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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之变迁
保甲初兴,本出于变募兵为民兵之动机。而其任务,则有裁兵之善后问题,变为维护社会安宁之作用。殆及衰退之秋,则又变为民兵团练之场合。再变为官府催税课租力役抽绢之工具,再变为贪官污吏侵渔百姓之法门。等而下之,保甲之精神已失,保甲之为用益穷。宋代保甲之任务,殊仅于此矣。《文献通考》称: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行保甲法……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余事干己……」。
又称:「……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日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
是当时保甲之为用,仅在维持乡村治安之一端,具相保、相守、相望、相稽之义,乏相劝相教之旨,此一时也。
自宣仁太后临朝,各路保甲,多弃不举,其任务之变,非特不足以明其防盗机察之职司,即响日乡兵募集征练之法,亦皆弃置,几于无复兴之望。故此时保甲之任务,无一可言,此一时也。
绍圣政和两代,保甲之形式,一度复兴,然保甲之实质,已非前昔可比,练武选丁之积极意义既失,御悔屯军之效用亦毁,且与节财减兵之原旨,相左相驰。是由修正而及于废弃,终则补偏之术,失其原有之旨趣,此又一时也。
至于靖康年间,钦宗救亡不暇,奚问保甲?迨金辽南亲日急,于是召募乡村土豪为队长,又复任其私募邻里亲戚,备充警卫,以御强寇。市井无赖,充列军旅,既非禁兵,亦非厢兵。不类乡兵,更非保甲。昔以选充,今以召募,昔以教阅,今以啸集。保甲之为用全失,毋待再言,此又一时也。
以上为保甲任务变迁之大概,核与宋兵制之改革相关,故《通考》论宋兵制有云:「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却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元祐之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于受逃亡,收配隶,犹恐不足。政和之后,久废蒐补, 蒐补,同搜补,寻求并弥补。――勘校者注
军士死亡之余,老病者徒废金谷,少健者又多冗占;阶级既坏,纪律遂亡……。靖康之初,召募益急多市井无赖,及操瓢行乞之人……。为章、蔡者,乌得不任其咎哉?」
然而,民兵之兴,盖有由来。民兵之废,其毁有渐。蔡、章之流,固不获辞其咎。究之使保甲不获盛行,以完成民兵体制,与充分表彰其效用者,又岂章、蔡绍述之过哉?终北宋之世,保甲任务,未能确立,以底于成, 底成,取得成功。
致后世论者,乏确当之准绳,因保甲以病及兵制,因安石以病及保甲,直大言以欺世者也。
第六节 宋儒之保伍法及社仓
王安石之保甲法,在当时行之,颇滋物议,尤为儒家所摒斥,夫宋儒之所以力持异议,不惜词贬之者,以新法非王者之治,乃霸者权术耳。实则保甲之为王道,为霸术,于文人倾轧之偏见,固无关也。人类互助,天性使然,邻保团结,民政之始,欲治民教民者,政必从是出,故当时学者,虽斥病保甲,然于其制度精神上之效用,则每每师其意而贬其法。我国自来法家儒家,治世制国之道,各异其迹者,于此更足以观之。」
(一)程明道之保伍法
《宋书》称:「程明道为晋城令,度城乡之远近,为立保伍,使其力役相劝,患难相扶,孤穷残疾者,责之亲党,令无失所,出其途者,疾病皆有所养,择其子弟之秀者,聚而教之,乡民社会,为立科条,旌别善恶,使之有劝有耻,在邑三载,民爱之如父母云云。
此可见保伍之法,贤人君子,亦所必重。使之联络人情,交相劝勉,舍以伍以什,编组训导之外,盖别无他法。特安石用之于军,此则用之于教耳!故程氏于乡民社会之时,特立科条,使其有廉有耻,患难相扶,且拔其秀俊者而教之,皆有别之清,斯乃励之切,而收移风易俗之效,亦遂彰著。
(二)范仲淹及张定叟之保伍法
范氏亦曾行保伍之法,以驱逐奸细,颇著功效。《史》言:「范氏为袁州万载令,善行保伍法。虽有奸细一无所容,每有疑似无行止之人,保伍不敢著,互相传送至县,县验其无他,方令送出境,訖任满无一寇盗。后张定叟知袁州,欲觅其法而不可得,偶有一县吏,略记保甲之大概云:县郭四门外置隅官四人,此最紧要,盖所以防卫而制变者也,一个隅官须各管得十来里方可,若诸乡则置弹压之类,而不复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维之意。其用人子弟,必使竭力料理,非比泛泛,每以旌赏擢拔而激劝之云云。」
是知留心济世者,无时不以善政为念。范氏张氏,先后行之,惜不能尽穷其法,而测其妙蕴。惟设隅官以重防卫而制机变,亦即元制设社长之类。乡置弹压,亦即清制设「地方」「凡捕」之所始。奖赏之事明,则弹压之用切,匪类自无容身于甲中矣。
(三)朱熹之保甲法与其社仓
朱子于建宁府崇安县,因荒请米,既建社仓,乃立保甲。其法以十家为甲,甲推一首,五十甲推一人通晓者为社首,逃军无行,不得入甲。凡得入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惟愿者开其大小口若干,共登一薄,以便稽查。朱氏此法,虽保甲不为社仓而建,但既建社仓,此法亦断不可少。不然,司事者无人,举报者无人,贤否无由而别,虚实无由而知,贫弱疾苦,皆无从而告,虽欲盗贼不兴,祸乱不作,乌见其可?故谋国富民强者,在所首重,敦伦善俗者,亦不可少废也。朱子学贯人天,岂无所据而妄事干行者哉?
