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规定一、本规定中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院方医疗过失行为使其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纠纷。 二、凡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本人为次要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受医院委派支援其它科室工作的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受援科室为责任科室;返聘人员发生纠
2、纷的,本人为责任人,返聘科室为责任科室。 三、进修、实习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本人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经科室申请、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科室承担责任;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邀请人为责任人,邀请科室为责任科室。 四、凡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意外伤害造成纠纷的,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为责任科室。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纠纷苗头的,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应积极做好接停、调
3、查、沟通及处理工作。科内不能解决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当向职能科室、总值班室及主管院长报告。科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医院报告,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也可将复印件封存)交医院医务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交医院保管;患方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时,应当告知患方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七、医疗纠纷实行当事科室、主管职能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联合处理
4、的原则,先内(科内定性)后外(医院、医学会、法院定性)、先下(科室)后上(医院、卫生局、法院)。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八、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处首先责成当事科室认真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是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死亡原因等内容。医院组织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原则上当事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汇报诊治经过和科室讨论结果,通过与会专家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有医疗缺陷及其程度。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医院、科室、治疗组和个人的责任参与度。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在医务处组织的协商中,相应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和商谈,以解答关键技术问题。 九、实行
5、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仲裁委调解仲裁的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十、医疗事故的处理对经医院、科内讨论及省、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对相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予以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一)司法处理: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理: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一级医疗事故 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停聘12年(调离本科室,医院另行安排工作,每月发基本生活费500元,停聘期间不得职称晋升、调整工资);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调
6、离本科室,医院另行安排工作,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每月发基本生活费500元。),并按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记过、降职、降级、警告、停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 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记大过、停聘1年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 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以下或暂停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 完全责任
7、、主要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以下或暂停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赔偿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有关检测或尸检费等,由医院、科室和个人共同承担,并采取分段赔偿的原则。其比例为: 1、赔偿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完全责任:责任人20,科室50,医院30%;主要责任:责任人20,科室50,医院30%;次要责任:责任人15,科室45,医院40% ;轻微责任:责任 10,科室40,医院50%。2、5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完全责任:责任人15,科室45,医院40%;主要责
8、任:责任人15,科室45,医院40%;次要责任:责任人10,科室40,医院50%;轻微责任:责任人5%,科室35,医院60%。3、10万元以上部分:完全责任:责任人10,科室40,医院50%;主要责任:责任人10,科室40,医院50%;次要责任:责任人5,科室35,医院60%;轻微责任:责任人2.5%,科室27.5,医院70%。十一、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其它原因造成经济赔偿的处理对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其它原因造成经济赔偿(包括法院判决、调解的),给予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分段赔偿),其比例为:1、 一般医疗差错、缺陷: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责任人15,科室25,医院60;
9、25万元(含5万元)的:责任人10,科室20,医院70;5万元以上的:责任人5,科室25,医院70。 2,严重医疗差错: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责任人20,科室30,医院50;25万元(含5万元)的:责任人15,科室25,医院60;5万元以上的:责任人10,科室20,医院70。 十二、凡医疗纠纷,患者在本科及转到其它科室因医疗纠纷所欠的医疗费用,从责任科室业务总收入中扣除。 十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其它规定 1、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医院不得不进行的赔偿,由医院承担。 2、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行政上免于处
10、理,经济处罚的比例科室和个人分别下调l0。 3、经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医院承担赔偿金的80,科室承担20;25万元(含5万元)的,由医院承担赔偿金的90、科室承担10;5万元以上的,由医院承担赔偿金的95、科室承担5;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承担20,责任科室承担80。 4、凡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纠纷(如摔伤、挤压伤等意外伤害),医院支付赔偿金的,无法落实到责任人时,由医院承担80-90,责任科室承担10-20,无法落实到科室时,由医院承担。 5、凡给医院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纠纷,即使院方没有赔偿,仍根据情节、性
11、质等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科室和个人经济处罚2001000元。个人承担比例由科室自行决定。 6、发生严重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科室和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并根据是否存在管理责任,给予科室主任、护士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 7、科室内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科室及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的,医院配合签订协议书,对科室和个人不再追究责任。 8、科室内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医院配合签订协议书,对科室经济处理下降l0,对个人的经济处理下降5。 9、投诉到医院的医疗纠纷,科室和当事人积极配合医院与患方沟通、参加鉴定、诉讼,并积极整改的,行政处理下调一级,对科室经济处理下降1
12、0,对个人的经济处理下降5。1 0、法院以医疗事故判决或调解的医疗纠纷给予科室和个人经济处罚时以法院判决的数额为准。行政处罚以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确定的责任程度为准。法院以过错责任调解或判决的,按严重差错处罚执行。以无过错责任判决或调解的,由医院承担。 11、同一责任科室涉及2个责任人的, 主要责任人承担70,次要责任人承担30。无法分清主要、次要责任时,平均分担。 12、涉及2个责任科室和2个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人和科室应承担70,次要责任人和科室承担30。无法分清主要、次要责任时,平均分担。 13、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等有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13、政处分上调一级,经济处罚比例上调10;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其它未尽事项,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四、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科室和个人的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 十五、个人承担的经济处罚,由财务科从工资、奖金中逐月扣除,每月留基本生活费500元;科室承担的经济处罚由财务科从科室收入中扣除;所欠的医疗费用由财务科从科室收入中扣除。行政处分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落实,监察科负责监督。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置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第一时间通知科主任及护士长立即上报医务处(有关护理工作同时上报护理部)组织成立处置管理小组医疗调节沟通组 医疗病历组 医疗救治组 会同上级处理人员继续开展进一步的调节与沟通会同上级处理人员继续开展进一步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