程变更项目;(4)根据?08规范?,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误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工程计量的方法?根据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计量方法有:(1)均摊法;(2)凭据法;(3)估价法;(4)断面法(5)图纸法(6)分解计量法?工程计量的思考题:工程计量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工程变更控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时有发生。?工程变更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合

12、同条款修改补充以及其他的变化、修改所引起的变更。?附件:工程变更控制?因为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承包商索赔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投资超出原来的预算投资。 ?所以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密切注意工程变更对未完工程投资支出和工期的影响。工程变更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一、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变更,应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2)项目监理机

13、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工程变更控制一、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款项。在指定专业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工程变更控制一、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 、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

14、容,由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控制一、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1)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工程变更控制二、项目监理机构加强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1)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2)对合同造价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方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3)加强单价分析。对

15、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者单价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要加强跟踪和控制。工程变更控制?重点控制以下3类工程变更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3)单价偏低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变更内容审查的基础上,应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审核和审查。?在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时,应坚持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的原则。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08规范?约定,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按下列方法确定其对应的综合单价:(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

16、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篇二:新版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特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1999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

17、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一、新版的特点:1国际性(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新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如延用了

18、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2合法性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关于施工中遇到文物,新版中规定“承包人

19、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又如保险事件发生后,老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而新版中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其他工作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而定,应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2)修正了老版中与新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相矛盾的地方 在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方违约,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工程结算竣工款,老版中规定承包方有财产留置权,但这与新出的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相矛盾,且在工程实际中,工程留置权

20、无法实施,新版改留置权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赋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有效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3系统性(1)完整的体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权威机构制订出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的合同条款,指导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的严重遗漏,避免用语上的含混模糊,产生歧义,既便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的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解决纠纷。(2)内容上的完整性与相互联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

21、体。如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5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31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均可以按关于争议(37)的约定来处理。(3)结构上的完整性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完整的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

22、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4)程序上的完整性新版增加了工程竣工(14),就使开工、暂停施工、工程竣工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又如增加了合同解除,就使合同生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4科学性(1)反映了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新版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正在实施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经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本制度和规律。如新版中由“工程师”代替了“甲方驻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代替了“乙方驻工地代表”。5.2条中“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4条中“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

23、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71条中“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4条中“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75条中“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等。关于合同价款,新版中“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等。(2)体现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一般按照工程进展的过程展开。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

24、、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篇三: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建筑 2008-07-21 15:01:25 阅读628 评论3 字号:大中小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本文就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部分,结合工程惯例,对比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分析,提出示范文本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的建议,改进后的合同更加完备,将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出现。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完备性;合同纠纷abstract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5、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同时也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二、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国际

26、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下面介绍下其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1、规范可靠文本格式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它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其内容是经过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审慎推敲,反复优选制定的,因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靠。2、完备性 原合同文本合同条件分十个单元,共41条,142款,修订后的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为十一个单元,共47条,177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要求,把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全部罗列出来,确保合同条数完备,当然,每个工程都有不同,通用条款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专用条款加以补充。3、适用

27、性 示范文本较能适用不同的常见工程承包方式,其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部分比较注意吸收了国际施工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服务”上,增加了弹性,方便业主、承包商灵活选用,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三、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不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对示范文本的要求也来越高。示范文本在实际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使用。本文就通用条款中几个条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1、 预付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

28、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fidic中预付款分为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作为承包商迁移队伍之用,而材料预付款,是对于承包商购买的材料实行“拿发票报销”的方式进行预先支付,以缓解承包商的资金压力。我国施工合同中预付款是属于给承包商进行施工准备的一笔款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再有预付承包商购买大宗材料的款项,即没有fidic中的材料预付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工程预付款同

29、fidic中动员预付款类似。一旦合同约定有预付款,业主支付预付款就是一项义务,如果业主不能按约定支付,承包商当然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商在行使抗辩权。本条并没有问题,只是觉得停工时间的约定有可能出现在工程还没有开工时,因为是最迟在开工前7天就应该支付,那就有可能在应该支付时间7天后工程还没有开工,这样说“承包人可以停工”就会让人不大好理解,我建议注明“承包人可以停工或停止准备,工期应相应推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30、、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我国施工合同允许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但如果业主提供这些资源,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填写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业主根据该表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负责。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是我国施工合同中的一个特点,但施工合同中对此的规定不足,又使其成为一个在合同条文上欠考虑的合同缺陷。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但合同并没有规定,该材料设备必须是招标文

31、件已经约定由业主提供。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根据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决定的,如果说业主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则承包商的报价中包含着自己的成本价格定位。这就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当业主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时,承包商报价时这些材料设备实际价格定位是多少?承包商有理由告诉业主其真实的价格定位吗?但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就规定这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则承包商在投标时,就不必考虑这些资源的成本,只要考虑除成本外的价格因素就行了,当然也就不会出现上述的不足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否则就不存在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样

32、合同就完备了。笔者建议通用条款271改为:“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列明。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 竣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

33、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我国施工合同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与fidic做法不同。在fidic中,实际竣工时间,是工程师掌握的。具体情况是:“当承包商认为他能够完成施工任务并准备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竣工资料后,应提前21天通知工程师某一个确定的日期,说明在该日期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要在那个确定日期后14天内指定一个日期进行竣工试验。在工程已经通过竣工试验、承包商已经做好移交准备

34、工作后,他可以提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在接收证书中工程师要注明根据合同规定,工程竣工的日期。”注意这个日期就是工程实际竣工的日期。但在我国却是以通过验收时承包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仔细分析通用条件第32条的2、3、4款就会发现,这样的规定中存在着漏洞。因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商提交验收申请,到业主组织验收有不超过28天的准备时问。试想,如果承包商递交验收申请后,业主在第20天才开始验收,而验收结果是没有通过,这20天承包商可能以为已经没有施工任务了而处于等待状态,但20天等待后却还要

35、继续返工,等其返工完毕,再提交验收申请。如果此次验收通过,则按照施工合同,实际竣工时间为返工后提交申请的时问,那自然包括了20天的等待时间。然而把这20天作为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看待,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业主安排竣工检验的原因引起的。笔者建议通用条款324应改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但工程师要考虑承包人在前次递交报告后可能存在的工期损失的补偿。”这样将实际竣工时问的确定权交给工程师。4、保修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6、(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保修金是因承包商的责任而使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在工程竣工承包商离开现场后,而在竣工结算时扣留的款额,目的是为了保证承包商能承担修复工程的责任。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34、质量保修”是关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商缺陷责任的规定,即国际工程中“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规定。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很多业主将该条款的质量保修期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混淆。在此条款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合理使用年限(二)5年:(三)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2年。”据此规定,承包商的部分保留金很难得到支付,很多承包商为此与业主产生了纠纷。而在国际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规定1年,工程实践中也有5年的,比如厂房的屋面系统、设备系统等。但是,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主应颁发“履约证书”(performancecertificate)以表明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完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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