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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第十四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三)
第四节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基本知识:文物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生活用品、工艺美术品等。
考点:
1.不可移动文物(了解):《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馆藏文物(了解)
馆藏文物是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对馆藏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3)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①购买;
②接受捐赠;
③依法交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多选题)
3.民间收藏文物(了解)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一定方式取得的收藏的文物。取得方式:
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
②从文物商店购买;
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多选题)
4.文物出境及法律责任(了解)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
第五节 博物馆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知识: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的分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条例》第3条规定,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两服务三贴近)
考点五:(熟悉)博物馆设立、管理、社会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博物馆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2.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3.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四、博物馆的社会服务
(一)陈列展览
(二)公众开放制度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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