至于社仓之制,齐隋唐代,皆曾为之,宋仁宗以还,义租貯蓄,凶岁赈给之事,亦时有所闻。倘果使天下之县,各于逐乡筑为囤廪,中户以上为之等级,课入榖粟,县掌其籍,乡吏守之,饥岁发散,裒多益寡,称物平施,自亦不失《周官》之党使相救,州使相周之义;然而每每失之无济,弊患不均者,其要则在社仓立,而管理社仓之术亡,虽有贤者莫能为也。是以朱子因社仓以立保甲,因保甲以利社仓,故能利赖恒久,有乡党周恤之恩,而无里闾扰累之弊。其条约规书,详细美善,至为可法,兹录条约文原文,以见其法意。
「社仓条约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薄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其引至之家,亦乞一例断罪。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薄赴乡官缴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如无欺弊,即将其薄结算人口,指定米数大小若干,小儿减半,候支贷日,将人户请米状拖对批填,监官依状支散。
一、逐年五月下旬,陈新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
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晓示人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连衣食不缺,不得请贷,各依日限,具状状内开说大人小儿口数,结保,每十人结为一保,遞相保委,知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备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按陈龙正注曰:不成保不支,将听畸零穷民之饿乎?不如金华县规附甲为安)正身赴仓请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并各赴仓识认面目,照对保薄,如无伪冒重叠,即与签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听,其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其保明不实,别有情弊者,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其余即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
一、收支米,用纯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给到新添黑官桶及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监官乡官人从,逐厅止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搅挽夺,人户所请米斛如违,许被扰人当厅告覆,重作施行。
一、农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外幾农荒赈贷有节。
一、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带吏斗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厫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斗等人饭米,其米正行附册收支。
一、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先近后远,一日一都,仰社首队长告报保头,保头告报各户,遞相纠率造,一色乾硬糙米,具状同保共为一状,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即同保均备纳足,赴仓交纳,监官乡官吏斗等人,至日赴仓受纳,不得妄所阻抑,及过数多取,其余并依给米约束施行。其收米人吏斗子,要知首尾,次年夏支贷日,不可差换。
一、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册,事毕日,具总数申府县照会。
一、每过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两名,每人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人从七名,乡官人从共一十名,每名日支饭米五升,十日共计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计,米三十三石二斗,一年收支两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盖墙并买藁薦,修补仓厫,约米九石,通计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排保式,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长队长编排到都,内人口数下项,甲户。大人若干口,小儿若干口,居住地各某处,或产户开说产钱若干,或白烟耕田,开店买卖,土著外来,系某年移来,逐户开出。
