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大中型(550平方米以上)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 米。二、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仓库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取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三、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
2、于等于8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6.1.3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七条五、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不发生火花。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地面、踢脚应防腐。六、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七、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
3、区及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储罐进出口管道紧邻罐壁的第一道阀门应设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切断阀或阀门组,并保证有效;有固定顶储罐的罐区,防火堤或围堰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罐体的容量;有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罐区,防火堤或围堰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罐体的容量的一半;当固定顶和浮顶或内浮顶储罐同时布置,防火堤或围堰的有效容量应取最大值;防火堤或围堰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八、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九、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并定期检测;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应按危险品的种类、特性及储存条件,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方式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储存。十一、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定期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