右某等今编排到都,内之人户口数在前,即无漏落,及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如招人户陈首,甘伏解县断罪,谨状。年月日大保长姓名。
队长姓名
保正副姓名
社首姓名
一、请米状式,某都第某保,队长某人,大保长某人,下某处保地名,保头某人等几人,今遞相保委就社仓借米,每大人若干,小儿减半,候冬收日,备乾硬糙米,每石量收耗米三升,前来送纳,保内一名走失事故,保内人情愿备取足,不敢有违,谨状。
年月日保头姓名
甲户姓名
大队长姓名
队长姓名
保长姓名
社首姓名
一、社仓支贷,交收米斛,合系社首保正副,告报队长保长,队长保长,告报人户,如阙,队长许人户就社仓陈说,告报社首,依公差补,如阙,社首即申尉司定差。
一、籍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一、如遇农年,人户不愿请贷,至七八月而产户愿请者,听。
一、仓内屋宇什物,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乡官点检,勒守仓人赔偿,如些小损坏,逐时修整,大段改造,临时具因依申府乞拨米斛。」
(四)张詠及董煟之保与甲两法
张詠守蜀,季春糶廪米,其价比时减三分之一,以济贫民。凡十户为保一家犯事,一保皆坐,不得耀,民以此少敢犯法。此以结保之法,用之于平糶,且以制祸乱,而弭犯禁,故能以十家生命之所寄,共除一人之弊,此弊之所以易处也。凡噟牧民之责,思欲共迹于昇平者,当知张公所行为善则。
董煟曾言,官司平日宜豫先抄劄,五家为甲,有死亡迁徙,当月里正,申县改正。又言:凡知县到任,责令用心抄劄存县,庶免临朝里正有卖弄之弊。此数语,可当州县亲民吏令之铭箴。民间疾苦,要以得之平日者为至当,豫为抄劄,乃济世之良模,古今之善法也。而抄劄用为编保甲以稽贫富,以问疾苦,以计生死,以核迁徙,人事登记之术,又备于此矣。
第五编 保甲制之演变(元至明)
第十三章 元之保甲制度
第一节 地方行政设施与保卫政策
(一)行政区与军区之关系
元之地方行政区划,约为五级,即省,路,府,州,县,是也。分全国为十行省,省下之路府州县,则皆以地域之形势而区划之。至于县,则又依户数之多寡,而定其等级。县以下之组织,以「村」或「家」为单位,变宋保甲之形式,而创立社制。但其一部分之精神,殊与保甲相合。
又其于兵制上之设施,则以宿卫诸军在内,而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其军号,有蒙古军,探马赤军,及汉军......等等,虽皆用征拔之法,选丁从军,以应战守,实则全民皆有为兵之义务;长万夫者为万户,长千夫者为千户,长百夫者为百户;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均别隶于枢密院,以综其统治权,有警则置行枢密院指挥之,事已则废,此元行政区与军区二者关联之特点也。
(二)地方政制与军制之两重效用
综上申论元行政之推进,则以社制为人民教化之助,以兵役为人民守卫之资。一以为教于乡里,一以为役于乡里。而各路之中,立万户府,各县立千户所;上万户、管军七千以上,中万户、管军五千以上,下万户、管军三千以上,上千户、管军七百,中千户、管军五百,下千户、管军三百,此又为寓征兵之意于地方法制之中,故能于推行地方行政之余,兼摄保卫之实。 不期期以「家」为法定单位,形成整一之组织,而保民育民之惠,已下逮于黎庶。其二重效用,实相联锁,而相制相维者,此也。
又按元之有国,肇基朔漠,故其地方组织,悉依蒙古之成例,以移植于中土,万户千户百户之称,即为依其兵役之法度,以形成社会之下层组织,所谓社制组织之建立,即于是基。故论其保卫政策,一方以社制安奠社会,一方有兵役以励民心,合社制与兵制,混合运用,斯其保卫行政精旨之所托矣。今吾人衡论元之保甲制度,准此探寻,以见其整体,可也。
第二节 社制之组织
(一)社制创立情形
社制之设,其形式之不同于保甲者,有二:
一在组合份子之关系。
二在组合长执役之范围。
盖社制组织之本体,仅以「家」或「村」为基本单位,且组合数量以五十家或百家成一集团,不斤斤于绝对严密之组织。至社长之执役,亦惟以教督农桑,力行孝行为主旨,不涉于防卫守助之役。《元史》称:「至元七年,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其一设社长。县邑所属村团,凡五十家立一社,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疏不能相合,各自为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其数村之中立社长,以教督农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化,籍其名姓,以授提点官责之;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犯于其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于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
此为社制创立之情形,及措施之大概。
(二)社制精神特质
考此项制度,初为本于农本政策,殊无关于农村镇摄守卫之事,论者谓可媲美于汉代乡亭三老之制,有孝悌力田,助成风俗之效。然不知农村之安定,其要策所在,语其本则在民生衣食之充裕,言其标则在民力守助之得宜;但守助之措施,尤以不违农时,不耗民力者,方为有效。是以为谋乡村组织之安定,不如发展乡村之经济力,发展乡村之经济力,尤莫若重农事,重农事以奠定乡村,则乡村组织,不期其严密精审而自严密精审。所谓衣食足而礼仪兴,盗贼自无所容其身矣。此无形之防卫,实甚于有形之防卫,不重组织形式之保卫政策,殊优于严刑峻法之专以捍卫为能事者之保卫政策。此元社制之精神,优超于安石保甲之重教阅事差役之点,亦其在法理上所具之特质也。《元史》称:「元世祖即位,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以崇本抑末。又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至正七年,仍分布劝农官巡行郡邑,察举勤惰。复颁农桑之制十四条,设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自是每岁申明其制。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
证此,可知社制之功效,亦可见元代社制设立之根本精神。惜此制行至大德(成宗年号)至大(武宗年号)年间。组织上之效用渐形漠视。虽其时有申扰农之禁,及修农政明劝课之令;然乏术可施,推行无自,政令虚张,其效遂鲜。皇庆(仁宗年号)以后,有司不能悉尊,社制逐废。所谓制里闾,治沟恤,招流亡,亲守望诸端,已为一二有职之臣庶,空言救世之文章耳。
第三节 兵制之精神与保丁
(一)军号及其性质
元之兵制,大半采用征选之则,其军号则甚繁多,皆随地随时而定。依军中份子之籍贯而言,可大别为蒙古军与汉军两大目;依军队屯驻及守卫之职别而论,则可分为宿卫军,郡国军,及弓手三大类别。兹先列示元军之名称以资证。
军号
1蒙古军
2探马赤军
3渐丁军
4汉军
5独户军
6余丁军
7匠军
8质子军又曰秃鲁华军
9新附军
10请粮军
11通事军
12辽东扎军
13契丹军
14女真军
15高丽军
16云南寸白军
17福建番军
18砲军
19弩军
20答剌罕军
21解监司军
22回回军
23无籍军
24襄阳生券军热券军
25乾讨虑军
26手号军又名手记军揑手军
27阿速带军
28江南监徒军
29驻夏军
30礼店军
31防城军
32河南射生军
33镇守军
34成都义士军
35士兵
36义兵
37毛葫盖兵
38果毅军
39台军
40撞军
41弓手
构成份子及性质
皆蒙古人民
蒙古所属之诸部族
由蒙人或诸部族孩童之稍长者按籍抽选
发汉民为卒
分贫富户户出一人
家为富商大贾多取一人以编为军
取匠人为军
取将校子弟为军
定籍后新得宋兵附入编制
皆宋之遗军附额编制
皆属乡兵性质不戍他方
皆以技艺为名
系应募而集者任军机军务
原系西夏之军
均不详
均不详
属禁卫性质
不详
属驻防性质
以西征军人充京师防城军事
均不详
本宋时之士兵元招收之各路皆有
皆系南阳郑州等处募士人以为兵令讨贼自效并免差役因乡人自相团结故以名之
均不详
设于郡县及京师城用以防盗
成立时代
元初
元初
元初
平中原后
平中原后
平中原后
按均用之于多乱时代一时权宜之计
至正十四年事
大德三年事
皆宋时兵名而元招收之
不详
不详
至正八年至九年事
皆宋时兵名元诏抚之
皆宋时军名名异而实同
至正二十年始设
本宋旧名元因之行于江浙
元贞二年事
中统元年事
均不详
大德时代之事
皆大德十四年事
均不详
自世祖至仁宗其后渐废
按元之军号虽多,但其性质,不外一为元初所用之蒙古军队,一为入主中原后编收宋代原有之军队,一为本宋代之社会惯习而设制之军队,如蒙古军,探马赤军,渐丁军,以及搭剌罕军,阿速带军等,即属于第一种之军队。汉军,独户军,余丁军,新附军,请粮军,通事路,无籍军,襄阳生熟券军,以及手号军之类,即属于第二种之军队。士兵,弓手以及各军之乡兵,即属于第三类之军队。此三类军队之职务,前一者多用之于宿卫,后二者多屯驻于郡国;但其军丁,则俱以征选为原则,斯乃足注意者也。
(二)征选方法及组织
元征选军丁之制,施于汉籍人民,于蒙古籍人民,颇有不同。其用于防守镇戍之常备者,与用于捕盗守助之自卫者又不同,《元史》《兵志》称:「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衆寡僉尽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下马则屯集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
此蒙古籍人民,军役征选之法也。又称:「既平中原,发汉人为卒,或以贫富户为甲乙,户出一人,曰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则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以二十丁出一卒,以十丁卒出一卒(按系至元七年事)。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者,则又取一人为余丁军。」
此汉籍人民,军役征选之则也。又《元史》称:「天下既定,曾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诈增损丁产者,则更籍其实,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副一年。贫不能役,则集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别以民补之,奴得继,自便者,俾其为主贴军。其户逃而还者,复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还籍。其继得之宋兵,号新附军。」
此又可见当时兵籍民籍之限制,若是其綦严。且又以过重兵籍之故,抽丁贴户不遗余力,而民籍之剥夺与逃脱者,其弊亦中是而不能免。如当时无籍军,新附军等,皆其事例。至太宗二十二年,乃严立军籍贴户条例,选壮丁及有力之家充军。盖「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强者弱而弱者强,籍亦如故,其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老稚不免从军,而强壮家居者,至是革焉。」(语见《元史》《兵志》)。是即矫正民籍军籍,过于严禁之弊,而得使有相联相用之关系。
至属于乡兵性质之各军,其征募与收编,率仍宋时之旧军名,更为立户编甲。盖半参宋保甲之遗规,半遵蒙古地方组织之方式,循名覆实,因法制议,故如乾讨虜军之编为万户千户百户甲牌内管领,及捕猎等户之按二十五户选丁一名,遞编牌甲诸法,皆其显例也。
若夫弓手之制,与宋制同名而实异质。其职守,颇与汉亭长之驱贼捕盗之事相近,其组织,则又与宋保甲之形式相似。此盖元人入主中国以后,半基于社制之组织,半出于军籍抽选,与民籍编审之关系,而有以创制之也。《元史》称:「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内而京师南北两城兵司马,外而诸路总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皆置巡军弓手,职巡逻捕获......」。
又称:「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驿路,验民户多寡定额,离城池远近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须完备。不及二十户者,依数差补。若无村店去处,或创立集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户数。其巡军别设,不在二十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当设立。凡军站,人匠,打补,营房,干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百户取中户一名充役,免本户差发于九十九户内均摊,(按至元三年,以隋路户数多寡不同,虽以均摊,遂合用人数,于本处包银户内,每百户选中户一名当役,其本户税银,令九十九户包纳......)。至仁宗延祐二年,以各路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户内補换」。
是弓手当时之选拔与编制,与元军籍民籍之关系甚大,且以地缘之关系,限年从事巡防之役,又不啻为维持社会下层秩序之警丁,此元代保卫政策中,具有异彩之法制也。
第十四章 明之保甲制度(一)
第一节 明保甲制建立之特点
明太祖削平群雄以后,既振武功,复图内治,其于地方行政之建设,及兵制之改革,皆因前代之所长,而补正其所不及。以刑以教,一无偏废,法礼相因,其效在此。基于是种观点,以议明代之政制,故其地方一切制度之精神可论;而保甲制建立之特点,其与前代有所不同者,亦可论也。
按明代施行于民间之保卫政策,既有用刑用教之两种意义,以为措施之原则。故证论其保甲法,亦不当仅据制度本身之表面,以察其形式;尤必明其因果,以见相互之效者乃可。明之保卫政策,依其兵制上之关系言之,除郡国兵中之乡兵士兵,足为里闾捍卫之力外;余则悉采召募制,徒供征戍,无稗里闾。依其地方政制言之,如里社,乡约,社学等自治制度上之建设,则又多与保甲制之推行相辅助。保卫政策之运用如此,斯保甲法建立之意义,亦可得而阐明之。
欲知明代保甲制度整个精神之所在,自当先析言明代户政与兵役之关系,其次当论其地方政制设施之里社制,社仓制,乡约制,社学制等,与安定社会之效能。二者虽不皆以「保甲」,定其名称,实为包括保甲制整体中之另一方面工作者也。盖户政严肃,则男女老幼,均可按籍稽查,宵小无由匿遁。兵役得度,则壮丁军户,均可按籍遣发,逃民无由冒诈。兼之里社组织,殊合于集会结社之精神。社仓建立,至宜于救荒赈急之为用。乡约规订,于礼俗之开导有功。社学创立,于教育之普及最当。社会下层,今既有此等制度之建设,以为之辅助协进,是以保甲防盗察奸之效用,不期然而自然,不期著而益著。此明代保甲制度建立之特点,亟宜注意者也。
总之,论有明一代之保甲,如因事论事,不求甚解,则所可议者甚寡。倘或熟审与保甲有关之各种地方政制及兵制,则可识其大体,撷其精英,而明其特著之效,实不止此矣。
第二节 兵制组织与户政
(一)郡国兵与乡兵
明初京营之制,仿唐府兵遗意,集豪健于京畿,以示居重驭轻之道。其于郡国之兵,则权置轻重,配驻要隘,以扼天下咽喉。故是郡国兵之效用,其与地方自治推进之关系,至为繁重而严密。明之重视郡国兵制者,非偶然也。郡国兵者,即在外诸卫所之官兵也。所谓卫所之法,即自京师达于郡县,度天下要害之地,其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以五十六百人为一卫,千一百二十八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白户所,每百户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大小联比以成军。此实为府兵形式,而兼施社制里甲制之组织,以并行保伍联防之用耳。此法行后,郡国兵击于地方之治安益显。故当洪武初年,天下甫定,其各卫所皆屯军自为耕作。其后法废,兵悉仰食于民,而兵亦遂羸弱不足用。由是召募民状自效者,以资震慑,府兵之遗意亡,郡国兵之精神亦失。
乡兵者,为继郡国兵召募之穷,而兴起之民兵也。
其类别有——
一、如湖广土民之为巡检——其法即选士民,授以巡检,俾集乡丁,自为保障。(按系洪武十七年事,语见《实录》)。
二、如简天全六番土民为兵——其法即招司土民为兵,令戍守边界,以控西番。(按天全六番,乃四川土官,洪武二十一年事,语见《实录》)。
三、如巡检司弓兵——其制即于巡检司下设弓兵,于丁粮相应人户内,僉点应役,一年更替,司捕奸细盗贼。(按系洪武二十六年事,语见《会典》)。
此三种乡兵,其征选之性质,各有不同,此不过仅示以凡例,且以见其效用耳。究其实际,当时乡兵,多不逮于军籍,证之《文献通考》所载:「如浙兵,及河南嵩县之毛葫芦......,山东之长竿手,徐州之箭手,井陉之蚂螂手,闽漳泉之镖牌......,盖明自中叶以后,天下卫所之兵,几于徒有虚籍,缓急所恃,惟民兵及诸乡兵,与四川粤西湖广之土民而已。」
是则当时以土民充兵之用者已遍于天下,卫所兵之等于虚籍,不得不恃于乡兵与民兵者,事实上昭然若揭矣。故虽乡兵与民兵,亦仅以兵名,实皆隶于民籍或匠籍。军籍之废,乡兵之兴,皆有由来,乡兵之用,胜于官兵,其与户政之关系,盖亦有可观者在此也。
(二)军籍与户帖
明制分天下户凡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斯三者,其各隶属之人民,皆有固定之户别与籍别,称之曰户籍,不稍予以假借。《明书》《食货志》称:「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滨海有监龟,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箸籍。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是当时入户出籍,皆有定例。而按户稽籍,依里设长,又与里甲制之措施相关。何以言之?盖明之军民匠三等籍别,其中最重视者惟军籍,次乃民籍,末为匠籍。军籍之用,以重役,民籍之用,以重赋,匠籍之设,籍供征调之用耳。故论明之户政与里甲关系,以及其在政制上与兵制上,对于保卫政策施行之效用,则又不得不先述明军籍户帖二者:
军籍者,即为钩稽天下军丁之多寡,提補之实数,罢军还民之考察,与军户变动之情形。故别军与民匠之外,耑立籍册,以掌之于职方,而勾清之事,主于武库。关于军籍之兴废利弊,其有可论者,乃在与户政相应之关系,故不及其他。史称:「洪武二十一年九月,编军户图籍。」
按军户图籍,其有特种编定之必要,事在一般户籍普遍编订之后。盖先是时,军伍缺遗,由于逃丁避役之户口过多,因之追取补充,势所不免。弊法扰民,滋生弊窦,亦正坐是。故于专立军籍册之外,别为立图,以示重视。史又称:「二十一年,令卫所覆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是年秋,令卫所造军户籍,又置军籍勘合。帝以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弊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以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违者坐罪。」
又
「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口丁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
自后诈冒不实及旁役亲属同姓者之弊遂免。此可证军户图籍,稽对之用,但军籍之限制,固甚严厉;然军出于民,民苟不易于远籍,则惟长役于军,故军籍之严,仅惟别于民籍而言者也。在人民之立场上观之,长劳重苦吾民则有之,减轻徭役则未有。《太祖实录》载:「二十三年论兵部尚书沈晋曰:兵以卫民,民以给兵,二者相须也。民不可以重劳,军不可以重役,今天下各卫所,多有一户而充二军,致令民户耗减。自今二军者,宜免一人还为民。」
故终明之世,军籍虽严,劳民伤财,率由此起,此又不可不注意者也。
至于一般户籍制办理之经过,则有洪武元年户帖之设置,及十四年黄册之编审二事,可资证述。然黄册之设,实以赋役为主。所可注意者,其编订之法式,则以户口为经,以产业为纬,而收覆对之用;然此实不若户帖之专主户籍,勾籍动静之得宜也。按《明史》《太祖纪》称:「论省臣曰:民者国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覆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置户口户帖,各书户之乡贯,户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鈐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以闻。」
是此,当时所称之户与籍者,盖显为二事,户必有帖,以存于民家,籍以稽户,藏于官府。户帖之用,若今日之门户牌照,籍之为用,则殊类似人口登记之底册也。户帖与籍册相关之用如此,民籍与军籍彼此限制之严又如前述,故明代户政与兵役之关系,已不可分离。而抽丁课役,与按甲设长之制,又成为相互之因果关系,此固不可等閒视之也。
至于黄册之编置,除户政相联系外。其与里甲之组织,兵役之征募,保伍联防诸法,亦均关且要。
「洪武十四年,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董其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先后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孤寡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附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二十三年,户部奏重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系原定编类,不须更改,分丁折户,以避差徭......命颁行之。」——参见《食货志》及《太祖实录》。
此黄册编审之手续,及其法制施行之大概也。至其册式内容,颇可见其性质与效用,据《明会典》及《太祖实录》所载:「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站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只许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凡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凡云贵流官土官,附近驯熟通汉语编造,其余夷民不造。」
又《会典》称:「孝宗弘治四年,定先年造册之时,有将丁口清册,或税粮诡寄,户籍挪移者,许自首改正,州县各计人户填写帖文各一纸,给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粮各若干,州县以为凭据。」
证此,可见黄册之按区编置,具分段勾稽之用,实基于以里甲之组织为本位,毫无疑义。《实用编》称:「明以百户为里。」
《会典》称:「洪武初设粮长。」
又《明史》《食货志》称:「粮长,督其乡赋税,二十年更定每区正副二人轮充。」
又称:「......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
观此,吾人即可证明明代之户政与里甲制度,实互为表里,而丁役之遣发,保伍之编查,其施行之效,亦皆相系相维也。
第三节 地方政制与保甲
(一)里甲制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以一百十户为一里,以大户十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凡十户有甲首,里长甲首,以一年为替,限满以次轮值,故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曰里,此里甲制之大略。又洪武二十八年,诏户部百户为里,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者,百家代之。是里甲之制,组织方式,初以百十户为单位,后始变为百户也。
里甲长,亦称曰里老,其执役,以劝农催税为主,缉奸侦匪,似不重视。《实用编》载:「洪武二十八年,命天下乡置一鼓,遇农月鸣鼓,众皆会,及时服田,其惰者里老督劝之,不率者罚,里老惰不督劝,亦罚。」
又《食货志》称:「里设老人,选年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
是里老之职司,率止如此。
又考《实政录》所载称:「国初州县,书里分郊,均齐方正,谓之图。其图鱼鳞相次,各有坐落,今边界无存,而地名犹在......先算顷亩,后分界线......各里分讫,再与分甲,里量分定,各甲中之人,各报土地......报完不差,除军屯匠子例外,其余民地,定为甲总,选甲中殷实识字者掌之,谓之甲正。各甲报完,类在一处,总造一册,谓之里总,此总付里中之殷实识字者掌之,谓之里正。」
是里正甲正之由来,皆以根据地亩划定之范围为主,不以人丁户口多寡而产生之,所谓「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亩于人」者之制是也。
里正甲正之制行,于土地移转登记,勘明地界之效用尤大。《实政录》称:「往日地土不明,概县均丈,今图里既明,不于纸上求地,只于地中求地,某里少地,只查某里,某甲少粮,只查某甲,不必禀官求吏,库中查册,但查甲总里总,新旧自有根因,一人少粮,一甲摊包,众人自然发觉...... 」。
即其明证。里正甲正之职掌,只管里内甲内之土地册,不问其他,此谓有别于里长甲长,而所当注意者也。《实政录》又称:「里正甲正,只掌册总,不管催粮。置卖土地,注册既毕,里正持甲总向里正说知,里正照甲总将里总改注,不许里正干预买卖地土之事,以起掯索之端。其里正甲正事故,或众所不服者,里中甲中,众人推举,将总册交代明白,如有弊端,仍行追究。」
是里正甲正,与里长甲长,虽同隶于一定之里甲中,实显为二职,豪不容混杂。盖明之里甲制有——「有人户之里,有土地之里:人户之里,所谓以籍为定,某里某甲之人也;地土之里,所谓划野分郊,某里某甲之地也。」——语见《实政录》。
故里长甲正,掌人事之登记者是矣。里正甲长,掌土地之登记是矣。古者人里居,田井授,故人地易合而为一。后世地在此,居在彼,故人地分而为二。里甲内之人丁,与里甲内之土地,虽有时同隶于一里甲,而其变迁之迹,悬殊之辨,则不可不审。
(二)里社制
里社制,本为元代之地方制度,明初于屯田垦荒法中曾行之。按《明史》《食货志》称:「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时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总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者,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
此即其一例。盖明之里甲制度,其里其甲,有以人口户籍为定,与划野分区为定两种不同之解释。应用前代之社制以分里甲,实以地土分划之关系而立者也。故元之社制,以重农政,明之里社制,犹不免以土地量丈之关系为重,斯亦有自矣。
里社制之详细法典,俱不可考,姑缺疑以俟异日。
(三)社学制
王道莫急于教民,而养正莫先于童子,兴社学以端蒙养,实为当政之要务。明吕书简云:「今学校之无政久矣!官师不可复望,惟是社学一事,尚有可为。有司倘知加意,世教其庶几乎?」
故社学设学之本旨,为端养蒙童,崇正习俗,普及教育。斯三者实亦同于今日之所谓社会教育与乡村教育之性质,其有不同者,只是教育行政方法,与教学课程诸端。盖方法与教学课艺之择用。系于时代性者为多,而兴教立学之精意,固百世而莫或遗弃者也,按《实证录》载:
「社学非为教举子业,全为正童习,若条款中德行未习,文艺是谆,社师虽有文学,亦行革斥。」又云:「自教化陵夷之后,举世不知讲书为何事,二千余年,迷误至今,师弟相督,父子相传,不过取科甲,求富贵而已。」
是社学之设,重在端正学童品行,不徒以蚓蚯蝇声,咿唔一室为能事;而社师选任革斥之功绩,与学人籍学鼠官妄念之矫正,皆足以见其特旨。
关于社学设立方式,学童招收,学费收纳,教师俸给,教师选任,据《实证录》所载述录于次:「社学,四关立四处,大集镇二百家以上者,立一处,甲长各查本甲中子弟,年八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共若干人,报于约正,除能自备束修外,如果家道贫难,约正开名报官,官为设处。」
「大段师社,以每岁粟二百石为厚给,少亦不减二十石,多寡之数,以学问与功效为差。」
「今选社师,务取年四十以上,良心未丧,志向颇端之士,不拘已未入学者二十余人,掌印官聚之文庙餼以日食,先教以讲解《小学》《孝经》,及字学反切。一年之后,如果见识近正,音韵不差,文理粗通,讲解亦是者,掌印官下学考试,择其堪以教人,查有社学,挨次拨发。」
「社学不许率领童子迎送官府,......以后社县师生,除有司出巡偶试外,仍春秋二季,将师生召集到县,款以常食,给之草卷,考试一番,以行去留,以示振作。州县官仍将社学若干处,社师某,童生某某,民间束修岁若干,官补束修岁若干,应动何项钱粮,先造一册送院,仍将二考等第赏罚,每季开花名手本报夺,其士大夫家设馆聘师,所教子弟,一概不许泛考混开。」
此皆可参证一般,而明其制度精神之所在。又其本于社甲按户口,分地段之组织意义,以成其比户施养之政;其与保甲中相育相成之义,盖无二致也。
(四)社会复兴及乡甲制
社会乡约,皆宋之旧制,明承元之后,于前代规范,谨知遵守奉行,无特建树。社仓已详前述,无待赘缕。乡约前亦言之,惟明乡约之特色,与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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